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以规矩成方圆:欧盟技术标准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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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外推作用

欧共体技术标准化的特点还表现在它的外推作用方面。这种外推作用首先表现在它在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措施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借鉴作用。欧共体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尤其在建立欧洲单一市场中防止和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可以成为其他国家的理想标杆。塞克思将欧共体通过立法途径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方法总结为七要素,这些因素完全可以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借鉴的经验。

欧共体的第一条经验是力求消除由成员国间不同的技术法规引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欧共体使用的是正当保护的协调与相互接受的调控原则相结合的方法,也就是通过协调各成员国技术法规的基本要求,以及相互接受各自的正当保护,来确保商品在共同体市场的准入。

欧共体的第二条经验是针对成员国间不同的技术标准所引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满足技术法规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欧共体对技术规范等其他方面采取了非常灵活的做法。也就是说,除了极度危险的情况,欧共体统一在基本要求中尽量避免过多的细节,并规定技术规范主要参照欧洲标准,但标准本身应体现的是性能要求,而不是设计要求。一旦参照标准满足了基本要求,就意味着符合该标准的商品可以进入欧共体的任何市场。但参照标准并不具强制性,生产商可以选择其他合格评定方法,这些方法同样是直接以基本要求为准的。

欧共体的第三条经验是明确国际、欧洲和国家标准使用的优先顺序。各成员国国家标准可以作为协调中参照的临时方法,但是欧洲标准才是最终的参照标准,同时又必须尽可能让欧洲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而在制定新的欧洲标准时应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国际标准机构紧密合作。欧共体标准化的优先顺序安排确保了欧洲标准与国际标准的联系,保障了欧共体在国际标准化领域的领先和控制地位。

欧共体的第四条经验是,必须消除由成员国之间不同的合格评定程序所引起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主要通过协调和建立信任的方法来最终达到此目的。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具体的检测要求已经被写进了参照的欧洲标准,欧共体层次上的一致性就比较容易做到。欧共体的具体方法是先根据产品的危险性程度以不同的模式来协调认证要求,再为检验机构制定具体的质量标准,提供共同的认证标准。这样,成员国就可以相互接受彼此的和转包的合格检验机构的认证,同时也可以相互接受未依照参照标准生产、但符合基本要求的产品。

欧共体的第五条经验是确保标准化立法领域中决策的有效性。决策的有效性首先体现在标准化协调的领域中实行资格多数表决法,在标准机构中也推行资格多数表决法的使用。另外,用参照的欧洲标准来代替各成员国不同的国家标准的做法也能够提高决策的效率。

欧共体的第六条经验是提高司法复审的可靠性和约束力。司法复审的关键在于,当它确定了立法壁垒为不正当时,可以裁定自由贸易照样进行,同时,它还能够裁定非立法方面的保护措施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是正当的。有约束力的复审已经在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形成了案例法。

欧共体的第七条经验是如何防止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生。根据欧共体具体指令的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强制性地通告各自的新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不通告便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的规定。通告本身也受到严格的监控,各成员国之间建立起合作网络,并有欧共体层次的对各成员国起草立法的快速反馈体系。

欧共体的七条经验可以成为其他国家甚至国际多边范围防止和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参考方法。事实上,第一条的正当保护协调和第七条的防止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产生的通报做法已经在WTO/TBT协定中得到了确认。第三条的国际标准优先权的做法也已经被世贸组织和美国等西方国家所普遍采用。

欧共体技术标准化的外推作用还表现在它直接促成了关贸总协定《标准守则》的制定和修改。1969年5月28日欧共体颁布了《理事会关于消除成员国之间由于法律、法规或行政行为的差异而导致的工业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制订纲要的决定》,决定分阶段列出了消除壁垒的计划。这一举措极大地震动了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美国尤其担心欧共体的这些措施将使欧共体成员国与美国间由于标准不一致而筑起一道牢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欧洲工业,防御外来的特别是美国的市场扩张。于是美国联合加拿大、日本等国向关贸总协定倡议,在国际经济范围内拟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1970年关贸总协定依据1947第20条一般例外与第21条安全例外的条款,正式成立了制定标准和质量认证方面政策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预防技术性贸易壁垒守则”。1979年4月该工作小组提交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草案”(简称《标准守则》)在日内瓦签署,并于1980年1月1日生效。草案规范了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制度。

20世纪80年代,欧共体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的出台和完善再一次推动了《标准守则》的修改。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于1994年修订了《标准守则》,将认证制度一词的含义扩展为合格评定制度,并在定义中将合格评定程序的内涵扩展为直接或间接来确定是否达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规定的程序(WTO/TBT协定附件1)。WTO/TBT协定的另一个重大修订就是针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条款。1980年的《标准守则》是把技术法规和标准合在一起做出规定的;WTO/TBT协定则将技术法规与标准区别开来,将技术法规的正当目标(第2条2.2款)界定为涉及到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WTO/TBT协定的这两大修订都可以在欧共体技术标准化措施中找到原型。欧共体1985年出台的标准化新方法规定,欧共体层次的立法主要以指令的形式,制定关于安全、健康、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应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技术细节交给欧洲标准化组织以基本要求为依据制定欧洲标准来解决;而将认证制度一词的内涵扩展为合格评定制度是欧委会1989年在有关全球方法(补充新方法)的通告中首先提出的。另外,WTO/TBT协定还参照欧共体1983年3月28日通过的称为技术标准指令(The Technical Standards Directive)的83/189/EEC指令的做法,规定成员国必须向其他成员国通报所拟议的技术法规。修订过的WTO/TBT协定使得出口企业可以在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起草的技术法规草案中,提出自己的意见,保护出口利益;在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制定技术法规的早期就能获得信息,及早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可以享受与本国企业同等的待遇;可以申请到进口国质量认证体系的认证;可以要求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在贸易争端发生后,可以诉诸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条例同样可以在欧共体的83/189/EEC指令中找到影子。欧共体技术标准化的外推性事例证明了区域主义对多边贸易自由主义具有促进和推动作用。

欧盟技术标准化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其标准化体系与国家和国际体系的不同,这种不同具体表现于欧盟技术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合格评定体系的与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