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以规矩成方圆:欧盟技术标准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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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实现相互承认的实际需要

如果说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深化催生了欧共体技术标准化的产生,共同体的扩大推动了标准化的前进,那么欧共体技术标准化发展的动力之一则是其实现与第三国相互承认的需要。

1.与第三国实现相互承认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欧共体在区域内以相互承认原则配合标准化新方法的启动和完善的同时,也完成了与第三国达成相互承认协议的准备工作。1983年欧共体在83/189/EEC技术标准指令中,将相互承认原则确定为各成员国立法的一部分,这就使得欧共体与第三国达成相互承认协议有了必要的法律依据。1989年12月21日欧共体在《关于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决议》中,规定了签订相互承认协议必须满足的条件,其中的主要条件是要求第三国经济操作者的资质与共同体的伙伴相一致,评价标准主要依据欧洲标准EN29000和EN45000,并规定当局有权撤消不达标的指定机构的认定。同时,决议提出欧共体应根据共同体条约第113条,致力于与第三国就协调产品达成相互承认协议,以促进国际贸易。随后,欧委会在向理事会提交的通告中,提出第三国的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可以用两种方式参与欧共体新方法所要求的合格评定程序之中。一种方式是,新方法指令中指定的机构可以在明确的范围内,并在对该机构能力进行经常性核查的情况下,将部分技术标准趋同的工作转包给另一家机构,这种机构不仅包括欧共体内的机构,而且还包括第三国的相关机构。欧委会已在其工作报告中规定了具体的转包指导原则。第二种方式是,第三国与欧共体达成相互承认协议,以便可以向第三国的认证组织放权,负责发放合格证书。欧委会在通告中还建议理事会通过一个决定,授权欧委会与一些第三国就合格评定的相互承认协议进行谈判,并提出了首批谈判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其中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以色列、新加坡、菲律宾和朝鲜(欧共体当时决定,中国必须签订关贸总协定的《标准守则》后方能成为谈判国)。随后,1992年9月26日,理事会通过了有关相互承认协议谈判的决定。

2.不同的相互承认协议对欧洲标准化的影响

根据欧共体的具体要求,相互承认协议的谈判可以依据所涉及的领域分为 “协调领域”(有现成欧共体指令的领域)或者非协调领域的谈判。就协调领域的谈判而言,《罗马条约》第113条规定,欧委会组织的谈判要听取成员国的建议,同时欧委会可以要求成员国派出合格评定领域的谈判专家。如果某一成员国想就非协调领域与第三国达成协议,该成员国必须通知欧委会。在征求了其他成员国的意见之后,欧委会可以请理事会授权该成员国进行单边谈判,或者在具有共同要求的情况下,授权欧委会代表欧共体与之进行谈判。

根据具体的操作要求,欧共体与第三国的相互承认谈判可以依据涉及主体和客体的不同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为高级层面,是各国对各自不同技术法规的承认,以使它们的保护程度得到认可;第二为中级层面,是各国就检验和认证机构认可体系的承认,以使机构的能力得到承认;第三为低级层面,涉及对具体产品检验或认证机构的承认,以使认证程序和检验得到承认,例如对已经协调的产品使用“全球方法”,而对其他产品则可能采用欧洲合格评定组织(EOTC)的协议组或非正式协议。在不同层面的相互承认上,当事各方可以达成不同的协议或做出不同的安排。在欧共体得到广泛应用的主要是依据第一和第二种方式达成的相互承认协议和相互承认安排,具体的检验或认证机构间的承认可以不通过共同体层面进行。

欧盟普遍采用的第一种相互承认就是与第三国签订相互承认协议(MRA)。这种相互承认是欧委会与第三国间,以协议的形式达成的、针对协调领域的、有法律制约的、相互承认对方技术法规的形式。依据《罗马条约》第133条和1992年欧共体理事会有关提高欧共体产品向第三国市场准入的法令,欧委会已与非欧盟国家达成了7个《相互承认协议》:1998年12月1日与美国(OJEC L 31 of 4/02/99)、1998年11月1日与加拿大(OJEC L 280 of 16/10/98)、 1999年1月1日与澳大利亚(OJEC L 229 of 17/08/98 )和新西兰(OJEC L 229 of 17/08/98)、2000年5月1日与以色列(OJEC L 263 of 9/10/99,仅限于化学工业的良好实验室行为GLP)、2002年1月1日与日本(OJEC L 284 of 29/10/2001)、2002年6月1日与瑞士(OJEC L 114 of 30/04/2002)分别达成了《相互承认协议》。欧共体与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美国和瑞士进行的谈判包括相互接受对方的报告、证书和与立法有关的标志等几个方面的内容。而与以色列的谈判仅限于化学工业,与日本已在4个领域达成协议。《相互承认协议》方便了欧共体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的贸易,不仅可以提高欧盟产品对这些国家的市场准入,而且由于这些国家的一部分产品可以根据欧盟的基本要求在本国进行评定,这样就简化了CE标志的获得和进入欧盟市场的途径,使这些国家出口欧盟的厂商也同样受益:节约了成本和时间——不仅降低了认证费用还省去了将产品送检的运费及差旅费;消除了对外国产品的歧视待遇,使厂商从中获益。这类协议还促进了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的长期合作,尤其是有关立法和管理方面的趋同。更重要的是相互承认协议让欧盟有机会将自己的技术标准化推向国际,并在实践过程中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

欧盟采用的另一种相互承认就是与第三国达成相互承认安排(MRA)。这种安排是欧盟的合格评定机构与第三国的合格评定机构间的自愿协议,使一国的检验报告和/或证明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不同合格评定机构间达成的协议可以采取不同类型:接受各自的检验报告作为自己证明的基础、接受各自的证书、对整个市场颁布共同的证明标志、出具整个市场可接受的标准检验报告等。因此相互承认可以是针对校准结果、检验报告、监督报告、产品证明/合格标志、管理体系的证明、人员的资格/证明、认可,也可以仅为合格评定程序和文档的协调等不同方面。为了与相互承认协议区分,通常以相互承认安排或多边承认安排,来指这种不同国家间的合格评定机构达成的、使一国的检验报告和/或证明能在另一国被承认的自愿相互承认协议,但其缩略形式仍为MRA。由欧委会、欧自联和欧洲标准化组织于1990年4月成立的欧洲合格评定组织是欧盟为此而成立的一个专门机构,其主要目的就是让与合格评定事宜有关的各方相互建立起信任,促进商品和服务在欧洲的自由流通。欧洲合格评定组织的承认协议小组(RAGs)是欧洲层面某些领域的自愿的相互承认安排,目前,已有8个产品或服务领域的协议小组获得欧洲合格评定组织的承认,它们的成员来自30多个国家的134个组织。随着欧盟与第三国相互承认安排的达成,其技术标准化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欧共体与第三国签订的双边相互承认协议和欧共体的合格评定机构与第三国机构达成的相互承认安排,扩大了欧共体技术标准化在国际上的影响,是欧共体将其技术标准化理念推向国际的重要方式。在这一进程中,欧共体也对其技术标准化工作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外部环境。因此,欧共体技术标准化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欧共体与第三国签订双边相互承认协议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