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以规矩成方圆:欧盟技术标准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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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标准的制定程序

欧委会中,有一个专门负责欧盟标准化政策的部门——企业总司的标准化部门(ENTR-Standardisation Unit)。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等其他机构会从政治上支持这个部门的工作。这一部门的任务有两个:一是支持欧洲标准化组织保持一贯的开放和透明制度,以满足所有利益相关者的需要;一是可以将欧洲标准进一步用于更多的欧盟政策领域。

但是欧盟之外有一个普遍的误解,就是认为是欧委会在口述甚至是在制定欧洲标准。事实上,欧委会关注的只是确保标准化结构和程序的有效、可靠和透明,特定领域的标准是由该领域的专家起草的。为达到欧洲一致的目标,相关产业、贸易联盟、公共机构、学术界和非政府组织代表都可以参与标准化的过程。这样开放式的参与更能发挥欧洲标准化的力量。通常的参与做法是通过国家标准机构实现的,因为这些机构有义务保障参与标准化项目的代表能够平衡,并代表国家的利益。因此,包括环境保护主义者、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在内的欧洲层次的利益集团都有机会参与标准的制定。

相关利益集团如何参与欧洲标准的制定以生产商参与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标准的制定过程为例,通常的做法就是生产商直接或者间接地通过行业协会与国家标准机构联系,参与国家反映委员会(a national mirror committee)。该委员会先对某一标准形成国家立场,再将这一立场反映到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相关技术委员会。生产商也可以成为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国家代表团的成员,或者被提名成为其中一个工作组的专家。而如果公司或者行业协会是一个欧洲同盟(A European federation)的成员,同盟可以争取到技术委员会的“联系地位”(liaison status,现在欧盟有这样地位的组织有350多个),该地位就可以允许同盟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技术委员会,或者向工作组提名专家。

1.欧洲标准的制定

新方法下欧洲标准的制定是依据《新方法决议》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依据《欧共体条约》第251条和《新方法决议》的要求,欧委会在征求成员国各方面的意见后起草委托书(mandate),将委托书提交给独立的欧洲标准化组织去执行。欧洲标准化组织接受委托书之后,制定出详细的标准起草计划,各技术委员会会根据计划制定出详尽的标准草案。草案出台后,欧洲标准化组织和国家标准机构将对之公开征求意见,技术委员会对征求到的评论意见进行研究。经国家标准机构投票通过后,欧洲标准化组织便批准该标准,同时将参照号提供给欧委会,由欧委会向外加以公布。然后国家标准机构将欧洲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再由各国政府机构发布国家标准参照号,并取消国内与此相悖的标准。以下以CEN制定欧洲标准的过程为例加以说明。

提议阶段

提议可以来自不同的途径,但是通常是通过国家标准机构,或者欧委会及欧自联的秘书处。提议也可以是出于不同的缘由:促进技术发展、保护环境、提高安全性、保护消费者、应产业的需求、协调国家立法、欧盟指令和CE标志的要求、计划委托书的结果。但是提议有着共同的目标,那就是通过进行标准化来打破欧洲内部的贸易壁垒。如果提议是关于新兴领域的标准化的,就必要先由CEN的技术管理会决定是否立项。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技术管理会就将工作交给现有的相关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或者必要时,成立一个新的技术委员会。一旦CEN启动了一个标准化项目,国家标准机构在未得到技术管理会的批准之前,就不能制定该领域范围的新标准,也不能修订现有相关标准。这就是被称为“停顿”(standstill)的义务,这样也就可以集中精力和财力进行欧洲标准化工作。

起草阶段

根据委托书的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将制定详细的标准起草计划,技术委员会再根据计划制定出详尽的标准草案。

在欧洲标准化组织依据委托书制定有关标准的过程中,98/34委员会将不时地了解标准化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标准草案与指令的和委托书的基本要求的一致程度,并将其意见反馈给标准机构。这样的沟通有利于在标准批准之前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这种交流没有任何规定的格式,可以在标准化工作的任何阶段进行,也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评议阶段

一旦欧洲标准草案成熟之后,草案将被公布于众,欧洲标准化组织和国家标准机构将对之公开征求意见。标准草案进入公共评议阶段,这个过程在CEN被称为CEN咨询阶段。这时,任何对该标准草案感兴趣者,包括生产商、公共机构和消费者,都可以对草案提出看法。这些意见将由各国家标准机构收集,提交到CEN的技术委员会供其做参考,技术委员会将对评论意见进行研究。

通过标准

欧洲标准的通过是由组成CEN的各国家标准机构以特定多数票(weighted votes)投票表决通过的(也就是赞成票至少要达到全部341票的71%)。

2.委托书的起草

新方法下的委托书是将欧洲立法(新方法指令)与协调标准(欧洲标准)联系起来的桥梁。因此,委托书的起草依据、具体形式、基本内容、起草步骤、提交和接受等具体方面将是决定日后制定的欧洲标准是否能够体现欧洲立法和政策要求的关键。

