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校长依法治校必备工具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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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学校人身伤害的伤残鉴定(2)

①头皮软组织损伤:包括头皮撕脱伤,头皮下血肿,头皮挫裂伤、头皮烧烫伤等,伤后可暂不鉴定,待损伤愈合后,观察其头皮的生存能力,再生能力,感染程度等作出伤情预后的鉴定。一般情况下在一个月后鉴定为妥。对于头皮挫裂伤造成的失血性休克,伤后即可作出鉴定。

②颅骨骨折:包括线状骨折、凹陷性骨折、伤后出现危及生命的临床体征,或伴有脑实质及大血管损伤,或大血管受压症状,或伴有神经系统体征的,在损伤后即可作出损伤程度的评定。评定时应严格的与脑血管意外或其他疾病相鉴别。

对于颅底骨折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作X线拍片或CT检查,颅底骨折的诊断标准主要是靠临床症状,辅助检查仅作参考。

③闭合性颅脑损伤出现危及生命的临床体征时,伤后即可作出鉴定。对于伤后未出现生命体征的可暂不鉴定,应充分严密的观察病程中无危及生命的体征出现,如有出现随时可以作出鉴定,如不出现则在一月后鉴定为妥。

④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颅内异物存留等,伤后即可作出鉴定。

⑤颅脑外伤后出现外伤性癫痛,各种严重器质性精神病或器质性精神障阻的,损伤后造成神经系统器质性损害的,在损伤后短时间内不宜鉴定,要详细了解病史,严密观察病程和临床症状与体征,认真地作好鉴别诊断,在半年后再作出损伤程度的评定。

五、颈部损伤

①颈部的机械性暴力,包括勒、缢、佧、压等,如受伤时发生窒息,并有明显的机械性窒息症状与体征,伤后即可作出鉴定。如颈损伤合并有甲状腺、喉返神经损伤和其他神经、器官损伤时,伤后可暂不鉴定;经过充分的治疗后,观察其损伤的神经、器官的功能恢复情况,视其愈后再作出损伤程度的评定。

②颈部软组织损伤合并有出血性休克、颈动脉或锥动脉血栓形成、呼吸困难,气管或食管开放性损伤等,伤后即可作出鉴定。如颈部损伤后形成颈动脉瘤或颈动、静脉瘘,伤后即可作出鉴定。也可以治疗一段时间结合愈后给予综合分析作出伤情程度的评定。

③颈部损伤后,咽或食管造成狭窄,有梗阻症状的,有失音或严重声音嘶哑的,应在彻底治疗后鉴定其愈后情况,其最佳鉴定时间为伤后六个月左右。

④颈部损伤后合并局部或全身感染的,例如局部脓肿、纵隔炎、败血症或疤痕形成,应在治疗结束后视其后遗症情况作出鉴定。如在自然发展过程中出现危及生命体征时,应随时鉴定或补充鉴定。

六、胸部损伤

①胸壁软组织损伤:当胸壁受伤后合并有出血性休克的,伤后即刻可以作出损伤程度的评定,否则可暂不鉴定。伤后有明显的局部或全身感染趋势的,应推迟鉴定时间,视其感染程度,感染后疤痕挛缩情况,有感染性休克的可以随时作出鉴定。感染性疤痕致使胸廓变形造成呼吸困难的,可视其具体伤情作出鉴定。

②肋骨骨折:多根肋骨骨折或多发性肋骨骨折合并有呼吸困难的,伤后即可作出鉴定。如单纯性肋骨骨折或多根肋骨骨折,在伤后暂不鉴定,观察其自然发展过程中有无合并症,如肋骨断端在治疗中刺破肺脏、开放性肋骨骨折断端刺破胸膜,造成气胸或血胸致使呼吸困难的,可以随时作出鉴定。各种类型的肋骨骨折伤时无呼吸困难,无血气胸,在治疗过程中又无并发症时,可在2~3个月时间作出伤情程度的评定。

③胸部外伤造成的血胸、气胸,伤后即可作出鉴定。对于单纯性血胸或气胸,肺压缩在30%以下的,血胸比较轻微,仅有肋隔角变钝的,又没有呼吸困难的客观临床症状和体征时,可以暂不鉴定,待伤情彻底治愈,没有并发症和后遗症时再作出鉴定。对于胸部外伤造成的并发症、后遗症,例如:脓胸、脓肺、脓疡、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支气管食管瘘、凝固性血胸、胸膜粘连,创伤性乳糜胸等,一定要有半年左右时间的观察和治疗,并且要有客观检查指征方可诊断和认定。

