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以规矩成方圆:欧盟技术标准化制度
17916900000016

第16章 扩大国际影响的最终结果

欧洲标准化组织与国际标准机构的合作扩大了欧洲技术标准化在国际上的影响。这种合作不仅带来了直接的结果,更具有深远的影响,加快了欧洲标准化前进的步伐。

1.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与国际标准机构的合作

欧共体的利益集团认为,欧共体的技术标准化立法跟不上技术进步速度的主要原因是欧共体和国际的做法有冲突。因此,欧委会企业总司提出要通过现有的组织,在国际上推广欧洲技术立法的方式和标准,使欧共体的方法与国际通用的方法相兼容,克服现有的贸易壁垒,同时检验欧洲方法在国际上推广的可行性。欧共体认为,技术标准化的新方法在消除由共同体成员国间因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差异而引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非常成功,使用统一的欧洲标准是成功的关键,因此需要将这种做法在全球市场上推广和实施。欧洲标准化组织与国际标准机构的合作是欧共体将其技术标准化措施向国际推广的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方式。欧洲标准化组织与国际相关组织的合作主要体现在里斯本/维也纳协议、卢加诺/德累斯顿协议和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国际电信同盟备忘录中。

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之一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合作始于新方法的完善之际。双方于1989年1月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理事会1987年第11号决议签订了里斯本协议(the Lisbon Agreement),目的是让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可以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交换一般技术信息。经过一定时间的经验积累,199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理事会发布的第18号决议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第3号决议批准了它们之间的技术合作协议。该协议在5月16~17日的国际标准化组织理事会上获得通过,并于6月27日获得欧洲标准化委员会行政署的批准。1991年6月,国际标准化组织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在维也纳签订了正式的技术合作协议(the Vienna Agreement)。为配合该协议的实施,1992年国际标准化组织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制定了“TC/SC(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实施指南”,并于1998年9月做了修订。200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理事会第35号决议和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总务委员会第2号决议认可了现行版本,该版本是根据原协议规定的原则经过简化后形成的协议。

维也纳协议的目标是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对欧洲标准和国际标准进行协调,以便在它们所涉及的范围内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该协议提高了交换技术信息的层次:双方的技术委员会(TCs)和分委会(SCs)进行信息共享,双方在委员会会议上互派代表。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双方秘书处(CS)互换信息、双方在起草标准上开展合作、将现有国际标准采纳为欧洲标准、标准的平行批准以及实施和监督等方面。根据该协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可以将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计划采纳为欧洲标准,可以进行技术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任何技术修改。协议允许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将欧洲标准的履行转换至国际标准化组织进行。也就是说,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可以将计划提交给国际标准化组织,将它作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委会的工作计划,而一旦被批准为国际标准之后,就可以被采纳为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标准。但是该协议并没有规定在所有情况下欧洲标准化委员会都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工作,也没有规定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要将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放在首位。在向对方的技术委员会互派代表方面,协议规定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代表最好限制在两人之内。这些给了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很大的回旋余地。

为了更好地履行该协议,双方共同成立了国际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联合协调小组(JCG),该组由各自的技术委员会指派的三名成员和各自的主席和秘书组成,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维也纳协议的实施效果非常明显:1990年欧洲标准化委员会通过的欧洲标准中有30%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到1996年这一比例已经上升至40%。

维也纳协议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制定标准工作中的重复,确保欧洲标准与国际标准最大限度的等同性。其重要影响是促进了欧共体标准化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扩大了欧共体标准化在国际标准化工作中的影响。例如,1988年12月欧共体出台了关于玩具安全的88/378/EEC号指令,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了有关玩具安全的首批标准。随着1991年维也纳协议的签署,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工作被联系在一起,因此欧洲标准化委员会/TC52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玩具安全标准被提交到国际标准化组织投票,国际标准化组织/TC181技术委员会决定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牵头进行国际标准化组织玩具安全标准方面的工作。因此,国际标准化组织玩具安全标准的起草工作实际上是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进行的,并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欧洲标准为依据。当198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TC181技术委员会组成时,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只具有观察员身份,到了1992年,才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TC181的参与成员。而这时,欧共体制定的玩具安全标准早已成了事实上的国际标准。