委托书的起草依据

委托书起草以合作原则为基础,将公共权力机构(也就是欧委会)和公认的欧洲标准化组织的分工做了明确界定。一方面,公共权力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要求,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另一方面,公认的欧洲标准化组织必须负责起草符合这些要求的标准,并考虑当前技术的发展和进步。通过委托书,公共权力机构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根据它们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技术规范,而这些标准必须满足生产商以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设计和生产产品。因此,如此的分工并不是授权,而是利用各自的能力。每份委托书将视具体情况,详细规定公共权力机构给欧洲标准化组织的具体任务。因此,委托书被认为是标准化活动的参考文件。

委托书的主要形式

原则上,委托书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为研究委托书(study mandates):委托书授权欧洲标准化组织研究某一领域或者特定对象的欧洲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性和可行性。这样的委托书主要是针对未协调领域或者新兴部门。第二种为计划委托书(programming mandates):委托书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在一定时间内制定出具体的标准化计划。该计划书必须包括标准化的课题、相关的技术组织和完成日期,也可以包含为完成既定要求而必须修订的现有标准的清单。第三种为标准化委托书(standardisation mandates):要求制定标准的有关方在一定的时间内,在特定领域,通过欧洲标准。这样的委托书也有可能是有关认证和现有标准的修订的。欧洲标准化组织委托书的其他类型事实上,除了以上三种基本的委托书形式外,还有一种所谓的“联合”委托书(“combined” mandates)。这种委托书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第一步先准备工作计划,第二步再实施这一计划。这种委托书针对的是标准化工作量较大的情况,例如涉及到几个产品族或者几个不同的问题(如安全问题)。标准化计划中可能包含公共权力机构在第一阶段结束时要行使“审查权”(right of inspection)的规定。审查权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了解信息、征求意见、获得准许(这时有可能会增加或删除一些对象)。

委托书还可以区分为封闭的和开放的形式。所谓封闭式的委托书,就是其中列明了需要制定的所有标准的具体细节或者要制定标准的对象。因此,如果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欧洲标准化组织认为有必要合并规范或者增加对象,都必须修改最初的要求。所以,现在重要的委托书都是开放式的,也就是欧洲标准化组织在进行标准化工作的过程中,在通知欧委会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增加或者修改计划中的对象。如果涉及到的是大改动,欧洲标准化组织还必须通知98/34委员会。

委托书的期限可以是有限的或者无限的。标准一旦通过,上交欧委会之后,欧洲标准化组织也就完成了委托书的任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关委托已经结束,只能说委托“暂时告一段落”(dormant)了。有关的标准还必须得到及时更新,以跟上技术进步的需要。如果成员国对标准提出正式的异议,要求对标准进行修改,这就是补充委托书的情况了。

将依据委托书的具体需要,列出需要制定标准和修订标准的清单,这就成为工作计划,并成为完成工作的依据和考核的参考。

委托书的具体内容

委托书必须包括一些具体的内容,以体现其作为欧洲立法/政策与欧洲标准之间的桥梁作用:

公共权力机构提出委托的正当理由和欧洲标准化组织工作的框架背景。即委托书必须说明支持标准的相关欧洲政策、基本立法和具体立法背景。假如委托书涉及到欧洲立法之外的内容,委托书则还必须写明标准化工作的政治框架。同时委托书还必须提及这一领域中已经批准的委托书或者有关的成果,也必须证明制定协调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并说明这些规范使用后将要达到的目标。

基本要求的参照和委托书的准确内容。尤其当涉及到新方法指令时,委托书需详细说明有关立法中的基本要求。如果有关指令中的基本要求非常笼统,则委托书必须对之加以澄清和解释,做到既不夸大,又不减删内容。委托书越精确,就越容易使以此为基础制定的标准符合基本要求。有些情况下,更需要起草非常详细的委托书。例如,接到成员国对已有标准的正式异议,认为已经制定的标准根本不符合基本要求或者有必要修改标准。另外,如果是涉及到新方法尚未协调的安全或者健康情况的,委托书还必须提及有关产品的一项或者多项危险评估(risk assessments)资料,包括实际事故的详细内容。

有关的参与方。一般不需要在委托书中写明具体参与方,但是如果有必要,就要提及诸如环境机构或者消费者协会等利益方的合作和参与情况。必要时,委托书还需要写明与具体的该领域能力机构的合作情况。

完成日期。委托书还必须定明标准通过的日期以及这些文件向公众发布的日期。这些细节可以写在委托书中,也可以附在工作计划中。

具体的接受方。原则上,委托书的接受方是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除非只有一方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将委托书自动授予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就可以避免公共机构对它们之间的准备工作的干预。将委托书授予一个欧洲标准化组织并不是禁止另两个欧洲标准化组织参与具体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条款。每一份委托书都必须有一些“标准”条款,例如国家活动的停滞和欧洲标准化组织间的密切合作。对于相关国家标准化活动的停滞,一般涉及的两个具体内容为:停滞活动的具体安排必须参照98/34/EC指令的第7(1)条规定;如果欧洲层面的标准化活动受到阻碍,不能由标准制定者单方面取消停滞安排,必须就每一个具体情况,与公共权力机构讨论决定。如果委托书允许将工作转至国际层面完成时,委托书中必须有具体的细节规定以确保制定的标准符合欧盟立法的要求。

