书城经济开店(餐饮店)尽享——财务“快餐”
17856400000020

第20章 找个投资者怎么样

志同道合是用来形容拥有相同志向、共同事业的人们的,在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上,李涛也曾想过找一个志同道合的投资人来一起做。

李涛查阅过书籍,知道资金的筹集包括债务资金筹集和权益资金筹集。妈妈也曾对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做过解释。资产来源于所有者的投入资本和债权人的借入资金及其在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效益,分别归属于所有者和债权人。归属于所有者的部分形成所有者权益;归属于债权人的部分形成债权人权益(即企业的负债)。因为资产来源于权益(包括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所以资产与权益必然相等。

那么,投资和债权有什么不一样呢?

“企业的活动按现金流动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你已经涉及筹资活动的领域了。”妈妈夸奖道。

“所有者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区别是很明显的。所有者投入资金,形成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在企业经营期内可供企业长期、持续地使用,企业不必向投资人返还资本金。所有人凭其对企业投入的资本享受分配税后利润的权利。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分配税后净利润的主要依据。因此,企业的目标也就是所有者的目标,他们追求的是价值最大化;而当你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后,就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债权人把资金借给你,其目标是到期时收回本金,并获得约定的利息收入,债权人除按规定取得股息外,无权分配企业的赢利,因此,负债须按期返还给债权人,这成为企业的负担。企业的目的是用资金扩大经营,投入有风险的生产经营项目,这与债权人的目标并不一致。”

“所有者有权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者授权管理人员行使经营管理权。但债权人并没有经营管理权。另外,所有者对企业的债务和亏损依据公司性质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负有无限的责任或有限的责任,而债权人对企业的其他债务不发生关系,一般也不承担企业的亏损。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优于所有者权益。”

“难怪那些大企业的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之间构成了企业最重要的财务关系。”李涛嘟囔着。

阅读材料: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企业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1)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进行个体经营的行业。

2)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账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3)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

(2)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唯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物享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3)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与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4)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而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一人公司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最低人数的要求,但出资人或真正拥有股份者只有一人(法人或自然人),而其他股东或出资人都是为了逃避公司法规定而出现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仅存在于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或地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人数只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资均有其控制的公司,这种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又可分为成立时的一人公司和成立后的一人公司,前者主要存在于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和地区,指公司在成立时就仅有一名股东;而后者,则是在公司成立时符合法定人数,但由于股份的转让、赠与、继承等诸多原因,而导致仅有一名股东控制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情况,这种公司一般仅存在于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允许存续中的公司成为一人公司的情况。

4.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三万元人民币。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是指由两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制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经营,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