另一大欧洲标准化组织,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与国际电工委员会的合作,同样启动于新方法完善之际。为了实现电工技术领域的欧洲标准与国际标准的趋同,依据1989年信息交换的合作方式,1991年10月11日和30日,国际电工委员会理事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全体会议分别批准了在瑞士的卢加诺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the Lugano Agreement),强调为满足企业需要必须快速通过和公布标准。1996年9月在总结了几年来的合作经验之后,双方共同对卢加诺协议做了修改,达成了德累斯顿协议(the Dresden Agreement)。该协议的目的主要有三个:加快国际标准的发布和普遍采纳;确保可用资源的合理应用,对标准内容的全面技术考虑最好在国际层面进行;缩短为适应市场需要的标准准备过程。

德累斯顿协议中最重要的一条是给了国际电工委员会对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所提议工作的“优先拒绝权”。也就是,在计划新工作时,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首先将工作计划提交供给国际电工委员会,如果国际电工委员会接受这项新工作计划,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便停止在欧洲的工作;而如果国际电工委员会对该项工作计划不感兴趣,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便自己开展该项工作,但须将工作进展通知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电工委员会的非欧洲成员只在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公共咨询阶段可以进行评论。欧洲标准具体内容的最后决定权在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手中,当然最后的草案都要提交至国际电工委员会作为委员会投票的草案。这样的规定为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将欧洲标准的制定直接变成国际标准制定提供了可能。

另外,欧洲电信标准协会自1988年成立以后,也与国际电信联盟签订了较为松散的谅解备忘录,将两个组织的活动联系在一起(ETSI—ITU—T是有关电信领域合作的备忘录,ETSI—ITU—R是有关无线电通讯领域合作的备忘录)。但是,由于欧洲电信标准协会的成员来自欧洲内外56个国家(来自35个欧洲国家的590个正式会员、18个欧洲国家的40个观察员和21个非欧洲国家的156个联系员),因此其欧洲特色没有另外两大欧洲标准化组织那么强。

2.与国际标准机构合作的功效

通过与相关国际标准机构的合作,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已取得了显著而直接效果:确立了国际标准化优先的原则,强调通力合作,避免工作重复;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尽量等同采用现有的国际标准作为欧洲标准;对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或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承担的标准化项目,交由两机构进行平行审批,标准草案通过后,即作为国际标准和欧洲标准同时发布实施;互相参加对方会议,以加强沟通。通过以上协议,欧洲标准化已经与国际标准化紧密相连,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与国际标准机构的合作还带来了其他一些更为深远的影响。第一,这些协议使得欧共体有可能在国际范围内更早地获取标准化的信息和提出自己的意见,因为,与国际标准机构的合作安排,为欧洲标准化机构接过国际标准工作,或者对国际标准的制定做出贡献提供了一个系统的框架。第二,协议使得在一个机构制定的标准,通过平行投票(parallel voting),在两个机构得到批准,避免重复工作,加快了标准化工作,在时间和经费两方面减轻了欧洲标准化组织工作的负担。第三,欧共体充分利用维也纳协议和德累斯顿协议制定国际标准(同时也是欧洲标准),在支持欧洲单一市场形成和运行的同时,加强了欧洲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形成了欧洲统一地位,并将欧共体技术标准化理念推向了国际。欧共体技术标准化对国际标准化的影响更是体现在它对其他国际组织的影响方面,例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提出的良好协调惯例(good regulatory practice)国际模型就使用了国际标准,其做法完全采用了新方法的几乎所有相关成分。

综观欧共体技术标准化的历程,我们发现,欧共体技术标准化的启动源于一体化的启动和深化,而它的发展又与共同体的扩大、实现相互承认的需要以及扩大国际影响的目标等因素密不可分。因此,共同体层次技术标准化的产生和发展是多因素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