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以规矩成方圆:欧盟技术标准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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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标准与技术法规

标准与技术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相同之处,也因此被以某种形式联系在一起。

1.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异同

标准和技术法规作为构成一国或一个地区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差别的,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也不同;如果商品不能满足进口国技术法规的要求,进口国有权不允许该商品进入其市场销售;而不符合进口国标准的产品照样可以进入其市场。

《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附件1对标准和技术法规作了如下定义:

标准——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由公认的标准化机构的文件批准的、非强制性的、提供产品或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标准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适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技术法规——强制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和生产方法的规定,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的规定。技术法规也可以包括或专门规定适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标准与技术法规的称法国际重要文献,如1991年第6版的ISO/IEC指南2《标准化及有关活动所采用的名词术语及其定义》、《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协定),均采用“标准”(standard)与“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这两个术语。1989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采用的也是“标准”这一术语。但由于标准与技术的天然联系,“标准”有时也被称为“技术标准”。

依据以上定义以及WTO/TBT协定的有关内容,我们可以将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异同加以概括。

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知道标准和技术法规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那么何种技术应以标准形式公布?何种技术应以法规形式公布? WTO/TBT协定第2条2.2款对技术法规的正当目标的规定做出了界定,即涉及到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等方面的问题时,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公布,否则,则以标准的形式公布。

2.标准与技术法规的联系

由于标准和技术法规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它们常常以某种方式结合在一起。WTO/TBT协定第2条2.4款规定“当需要制定技术法规并且已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其相应部分即将发布时,成员国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法规的基础……”这一条款就将标准与技术法规联系起来,也就是可以将标准用于立法。早在1973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的专家就曾起草文件,说明将技术要求放在标准中可能带来的好处:有利于简化和加快立法工作;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易于评价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工作结果;更便于修改技术法规以适应技术进步;技术要求能更好地得到遵守,因为技术人员更习惯于使用标准而不是法律;所有的技术法规可以集中统一地汇集;能确保国家技术法规得到更有效地贯彻。欧委会认识到标准具有减少立法的潜在功效:自愿的标准就可以用来减少国家立法,尤其是政府的干预;减少强制性法规的数量,内容稳定,可不受技术干扰,有利于产品和生产方法的创新。另外,在技术法规中使用标准还可以促进贸易。事实上,一些国家或地区颁布的技术法规往往直接引用标准,从而使标准成为了技术法规的重要内容。欧盟将标准用于其立法的做法较为成功,其具体做法值得借鉴。根据欧盟的经验,在立法中参照标准的方法可以分为直接方法和间接方法。

技术法规直接参照标准所谓直接参照标准就是在法律文件中参照某一具体的标准,这样,标准很可能成为强制性的,因而可能对外形成技术性贸易壁垒;随着技术发展,法规也需作相应修改。直接参照标准又可分为具日期的直接参照和不具日期的直接参照。所谓具日期的直接参照就是在法规中标明标准号和有效期限,这种参照的好处是立法者和执行者都明确知道法规所指的技术结果。而唯一不足的就是当标准更新时,法规也需做相应调整,这使法规的制订过程不仅复杂而且费时。为了避免这一问题,在具体的指令中可以将修改授权给政府机构,或采用其他方法。例如,欧委会1994年1月21日的94/2/EC指令(OJ L 045, 17/02/1994, p0001-0022,为实施有关家用电冰箱、冰柜和它们的合并体的能量标签的理事会92/75/EEC指令)的第1(2)条款规定“这一指令所需的信息的衡量将依据1990年5月的欧洲标准153号(EN153),或者《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公布参照的成员国转换时已将参照号公布的协调标准”。这一做法就是将直接的具日期的参照与官方公报上公布的参照协调标准的间接参照相结合,避免经常性的改动。

照标准“新方法”如果产品符合协调标准,就被认为与具体法规中的基本要求相符欧洲立法者能控制最后结果;

新方法总能与“最新技术水准”保持一致;

执行者对法规的具体要求很明确,因为这些要求都公布在官方公报上立法者对最后结果的影响不大,因为不是由他来选择标准参照最新技术水准或公认技术规则生产商满足最新的标准,但并未具体说明相关标准被修改后,法规不需改动立法者对立法无任何控制;

