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瞿树滋纪念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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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给顾克英、洪琳同志的信

你们好!

南通县老中医张开钧1963年因用中药堕胎致孕妇死亡,1964年被南通县法院以违法渎职判徒刑2年。申请复议,1982年南通县法院驳回申诉,本人不服继续申诉。要求我为他证明他与伪二旅的关系等政治历史情况。现将我所了解的情况,及我对本案的一些看法向你们汇报。

张开钧世代名中医,1938年敌占金沙后在金沙镇开业。1941年我任金沙区长前后,曾布置他为我方收集情报。为了便于收集情报、曾通过平桥镇小学校长季介景(烈士)要他答应担任伪七师二旅军医,后任伪平民医院医务主任。在此期间,为我们做了收集情报、购买药品等工作。1942年春,我军进攻金沙,歼敌大部,仅旅部未攻下。以后伪旅部怀疑张与我方有关系,将张逮捕、毒打,经营救保释。以后继续为我方工作。解放以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他的政治态度也是好的,是一个比较好的统战对象。不能因为他曾任伪方医务工作,而加重处理。

据我了解,解放以后,他担任金沙镇民办中医院院长、县医院医务主任期间,包括出事故这次,他用中药为人堕胎,都是在孕妇和家属一再恳请并在我们党的党员负责同志批准动员下才进行的。先要人家做,出了事又判人家犯“违法”罪,情理上也说不过去。用药之前的检查,用药之后的护理,病情变化的抢救上,没有确实事实说明他失职,判以“渎职”罪名也难以服人。

因此我认为,因堕胎致孕妇死亡,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给予处分是必要的。1964年判他“违法渎职”罪名,是过重的,可能与当时“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形势有关。若能复议,给予实事求是的处理,对调动这样一个医生的积极性,使他能更好地为人民、为社会主义服务是有利的。

以上看法,错误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致礼

瞿树滋198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