④对于心肌损伤、心包填塞、气管或支气管断裂、肺裂伤、纵膈损伤,胸腔或胸腔内脏器的异物存留,损伤后即可鉴定。对于上述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一定要在伤后待伤情彻底稳定,不再发展变化的情况下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

⑤对于乳房完全性缺失,伤后即可鉴定。对于乳房不完全缺失或损伤的案件,应在彻底治疗后,视其损伤程度,萎缩情况、乳房功能丧失程度再作鉴定,时间在六个月左右。对于乳房缺失的伤者应严格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管年龄大小皆用一个鉴定标准。

七、腹部损伤

①腹腔脏器的破裂或穿孔伤,伤后即可作出伤害程度的鉴定,脏器虽然未破裂或穿孔,但损伤后出现失血性休克,或出现危及生命的症状和体征,也可随时作出鉴定。受伤当时没有脏器破裂或穿孔的典型症状和体征,受伤后短时间内穿孔的症状和体征亦不明显,而是在伤后数日或数周后渐进性出现脏器损伤穿孔症状或体征的,要认真地作各项检查、明确诊断,要鉴别出是否是原发性外伤性穿孔损伤,由于当时穿孔较小或穿孔部位被组织暂时填塞,症状和体征没有表现出来,后来由于体位的改变和运动或穿孔的扩大,致使伤情恶化,症状和体征明显。上述这种情况应与医疗上的失误相区别。对于受伤当时经过检查确实证明腹内脏器没有破裂或穿孔的,而是在其自然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继发性穿孔,要严格地鉴别是否有医疗失误的因素,或有其他疾病的潜在因素在内。在鉴定时,应说明继发性穿孔与原发性损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明显的直接因果关系时,亦可以作出损伤程度的评定。如系间接因果关系时,一般不宜作出伤害程度的结论。对损伤后遗症的鉴定,应在伤情稳定后,不再发展的情况下再鉴定,其鉴定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②对于腹腔内脏器损伤后的并发症,例如:器官脓肿、败血症、脓毒血症、尿外渗、肾性高血压、腹膜炎、腹梗阻,严重肠粘连、肠瘘等,应在彻底治疗后,病情稳定不再发展,视其器官功能恢复情况作出鉴定,鉴定中应论述原发性损伤与并发症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腹壁软组织损伤,例如刺创伤、切割伤、爆炸伤、枪伤等,损伤未进入腹腔的,损伤后可暂不鉴定,观察损伤有无感染趋势,可根据伤情延期鉴定。

八、脊柱损伤

稳定型脊椎骨折、脱位,无神经压迫症状的伤亡即可作出鉴定,极个别的在自然发展过程中伤情突然变化的,可再作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对于不稳定型的脊椎骨骨折或脱位的鉴定经过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再鉴定,时间可在三个月后。对于各类型脊椎骨骨折和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多根脊神经损伤的,伤后即可作损伤程度的评定。对于有轻微神经压迫症状的骨折,可经过治疗观察,视其恢复情况再作出鉴定,其观察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对于脊突骨折,伤后即可作出鉴定。

九、骨盆损伤

①骨盆单纯性骨折:骨盆单纯性骨折是指不合并有骨盆内脏器和重要血管,神经的骨折,包括线状骨折、骨缺损、粉碎性骨折和骨盆分离等。受伤后暂不进行损伤程度的评定,在受伤后三个月鉴定比较合适,如有粉碎性骨折、骨盆分离并严重变形的,鉴定日期可适当延长至半年左右。

②骨盆骨折合并有脏器损伤,出血性休克等,明显构成重伤的可在受伤后可作出损伤程度的评定。如构不成重伤的可暂不鉴定,应观察在其自然发展过程中的变化和预后情况再作鉴定,时间应在3~5个月左右为妥。

③生殖器损伤(包括内生殖器损伤):在损伤后构成重伤的即可作出鉴定,例如:盆腔内重要脏器的破裂,阴茎或睾丸缺失、子宫或附件破裂、穿孔,幼女的外阴或阴道严重撕裂伤等。对构不成重伤的生殖器损伤,可作延期鉴定。对于生殖功能是否受外伤影响的鉴定(包括受孕、分娩、性功能),应在伤后作较长时间的观察治疗,通过临床上的客观检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会诊鉴定。

④泌尿道损伤:膀胱破裂,尿道损伤需手术修补、肾裂伤有失血性休克、肾裂伤有尿外渗需手术治疗等,伤后即可作出鉴定。如构不成上述症状标准的,可作延期鉴定,时间可在三个月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