执行者无法肯定哪个标准属最新技术水准与具日期的直接参照有所不同的是,不具日期的直接参照就是在法规中引用具体的标准号,但不具日期。这种方法更灵活,但是一旦标准被完全替代或标准草案变为正式标准, 立法者需修改法规。1993年7月22日《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各个阶段的模式和CE合格标志的粘贴和使用规则的第93/465/EEC号理事会决议》(OJ L 220, 30/08/1993)附录中第A(m)点规定“能提交认可证书或其他书面证据证明与协调标准(EN45000系列)相符的指定机构就被认为是符合指令的要求”。如果EN45000系列更新了,本决议不需做任何改动,但一旦该标准被完全替代,本决议就需调整。

技术法规间接参照标准所谓间接参照标准就是在法律文件中不直接参照具体的标准,这样间接参照的标准仍是自愿的,因而不会产生技术性贸易壁垒;而一旦标准被修改,法规不需做改动。欧盟的新方法就是一种典型的间接参照标准的例子。1985年5月7日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技术协调和标准的新方法》(OJ C 136, 04/06/1985)决议,规定欧共体层面的立法主要以指令的形式制定关于安全、健康、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应达到的主要目标和基本要求。而具体的技术问题,即满足这些基本要求的技术标准,则委托欧洲标准化组织(ESOs)以“协调标准”的形式制定,从而使欧洲标准成为支持技术立法、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工具。欧共体授权并资助这些标准化组织,委托它们以欧共体的指令的基本要求为基础,制定和协调技术标准。指令仅仅规定了应该达到的目标,并具有强制性;而标准提供如何达到这一结果的规范,以技术细节补充立法,也是自愿性的。但是,一旦标准被写进技术法规中,也就取得了法律地位。欧盟的立法机构在立法过程中,总是充分利用标准的作用,使欧洲标准成为保障单一市场运行的关键因素,并在其他公共政策目标中,如在企业政策,竞争政策、健康安全政策、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护环境等政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这种做法称作欧共体标准化的新方法,以区别于过去采用的传欧盟的立法渊源欧盟法由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构成。一级立法指欧共体和欧盟的成立条约和修改条约,如巴黎条约、罗马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等。二级立法指欧盟理事会或欧委会颁布的条例、指令、建议和意见等。1957年生效的《罗马条约》第189条规定:理事会和委员会可以通过条例(regulation)和指令(directive),做出决定(decision),形成通告(recommendation)或者意见(opinion)。条例具有普遍适用性,在每一个方面均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管辖范围。指令对于每一个被涉及的成员国,在预期的结果方面都具有约束力,但是给成员国机构保留取得规定的结果的形式和方法。指令是以成员国为发布对象,规定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所应达到的目标,至于达到目标所采取的行动方式则是由有关成员国自行选择决定。因此,指令只有通过成员国的实施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欧共体采用指令这种法律形式的目的是,允许成员国以符合本国具体情况的方式实施欧共体的规则,从而在取得共同体建设所必要的统一性时保留成员国特色的多样性,而且,由于成员国在实施指令时必须制、修订或废除一定的国内法,因此,欧共体采用指令形式是“协调”成员国国内立法的主要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建设欧共体统一大市场的大多数措施都是以指令形式发布的。决定在所有方面对涉及的对象都具有约束力,而通告和意见没有约束力。

统方法。新方法下标准的使用避免了上述直接参照标准的许多不足。由于需要欧洲立法机构将参照标准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公布,标准才有法律效应(也就是符合假定),因此能控制最后结果;即使标准被修改,法规却不需改动,只需将被修改标准公布即可。因此,新方法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它避免了过去那种规定每种产品详细技术要求的做法,只需制订这类产品的基本要求,因而也就达到了制定灵活且不受技术约束的立法。这种立法方式不仅可以促进创新,带来公平竞争,而且总能与最新的技术水准保持一致;执行者对法规的具体要求很明确,因为这些要求都公布在官方公报上。唯一不足的是立法机构者对实施的最终结果影响不大,因为标准不是由它来选择的。新方法中的参照标准的方式可以以1988年5月3日理事会颁布的《协调成员国玩具安全的立法的88/378/ EEC指令》(OJ L 187, 16/07/1988, p。 1)为例,该指令规定“如果玩具与参考号公布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的协调标准相一致,玩具就可以被认为是符合基本要求的”。

除了技术标准化的新方法外,另一种间接参照标准的方法就是参照最新技术水准或公认技术规则。也就是生产商满足最新的标准,但并未具体说明。其唯一的优点为相关标准被修改后,法规不需改动。但立法者对立法无任何控制;执行者无法肯定哪个标准属最新潮流。因此,欧盟的立法中没有此类做法,但其成员国中有这种做法。

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知道作为一国或一个地区标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标准与技术法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了解了标准化的概念、进程和分类等基本常识之后,我们就可以分析欧盟的技术标准化制度与我们的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