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金融市场学教程(第二版)
17861900000065

第65章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9)

三、货币互换

(一)货币互换的概念

货币互换是交易双方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交换两种不同货币的本金和现金流的交易。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很相似,但是有两个不同点:首先,货币互换通常在合同开始与期满时都有本金的交换(这些交换大多按即期汇率进行),而利率互换是没有本金交换的;其次,货币互换的利息是以不同货币进行交换的,而利率互换是使用同一种货币。

货币掉期和货币互换的英文都是swap,但是这两种交易完全不相同。

(二)货币互换的交易过程

货币互换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各自国家中的金融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货币互换的双方既可以按两种货币的固定汇率交易,也可以按浮动汇率进行交易;既可以用固定利率,也可以用浮动利率进行交易。下面我们用固定利率、固定汇率的例子说明。

假设1美元=0.8欧元,C公司需要美元资金1000万,D公司需要欧元资金800万,C公司的信用等级高于D公司。

从表8-5可以看出,D在欧元市场上比C的成本高1.6%,而在美元市场上高1%,显然D公司在美元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

为了降低它们各自的融资成本,C,D公司进行如下交易:

(1)双方在其具有相对成本优势的市场上融资,即C以欧元利率10.4%借入欧元800万元,D以美元利率9.0%借入美元1000万元;(2)C,D公司进行本金互换,C公司将借来的800万欧元本金与D公司借来的1000万美元本金进行交换。

(3)C,D公司进行利息互换,即C向D支付5.3%美元利率,公司D向公司C支付8.0%的欧元利息,如图8-6所示。

通过互换,双方的总融资成本降低了0.6%,即(8.0%+12%)-(9.0%+10.4%)。假设这个互换没有通过中介机构,而且双方平分收益,那么可得到:C公司的282实际融资成本为8.0%-0.3%=7.7%;D公司的实际融资成本为12.0%-0.3%=11.7%。

(4)在互换结束的时候,双方再次交换本金,C公司支付给D公司1000万美元本金,D公司支付给C公司800万欧元,如图8-7所示。如果美元升值,则C公司损失汇率差;反之,亦然。

四、我国的金融互换市场

2006年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2008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前一项试点通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的规定,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通知》规定,利率互换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与其他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利率互换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与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利率互换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利率互换交易的双边报价。利率互换交易既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进行。

自2006年2月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以来,交易量快速增长,交易品种中以1~5年期限品种的交易量居多。其中,基于7天回购定盘利率的品种居主要地位,其他还有5~10年、1年以下、10年以上的品种。参与交易的金融机构有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工农中建四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同时,非金融机构法人交易量增长也很迅速。

第六节、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市场

金融远期、金融互换、金融期货、金融期权是最常见的金融衍生工具,上述四种金融衍生产品,以及金融基础工具或金融变量自身的简单变形,或者相互之间的不同组合形成了金融市场中广泛存在的各类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从理论上说,利用基础金融工具及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的不同组合所得到的新的金融产品数目是无穷尽的,可转换债券和权证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两种。

一、可转换债券

自1843年美国NewYorkErie公司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来,可转换债券独特的金融性质逐渐为投资者所熟悉,并受到了广泛的欢迎。目前,可转换债券市场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可转债的概念

可转换债券(conver tiblebond,简称可转债或转债),是一种附加可转换条款的公司债券,它赋予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可自由地选择是否依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债公司的普通票的权利。换言之,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至债券到期,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也可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收益。

(二)可转债的特性

从可转换债券的概念可看出,普通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多重属性。

1.债权性

可转换债券首先是一种公司债券,是固定收益证券,具有确定的债券期限和定期票面利率,并为投资者提供了稳定的利息收入和还本保证,因此可转换债券具有较充分的债权性质。也就是说,可转换债券在转换前是公司债券,它的持有人可以享有还本付息的保障,但不能享有股东权益。

2.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行使股东权益。

3.期权性

可转换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转换成股票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期权的含义。期权性是可转债的重要属性。可转换债券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投资者通过持有可转换债券可以获得股票上涨的收益。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还享有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一些可转换债券附有回售条款,规定当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持续低于转股价(即按约定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的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债券持有人可以把债券按约定条件回售给债券发行人。

另外,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一些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附有强制赎回条款,规定在一定时期内,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转股价达到一定幅度,并持续一段时间时,发行人可按约定条件强制赎回债券。

