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以规矩成方圆:欧盟技术标准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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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标准的发布与出版

一旦欧洲标准化组织通过了欧洲标准,如果没有任何成员国对该标准提出正式异议,它就将参照提供给欧委会,由欧委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同时,每个国家的国家标准机构有义务将该欧洲标准等同采纳为国家标准,并将与新的欧洲标准相冲突的已有国家标准废除。对CEN通过的欧洲标准而言,一个欧洲标准将同时成为CEN28个会员国的国家标准。例如有关玩具安全的欧洲标准EN 71就在法国被法国标准化机构AFNOR采纳为NF EN 71标准,在爱沙尼亚被其标准机构EVS采纳为EVS EN 71标准。这些标准的销售工作则是由各国的国家标准机构在各国分别进行。

具体而言,就是由有关欧洲标准化组织将已获通过的协调标准的参照以电子文本的形式发送给欧委会的企业总司的标准化部门和欧共体的具体部门(EC sectorial units),并抄送一份给欧自联的秘书处。

欧共体的具体部门收到电邮之后,就必须对每个标准及其参照进行两个层面的审核:信息方面必须检查是否清单已经以所有欧盟官方语言分别提供,是否格式一致;内容的合格方面必须检查标准是否与有关的指令相关、是否标准符合有关的委托书要求、是否已经表明了标准条款与基本要求的关系。一般说来,欧委会不应该审查标准内容的技术精确性,因为欧洲标准化组织对内容负责,应该提供正欧洲标准化组织电邮的具体内容电邮的内容包括该欧洲标准化组织给欧委会的一封正式信件和以所有欧盟官方语言书写的将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每个指令的协调标准的参照清单。另外,最好根据指令排列,列出新的参照(也就是第一次出现的协调标准的参照),这将有利于欧共体的具体部门辨别新的标准。新标准的信息包括各自的识别号和年份,标准的名称和出台日以及委托书号。如果是压缩的清单,有关欧洲标准化组织最好将过期的标准(已经从压缩单上删除的标准)告知欧委会。欧洲标准化组织还应将过期的标准,也就是合格假定已经超过期限的标准另列在邮件中。

确的信息。这些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具体程序应确保翻译的名称指向正确的标准识别号。但是,另一方面,欧共体的具体部门又必须知道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协调标准的参照具有法律效应,因此,应当避免错误的产生。

如果欧共体的具体部门发现收到的协调标准的参照不符合上述标准中的任一标准,那么该部门既不得将该文件发布,也不对之进行修改,而应将它立即以正式书信方式通知欧洲标准化组织进行修改。欧共体的具体部门必须决定是将所有清单一并寄回,还是将“有效的”标准发布。同时,欧共体的具体部门还必须通知欧委会企业总司的标准化部门。修改之后,欧洲标准化组织再将修改的内容(标准或者清单)发送至欧委会(企业总司的标准化部门以及欧共体的具体部门),以便将其发布。由于要等到标准的参照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合格假定才能实施,为避免发布拖延,在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对名称或者其他信息进行修改时,欧共体的具体部门都会规定一个期限。如果欧委会认为标准的内容会带来问题,为避免发布拖延,最好是在标准的咨询阶段或者在最后通过阶段解决。

如果没有任何问题,或者已经解决了存在的问题,欧共体的具体部门就会将各个指令协调标准的参照清单电邮给秘书处( SG-Publications-au-JO@cec.eu.int ),并抄送企业总司的标准化部门( entrstandardisation@cec.eu.int )。一般一周后,参照就会被以欧委会通告的形式发布在官方公报的C系列中。一旦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之后,企业总司的标准化部门就会在“新方法—协调标准”的网站(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newapproach/standardization/harmstds/index—en.html)上进行更新。

如果发现官方公报中发布的信息明显不正确或者有误,欧委会(欧共体的具体的部门)就必须登出勘误。这样的错误主要指翻译错误、标准参照的误登和省略情况的出现。如果错误出自欧洲标准化推迟发布标准的情况原则上,只有当有成员国根据有关指令中的相关程序对标准提出正式异议时,欧委会才会推迟标准参照在官方公报上的发布。但也有例外,如当欧委会有足够的理由表明,尤其当这样的理由来自成员国,有关标准可能与指令的一致存在问题时,欧委会最好在发布之前澄清情况。欧委会采取的方法可能有这样几种:与原告或者提出看法的成员国进行商讨;与指令的工作组/专家组/委员会进行商讨;与负责的欧洲标准化组织进行商讨;与98/34委员会进行商讨。这种非正式的讨论主要决定是否需要启动正式的异议程序。这样的调查一般会出现三种结果:标准没有问题,继续发布;有关欧洲标准化组织决定重新考虑该标准;欧委会或一个成员国决定启动正式的异议程序。如果是最后一种情况,欧共体的具体部门就必须通知有关的欧洲标准化组织(以及企业总司的标准化部门)出现的具体问题。每一个对标准的异议都将成为欧委会决定(接受或者拒绝)的内容。如果欧委会的决定是接受对一个标准的正式异议,那么该决定被发布在官方公报的L系列中。因此如果要将协调标准参照的压缩清单发布在官方公报中(C系列),就必须考虑到所有欧委会有关完全撤消或者部分发布的欧委会决定。组织,那么欧共体的具体部门就会将其送还给欧洲标准化组织(以及企业总司的标准化部门),要求该组织及早更正。如果错误仅限于某种语言,那么就仅在该语言的版本中发出勘误。但是如果是标准的内容出错了,就不能如此登出勘误。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启动对该标准的正式异议程序。

总之,在标准的发布和出版过程中,不同的当事方担负着不同的责任,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欧洲标准化组织主要对协调标准的内容、每个协调标准提供的具体信息、翻译名称的核对、给欧委会提供协调标准的参照等负责,并负责将通过的欧洲标准的参照传送到欧委会。欧委会的具体服务部门负责具体事项:欧共体的具体的部门负责(将欧洲标准化组织提供的协调标准的参照)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过程;企业总司的标准化部门负责协调工作,将“新方法—协调标准”网站内容更新,以所有的欧盟官方语言向欧洲标准化组织提供指令名称的最新清单,并拥有以所有欧盟官方语言书写的模型;秘书处负责将欧共体的具体部门要求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传达的请求传达给发布办公室。欧自联秘书处负责将官方公报的补充内容在欧洲经济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