另外委托书中还必须写明具体标准和基本要求之间的关系,因此标准条款中必须表明其与具体指令的基本要求的关系。这样不仅可以方便委员会的服务部门检查具体的标准是否与基本要求相符,标准是否包含了立法之外的内容;而且可以使使用该标准的生产商拥有符合基本要求的可操作的工具。

起草委托书的步骤

委托书的起草通常是由欧委会的部门发起的,但是98/34指令的第6(3)条规定98/34委员会也可以请求欧委会邀请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欧洲标准。委托书的发起一般来自公权力共机构,但市场上不同的行为者,如消费者,也可主动向公共权力机构提出在某一领域授予委托书、制定标准可能带来的价值。根据这些建议,欧委会的部门将起草委托书。在将委托书提交给98/34委员会之前,欧委会会征求各方的意见(通常是由欧盟和欧自联的秘书起动咨询程序,向所有包括欧盟的其他总局和CEN管理中心在内的所有利益方征求意见,以就委托书的条款达成非正式的意见)以确保委托书能被通过。但这种非正式的征求意见的形式会限制在一定时间内,当然也会考虑到98/34指令的第6(4)(e)条中规定的98/34委员会和成员国的作用。如果委托书涉及范围很广,或者标准化的对象很棘手,就需要更广泛地征求意见。

根据98/34指令的6(4)(d)条的规定,经过广泛、非正式地征求各方意见之后,委托书草案将被提交给98/34委员会,正式征求意见。新方法指令下的委托书专门有这样的要求,其他委托给欧洲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工作也有同样的要求。98/34委员会的征求意见并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其目的是要在公共机构间就它们对标准化组织的要求达成共识。这样的共识必须先在98/34委员会成员内部达成,然后再在98/34委员会与欧委会的联席会议上在成员国间达成。如果会上无法达成共识,主席就会提出由投票表决来解决。由于98/34委员会是咨询机构,投票将以简单多数的方式进行。一般98/34委员会征求意见需要3周,甚至4周的时间。欧洲标准化组织代表可以参加98/34委员会的征求意见会,目的是要让标准化组织极早介入对委托书的讨论。

委托书的提交和欧洲标准化组织的接受一旦98/34委员会获得了对委托书的肯定意见,有关服务机构就依据98/34委员会收集到的意见,起草正式的委托书。然后将委托书以英文、法文和德文三中文字,以正式书信的方式提交给欧洲标准化组织,同时还有随后的电子文本的提交。如果委托书已经做了很大的改动,还必须将正式文本提供给98/34委员会的成员。

欧洲标准化组织是否会拒绝委托书尽管理论上而言,欧洲标准化组织可以拒绝委托书,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极少发生;就新方法指令而言,这种情况还从未有过。但是有时,欧洲标准化组织可能会要求公共权力机构修改委托书的有关内容,因为一旦欧洲标准化组织接受了委托书,就意味着它必须按时完成其中规定的任务。而如果欧洲标准化组织无法完成任务,它就必须告知欧委会,或者通过98/34委员会通知相关成员国,并解释其中的原因。只有得到这些公共权力机构的支持,才有可能修改或者取消必须完成的义务。这里规定的义务与其后欧委会与欧洲标准化组织之间可能签订的合同是不一样的,合同订明的是融资方式和提交文件/报告的形式等具体内容。

欧洲标准化组织接受委托书的时间可能需要几个月,因为需要看具体的程序、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和可用资源的情况而定。标准化委托书一旦被欧洲标准化组织接受,根据98/34/EC指令第7.1条款的规定,停滞阶段就开始了,也就是国家标准机构不能采取“任何损害将进行的协调”的行动。欧洲标准化组织接受委托书之后,将提交一个工作计划,尽管委托书并没有明确要求一份计划书。计划书将有助于对委托书执行情况的监督。当提交给三大欧洲标准化组织委托书时,欧委会期望三大标准化组织能够形成共识,或者每个标准化组织将单独明确地表达自己将采取的行动,即使有可能其中的一个组织会表明这与自己无关。如果能够在回应中详细表明三方之间的“合作模式”,就会非常有用。如果欧洲标准化组织拒绝了委托书,那么随后的第一步工作就是欧委会与欧洲标准化组织一起分析情况,找到解决办法。第二步就是再将委托书提交给98/34委员会征求意见。

原则上,只有当欧洲标准化组织接受了委托书,甚至有时要等到欧洲标准化组织和欧委会之间达成了资助协议之后,标准化工作才真正开始。而资助协议的未达成往往会拖延标准化工作的及时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