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校长依法治校必备工具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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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学校人身伤害事故的调解

第一节学校人身伤害事故调解的含义和原则

一、调解的含义

校内调解,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设立的调解委员会,对校内学生伤害事故进行的调解活动。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一)校内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它既非国家司法机关,亦非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学校教职工自我教育、自己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性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它的工作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这与行政机关独立进行行政调解,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司法调解,有明显区别。

(二)校内调解委员会的主体

校内调解委员会的主体构成是多方的,而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的主体都是单方的。前者是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后者是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校内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来自三个方面:教职工代表、学校行政代表、学校工会委员会代表兼职人员。委员会的具体人数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校长协商确定。校内调解委员会应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工作,一般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工会委员会。值得指出的是,学校具有教育相关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义务,不应把其看成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延伸,即便是学校行政方面的代表参加到校内调解委员会中,他们也不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事。

(三)校内调解不具备法律效力

校内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具备法律效力。如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反悔,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要求仲裁,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调解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校内调解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自愿原则

校内调解,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不能强迫调解。自愿原则贯穿在调解纠纷自始至终的整个过程中,调解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要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能采用任何压制、逼迫,甚至体罚等粗暴手段;调解协议的成立,协议的内容和执行,也都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同意,不能勉强,更不能在当事人思想不通、相互未达成谅解的情况下强迫他们达成协议和强制执行协议。人民调解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合法原则

校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工作必须依照法律、政策进行,法律、政策是评断是非的依据,调解的过程是宣传法制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必须依法调解,不得违法。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三)可以起诉原则

校内调解委员会对校内民间纠纷进行的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我国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中没有规定必须经过人民调解才能起诉。民事诉讼法也明文规定,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说明校内调解不是必须程序。

第二节学校人身伤害事故调解的程序与作用

校内调解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在调解时可以根据不同纠纷、不同当事人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校内调解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

一、调解的程序

(一)受理纠纷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纠纷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口头陈述,也可以递交书面材料,形式不拘,以当事人的意愿和便利为准。二是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不等当事人提出,就主动地前往调解。纠纷处于初发,或处于萌芽状态时,比较容易解决,对那些容易激化的突发性纠纷更应闻风而至,才能及时避免由此可能造成的恶果,但要注意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进行登记备案。

(二)调查分析纠纷情况

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应抓紧进行调查研究,弄清纠纷情况、纠纷性质、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判明是非曲直。

(三)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工作

调解人员必须以调查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和道德规范为准则,帮助当事人辨明是非、分清责任,提高思想,统一认识,在各自多做自我批评的基础上,为相互谅解和达成协议创造条件。

(四)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当事人在原则问题上已统一了认识,则应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协议的达成标志着调解即告成立。校内调解,是否制作调解书,可依纠纷不同情况而定。

(五)调解协议的执行

校内调解达成的协议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它靠双方当事人相互的承诺、信用、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执行只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调解委员会无权采取措施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不愿继续执行调解协议,可要求法院给予司法解决,调解委员会不得加以干涉。

二、调解的作用

校内调解是教职员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有效形式;是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有力助手;是调解校内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教育秩序的“第一道防线”;是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①校内纠纷是普遍存在的,正确处理校内矛盾已成为维护教育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课题。校内调解委员会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中,调解人员人熟、地熟、情况熟,对校内纠纷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通过校内调解的方式,不仅为当事人之间消除了纷争,而且不伤感情,不失和气,有利于在新的基础上改善关系,增进团结。

②校内调解工作可以预防因校内民间纠纷激化而酿成的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减少违法行为与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③校内调解委员会把校内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减少了行政复议和诉讼,减轻了教育行政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负担,使其能集中精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④校内调解委员会通过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有助于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