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以规矩成方圆:欧盟技术标准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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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标准的不同层次

欧盟的技术标准体系,既不同于其技术法规体系,又不同于任何单一国家的技术标准体系,具有其特殊性。这一特殊性不仅体现在其标准层次的差异上,还表现在其标准的制定、发布、出版和撤消程序等具体方面。

欧盟存在两个约束力完全不同的标准层次:国家标准和欧洲标准。欧盟各成员国家继续根据需要制定国家标准,这些标准仅在其本国内实施。但为了履行欧洲立法,欧盟在共同体范围内制定欧洲标准,这些标准必须被转换成各国的国家标准,并取代原有的与此相冲突的有关国家标准。

由于标准化原则上是一个以市场需求为基础而进行的标准统一过程,而在该市场中有一个被称为公共机构的特殊行为者(对欧盟而言,主要是欧委会,有时也包括成员国家),它需要技术规范来实施欧洲立法和/或政策。而技术规范同时又需要具有技术专长和包括企业、消费者和环境保护主义者等在内的不同利益方的参与。于是,20世纪80年代,当时的欧共体开始尝试由标准机构起草公共机构需要的技术规范。这一理念体现在三个基本文件中。

第一个文件就是83/189/EEC指令以及随后修订它的一系列指令。这些指令的条款正式规定了欧委会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欧洲标准的要求。1983年3月28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被称为技术标准指令的83/189/EEC指令,规定:为了维护公民在安全、健康、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利益,欧共体各成员国有权制定新的国家法规和标准,但为防止这些国家法规成为内部市场的贸易壁垒,它们有通知他国的义务。对技术标准而言,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的标准机构在起草标准或对现有标准进行修改时,除将国际标准(如ISO/IEC标准)或欧洲标准(EN)转换为本国标准外,还须通知欧委会和其他成员国国家标准机构,应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另一国家标准机构的标准化工作,并有权得到草案的副本和了解对草案的评论情况。

第二个文件就是欧委会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信标准学会之间签订的合作总则及其后的新总则。欧洲委员会第三总司于1984年11月起草了欧委会与欧洲标准化组织CEN和CENELEC之间的《合作总则》,第一次正式规定了欧委会与两大欧洲标准化组织——CEN和CENELEC之间的基本合作准则。1988年成立的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由欧共体指令98/34/EEC给予了与CEN和CENELEC同等的作为欧洲标准化组织的地位。2003年3月28日欧委会、欧自联和三大标准组织的代表签定了欧委会和欧自联与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间的新总则,代替1984年11月签定的《合作总则》。新总则考虑到这些年来欧洲及世界在政治和经济等个方面的变化,尤其是欧洲标准化的变革,提出了共同政策目标,规定了相互间的关系和合作原则,最后针对具体的实施方法,列出了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与欧委员会和欧自联希望对方所应做到的具体方面。新总则确认了标准在保证工作地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和环境方面的作用并承认了“新方法”,尤其是标准化支持立法的作用。这些政策方面的变化使更多的非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团体参与到标准的制定之中,使欧洲标准的制定更开放。现在全社会的所有阶层都能从以这三大标准组织为基础的高效的欧洲标准化体系中获益。新总则加强了欧洲政治和技术体间的合作,强调了欧洲标准化对欧盟政策的支持作用。

第三个文件就是新方法决议。理事会于1985年5月7日批准了《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决议》。新方法规定,欧共体层次主要以指令的立法形式,制定有关产品在安全、健康、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应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至于产品的具体技术规范,即满足以上基本要求的技术标准,则委托给欧洲标准化组织以“协调标准”的形式制定,从而使欧洲标准成为支持技术立法、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工具。为确保协调标准的质量,该协议还规定以标准化委托书的方式委托有关标准化组织制定标准,“其履行必须遵守《合作总则》的规定”(参见该决议的附录1)。

新方法决议规定,由欧共体授权并资助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以理事会指令的基本要求为基础,制定具体的协调标准,标准化组织既独立运作又相互协作;各成员国政府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理事会的指令转换为本国立法,同时取消或修改与该指令不相符的旧法规;协调标准的参照号刊登在欧共体的官方公报上。基本要求和协调标准使新方法与旧方法有了本质的区别。在这里,标准和指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符合协调标准就意味着与相应指令的基本要求相符,但生产商可以自由选择其他技术方式,证明其产品与基本要求相符。因此,指令会告诉生产商必须符合基本要求的理由以及不符合要求将要承担的后果。指令规定了协调的目的和结果,因此是强制性的;而标准则仅告知生产商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途径和方法,并提供达到这一目的和结果的规范,因此,标准是自愿的。如果欧委会或成员国认为协调标准与基本要求相比有缺陷,欧委会可以按照指令中规定的程序,取消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参照号。这种情况下,协调标准就不再被认为是与基本要求相符。因此,新方法将欧共体立法者的责任与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责任做了明确的区分,界定了欧洲立法机构与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欧洲标准成为支持立法、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