因此,可转换债券除了可以简单地视为附息债券和股票看涨期权的一种衍生组合,还可以视为附息债券和一系列期权的组合,这是在可转债价值分析时需要注意的。

(三)可转换债券的要素

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即规定若干要素,这些要素决定了可转换债券的总体特征。

1.有效期限和转换期限

有效期限指债券自发行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续时间。转换期限是指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行使转换权,将它转换成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时间。通常,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限短于有效期限。

2.票面利率

票面利率是指可转换债券作为公司债券的票面年利率。转债持有人行使转换权以前或持有转债至到期日,发行人承诺按票面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由于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的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3.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

转换比例是指一定面值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成普通股票的股数。转换价格是可转换债券转换成普通股票时,每股股票所支付的价格。两者互为倒数关系。例如,某可转换债券规定每1000元面值的债券在约定的转换期限内可转换成50股普通股票,则转换比例为50,转换价格为20元/股。

4.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

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是指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规定的赎回行为和回售行为的市场条件。

赎回条件是当发行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间内连续高于转换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发行人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赎回价格买回发行在外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回售条件是当发行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换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回售价格将所持有的转债卖给发行人。

5.转换价格修正条款

转换价格修正条款是指在转债发行后,公司由于送股、配股、增发股份、分立、合并、拆细及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股份变动,引起公司股票名义价格下降时对转换价格所做的必要调整。

(四)可转债的价值分析

1.转换价值

这是指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时按市场价格计算所获得的理论价值,计算公式为转换价值等于股票市价乘以转换比例。例如,面值1000元的可转换债券,规定转换比例为20,则转换价格为50元/股,即该份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内可以用50元/股的价格换取20股股票。如果股价为60元/股,则转换价值1200元;如果股价为40元,则转换价值为800元。一般而言,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不可能低于其转换价值。因为如果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低于其转换价值,就会出现无风险套利的行为。

2.投资价值

这是指将可转换债券视为普通债券时各期现金流的贴现值之和,又被称为可转换债券的直接价值。例如,某可转换债券的剩余期限为5年,面值1000元,票面利率为8%,转换比率为20,贴现率为9%,则根据附息债券理论价值的计算公式,得出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价值为961.10元。在贴现率水平不变的前提下,投资价值也是可转换债券的底价。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价值与转换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可被看作可转换债券价值的底线。因为按照相对价值评估准则,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不应该低于等量普通债券和等量标的股票的价值,否则就会存在套利机会。仍以某可转换债券为例,当股票价格为40元的时候,其转换价值为800元,但其债券的投资价值为961.10元,那么市场上可转换债券的交易价格不会以800元,而是以债券的直接价值961.10元为交易价格基础;同样,当股票价格上升到60元的时候,其转换价值为1200元,此时就不可能以961.10元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1200元的转换价值才是交易基准。在实务中,这个原则是投资者判断可转换债券价值最简单和最便利的方法。当然在理论上,在不考虑赎回、回售等条款的情况下,可转换债券在可转换期内的价值可以看作普通债券部分的价值与买入期权部分的价值之和,其中买入期权价值的计算可以参考本章第四节金融期权的定价分析部分,在此就不加赘述了。

(五)我国的可转债

中国可转换债券市场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没有正式的有关可转换债券融资的相关文件的情况下,部分公司出于融资的需要,就已经开始尝试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并且到国际资本市场上筹集了一部分资金。之后,可转换债券市场的发展在经历了一段停滞后,随着2001年4月《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的出台,中国可转换债券市场的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符合上市条件的,可分别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权证

权证(warrant,又称为认股权证、认股证),是发行人与持有者之间的一种契约,指持有人在约定的时间有权以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卖出基础金融工具,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金融产品。基础金融工具可以是个股,也可以是一篮子股票债券、指数、商品或其他衍生产品。权证属于期权类金融衍生工具。

权证通常包括权证类别、基础金融工具、行权价格或行权比例、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等要素,以约定权证发行人和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证的分类

1.按行使时间分

按行使时间划分,权证有欧式、美式和百慕大式。欧式权证规定持有人只能在约定时间到达时,有权买卖基础金融工具;而美式权证,则允许持有人在约定时间到达前的任何交易日行使买卖基础金融工具的权利;百慕大式权证持有人可以在失效前一段时间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