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校长依法治校必备工具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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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2)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各类学校是培养青少年成为社会主义建设有用人才的重要阵地,对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作用。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实施的专门保护。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教职员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中活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

(三)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的保护。为了给青少年创造一种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社会也需要对他们实施保护,使他们在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中安全、幸福、健康地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鼓励创作或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对学生优惠开放;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国家规定招收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单位,不得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不得隐匿、毁弃、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特殊天赋或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等等。

网络虽然能开发学生智力,但网络游戏却使缺乏自制力的学生沉醉迷恋在网吧里,使有些学生把玩游戏机当成生活的主要内容,荒废学业;甚至为无限制地玩游戏机而去偷盗,抢劫、并且染上赌博的坏习惯。更甚者居然有学生因为沉溺网络游戏《传奇》而猝死的现象发生。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和各级政府都相继发布了对网吧管理的新规定。国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确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宣传含有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如有违反者,给予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为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司法保护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司法保护。如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种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遇到财产继承权或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归属和监护等问题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保障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未成年人在各种生活环境中都受到保护,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维护我国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之一,这个条例是1986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正式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条例所涉及的范围很广,从公共交通、户口、身份证的管理,到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维护,都包括在内。既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当前,个别青少年的违法行为,大多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青少年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主要应弄清:哪些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这些行为应受哪些处罚?其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扰乱公共秩序。

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包括: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的损失;扰乱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影剧院、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和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秩序的;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等等。

第二,妨害公共安全。

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尚未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挖掘洞穴,加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障或者故意损坏、移动覆盖物、标志等等。

第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包括: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等等。

第四,侵犯公私财物。

侵犯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包括: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等等。

第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包括: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体育比赛入场券及其他票证,尚未构成犯罪的;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等等。

第六,违反消防管理。

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包括: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犯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埋压、圈占或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的;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等等。

第七,违反交通管理。

违反交通管理的违法行为包括:无驾驶证的人、饮酒或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后果尚不严重的;未经批准,在街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等等。

第八,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

假报户口或者冒用他人户口证件、居民身份证的;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人住宿,不按规定申报登记住宿人口,等等。

除了上述八个方面的一般违法行为之外,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还特别规定要严厉禁止违反政策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源植物;严厉禁止赌博以及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等。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

这里说的警告,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提醒”、“告诫”。它是由公安机关作出裁决的对违法人的一种处罚。它责令违法人改正错误,不得再犯。

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处罚最严厉的一种。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在拘留期间,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伙食费由本人担负。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是情节特别轻微,或者是行为人能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或者是被别人强迫、诱骗干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对那些有较严重后果的,胁迫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屡犯不改的,则要从重处罚。对严厉禁止的行为,也要从重处罚,直至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保护,更需要青少年的自我保护。因此,广大学生要学会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安全

青少年要增强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安全呢,需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随时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为了保护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必须“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注重“卫生保健,做好预防疾病的工作”。为此,青少年学生,在学校、家庭、社会的学习、生活和各项活动中,都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发生人身事故。比如,不在危房和不安全的游乐活动设施中学习和活动;在马路上行走、骑自行车,要认真注意有无路障和其他车辆;在任何情况下,做到决不擅自离家出走、夜不归宿等。为了预防各种疾病的发生,一定要严把“病从口入”关,注意食品卫生。另外,青少年学生还要自觉地接受学校或医疗单位的体格检查和必需的预防注射。

第二,要学会保护个人的身心健康。青少年学生正处在发育时期,身心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侵害。为了保护身心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要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科学实验表明,把40支香烟的尼古丁集中在一起,可使一个健壮的成年人死去。另外,香烟中还有一种焦油,里面含有多种致癌物质。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烟,患肺癌的危险性比成年人高出17倍;少年饮酒也十分有害,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还未完全成熟,而饮酒会使人体主要解毒器官——肝脏和肝细胞遭到破坏,甚至使它逐渐失去解毒功能,直接危害身体健康。此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还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舞厅、酒吧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活动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观看、收听、阅读宣扬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内容的音像制品、图书和报刊。”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青少年学生都必须自觉遵守。同时,还要积极参加对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学会正确分析书刊和影视内容的优劣,增强分辨是非、美丑的能力,逐步提高自身应有的自我保户能力。

二、了解合法权益,善于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