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民法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判断,不可拘泥于教条。如,司法解释和惯例强调治疗应由当地或经介绍转院的上级的公立医院进行,私立医师诊疗费一般不予赔偿。如某少年被致伤右腿,当地县医院介绍去北京某大医院进行治疗,费用约万余元。受害人父母因经济困难,无奈之下委托当地一私人医师治疗,仅花千余元即治愈。就此,办案人员因其属私人医师治疗,费用不符合赔偿的惯例,不敢拍板决定赔偿。其实这是完全不必要的,因为这种赔偿完全符合公平原则。
总之,确定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就是要实事求是,既要保证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妥善的救济,又要保证确定责任合情合理,不使加害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在当前,应当着重考虑的是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借口保护加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使损害不能得到合法的赔偿。
二、人身伤害常规赔偿的范围
常规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医疗费,包括诊察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等直接医治人身伤害所消耗的费用;交通费和住宿费;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护理人员误工补助费;其他必要的支出费用,例如,住院期间适当的生活补助费和营养费等。
(一)对医疗费的赔偿
医疗费包括诊察费、化验费、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实践中,有的受害人为了“出口气”,本来在本地或附近医院就可以治疗,却到外地医院就诊;有的为了多开好药、多得到休息,千方百计地增加医疗费开支,给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权利主体是受害人,他们的人身遭受到伤害,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应当予以同情、抚慰,应当受到妥善的保护。但是,如果受害人采取上述不正当的行为,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就难以获得民法的保护和支持。
在审查医疗费的赔偿范围时,必须注意:
①治疗医院,除了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是所在地的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需经当地医治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②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疾病的开支;治疗与外伤无关的医疗费,不能予以赔偿。
③在经治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须经经治医院批准,私自购买的药品,原则上不赔偿。这样,即可以防止任意扩大赔偿范围,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能命名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
(二)对受害人误工工资的赔偿
对这项赔偿的原则是,应当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的误工日期,以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休息证明书为依据;赔偿费用的标准,按受害人平时的平均工资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在审判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问题是怎样确定误工工资的赔偿数额。当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在工资问题上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情况,给误工工资的计算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下面,分别就不同情况予以说明:①误工时间不长,并且工资是固定的,先算出平均日工资,然后再按误工时间计算出整个误工工资。其平均工资一般按受害人被侵害前的一个月或数个月的工资收入来按日计算。
②工资不固定,按月计酬,经常浮动的。对于这种情况,一是按照较长时间(半年或一年)工资的平均收入来计算。二是按照同单位(或者同系统、同行业)、同工种、同级职工的同期平均工资收入来计算。
③受害人以前从未做过工作,在受损害时,工作不满一年或者更短时间的,确定这类误工工资的数额,也要就受害人在这一期间所得工资的总数求出每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受害人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则确定其平均日工资,也可以计算出误工工资的赔偿数额。
④误工时间较长的,应按较长时间的平均工资收入来计算,以防止该少算的却多算,或该多算的却少算等不合理现象的出现。
⑤奖金赔偿问题,原则上应予以赔偿。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固定收入”的解释,奖金是应当包括在赔偿范围之内的,其计算方法是以上一年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在实务中,可以参照这一规定确定奖金的赔偿范围。有些受害人提出将来影响提薪、晋级等损失,要求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这类要求,不应予以支持。
⑥致城乡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人身伤害的误工工资,计算颇有差异,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争议较大。发生纠纷,不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难以调解,而且收入相差悬殊,即便判决了也不易执行。因此,处理时,应当参照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或者以当地个体经营的同行业、同等劳力当月的平均收入(或中等收入)为标准计算。按当月计算,是由于个体户、专业户的各个月份的季节不同,收入也不相同,必须加以区别。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关于国家致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误工损失赔偿标准是:“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在实践中,处理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可以适当参考这一标准,但不能盲目照搬,因为这是国家赔偿标准,而不是一般赔偿标准。
(三)护理人员误工工资的赔偿
