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以规矩成方圆:欧盟技术标准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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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指令的产生和批准

新方法规定,欧共体层次主要以指令的立法形式,制定有关产品在安全、健康、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应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至于产品的具体技术标准,即满足以上基本要求的技术标准,则委托给欧洲标准化组织以“协调标准”的形式制定。其次,各成员国政府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理事会的指令转换为本国立法,同时取消或修改与该指令不相符的旧法规。新方法决议还规定了新方法的四项基本原则:

原则一: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00条所制定的指令,立法协调仅限于确定投放市场的产品必须符合的基本安全要求(或公共利益方面的其他要求),这些产品享有在共同体内流通的自由;

原则二:将起草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产品的生产和投放市场所需的技术规范的任务,委托给具有标准化方面能力的机构去完成,但要考虑当时的技术现状;

原则三:这些技术规范属非强制性的,应保留自愿性标准的地位;

原则四:各成员国主管当局必须承认,对按照协调标准(或是暂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要推定其符合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这表明制造商可以选择不按协调标准生产,但在此情况下,制造商必须证明其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新方法的四项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欧洲单一市场立法的五原则和欧洲标准化政策的五原则。对每一个产品都制定具体的、高度技术性的调控要求和协调立法,在旧方法阶段已被证明是一项不可能的工作,因此,新方法是针对产品族(如机器设备、煤气用具、低压设备、玩具和建筑产品)的或诸如电磁兼容性指令中涉及到同级危险的,而不是旧方法的以单一产品为基础的协调方法。

通过或修改新方法指令的法律依据是《欧共体条约》第95条款,批准新方法指令是依据《欧共体条约》第251条款所规定的共同决策程序,通过了的新方法指令将被公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的L系列中。

制定新方法指令的具体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由欧委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议案,启动立法程序。这些与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消费者保护有关的议案,依据第95条条款应是高度保护的基础。在收到欧委会议案之后,理事会在就议案达成一致之前,向欧洲议会以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征求意见。一旦达成一致,意见就被转给欧洲议会,而欧洲议会在二读时可以接受、拒绝或提出修改。然后在欧洲议会修改的基础上,欧委会重新审议议案,并将议案退还给理事会。而后理事会将在三个月内做出最后决定。如果有必要的话,问题会提交给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一个调解委员会,而欧委会此间仅充当调解员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