专人护理必须经医院批准,人数限定为1人,需要日夜护理的,不能超过2人;其误工补助费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工资收入的,原则上按当地临时工的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本身在治疗时虽然不需要专人护理,但受害人因医疗、住院等原因,平时由他(她)操持的家务,特别是抚育子女、侍候老人等事情无人照料,无奈另找人照管,并付出一定的劳动报酬损失,不是受害人故意扩大赔偿范围,而确为治疗伤害所必须。这种情况应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受害人的损失就不能得到弥补。其计算的标准和数额,可参照护理工的处理方法确定。
(四)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赔偿
治疗中的受害人和护理人员花去的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加害人赔偿。应当注意的是,这些费用的支出必须合情合理。转院治疗的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要有批准手续;护送人员的人数以能安全护送为标准。
(五)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赔偿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一般伤害下,这两项赔偿应从严掌握,除特殊情况(年幼或因严重伤害影响进食等)外,一般情况不应包括在赔偿范围之内。伙食补助费不应超过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的标准。营养费的赔偿,应经治疗的医院或法医的鉴定,并经人民法院核实,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可以酌情赔偿,但数额不宜过高。
第四节人身伤害赔偿的种类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
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两项,即生活补助费赔偿和残疾用具费赔偿。
(一)生活补助费赔偿
关于这项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办法,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是按照侵权行为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具体的算法,各地人民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在坚持生活补助费以侵权行为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的原则下,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①居民平均生活费也叫居民基本生活费,应以受害人住所或居所地统计部门的统计结果为准,一般以省为单位,如果一个省的地区经济状况相差较大,则以地区或市、县作为统计单位。
②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赔偿时是“补足”还是“全额赔偿”,各地做法不同。对此项赔偿,我国的赔偿标准本来就过低,再刻意强调“补足”,则对受害人明显不利,不足以制裁不法行为,因而可以采取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赔偿方法,确定此项赔偿范围。
③确定赔偿范围时,应否考虑伤残等级的因素。伤残等级不同,不仅说明侵权行为的程度不同,也证明受害人损害程度的不同。对此,应区别情况,作不同处理。按照平均生活费的标准进行补偿,一是以最低赔偿标准赔偿,补偿的水平本来就低;二是赔偿生活费不可能再区分伤残等级分级赔偿,因为生活费对于任何劳动能力丧失之人都应当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不,不应区分伤残等级。在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定额赔偿制进行赔偿的时候,以及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等赔偿时,确定赔偿范围应考虑伤残等级的不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额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
④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人身伤害赔偿,既有误工赔偿,又有生活补助费赔偿。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这两种赔偿统一到一个义务人身上,以何时间标志衔接两种赔偿?应以定残时间为准,从伤害到定残,应按误工损失赔偿,定残以后,按生活补助费赔偿。
赔偿办法,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按定期金赔偿。一次性给付的,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定期金赔偿,则从致残时起,赔偿至受害人死亡时止,按月计算,按年给付;为防止侵权人逃避责任,按定期金赔偿,应责令侵权人提供担保。以上两种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
(二)伤残用具费等赔偿
受害人因残疾确需购置假肢、代步车等残疾用具费的,应按中等标准掌握,由侵权人一次性支付。除此之外,因伤残而增加生活上的需要者,也应予以赔偿。例如,因伤残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增加赔偿伤残护理费。
二、丧葬费的赔偿
(一)范围
采取有限的实际赔偿办法,关键在于限制赔偿费用的项目及标准。内容是:一是运尸费。此项赔偿应以殡葬部门的运尸费为标准,按实际支出计算。如果自雇车队送殡,只赔偿标准运尸费。
二是火化费。在殡葬部门火化尸体,依实际支出为标准予以赔偿。无火化场所的地区,如偏远农村、边疆地区等,可以适当赔偿墓葬费。
三是骨灰盒购置费。应依当地中等价格为限,按实际支出赔偿;无火化场所的地区,应按中等水平,赔偿购置棺木的费用。
四是一期骨灰盒存放费,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赔偿。
五是寿衣费。此项费用,实为丧葬之必需,应以中等标准为限,按实际支出赔偿。
(二)计算方法
侵害生命权致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以及常规赔偿费用、间接受害人扶养损失赔偿和死亡补偿费。其中丧葬费的赔偿属于致人死亡的特有赔偿项目。
对于丧葬费的赔偿,不宜过高,应当有所限制。这是因为,人早晚皆难免死亡,死亡的殡葬费用,习惯上由遗属支付。从而理论上认为丧葬费不是由侵权行为所生损害,充其量仅相当于比本来死期提早支出之费用的利息损害而已。但各国立法及通说均认为应予赔偿,《民法通则》亦认之。考虑死者遗属的殡葬义务,丧葬费的赔偿标准应适当。
实践中确定丧葬费赔偿范围的方法,一是定额赔偿,即按地方制定统一的赔偿数额予以赔偿;二是弹性赔偿,即按地方制定赔偿费用的幅度,由法官选择确定赔偿数额;三是实际赔偿,即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赔偿,但对支出的标准有限制。定额赔偿和弹性赔偿办法简明易行,但不好处理物价上涨因素。有限的实际赔偿办法,较为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