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瞿树滋纪念文集
17919300000077

第77章 给钟民同志的信

您好!我现在江苏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现在向您反映一件1959年发生在上海,迄今尚未得到平反的冤案。

俞德坤原籍南通县金余公社,家庭贫农,捕鱼为生。1929~1959年一直在上海仁丰染色厂做工。上海解放前夕参加了工人纠察队护厂。1953年入党。1959年肃反整风运动中,以“包庇反革命分子俞德宏”(当时反革命分子俞德宏已被镇压了六七年)为由,被定为“反革命分子”,双开除,判刑管制3年,随即遣送回籍。“文化大革命”中,被当作“刘、邓路线”靶子,挂牌游乡。直到1973年,南通县在“评审”中才摘掉帽子。俞本人多次向上海申诉,杨浦法院1982年6月30日通知仍认为,“原判并无不当”驳回了申诉。

反革命分子俞德宏1941年参加南通县金沙区区队(当时我任区长),当短枪队员。1946年底叛变,当了还乡团自卫队员。1948年秋,逃到上海。俞德坤为他借了房子,并介绍到光新染色厂做工。俞德坤与俞德宏虽系同姓兄弟,但俞德宏幼年即随父去二窎种荡田(离老家30余里),俞德坤久居上海,对俞德宏的反革命罪行并不了解,且当时上海还是蒋管区。依法不应据此认定为“包庇反革命”罪行。

1949年上海解放后,我经过上海时,俞德坤即将反革命分子俞德宏的情况如实告知了我。1950年镇反运动中,俞德坤又协助南通专署公安处袁世超同志将俞德宏归捕正法。依法应该说是有功。

1959年,榆林法院的判决书上,为了说明俞德坤在运动中态度不好,不顾南京解放在先,上海解放在后的明显事实,竟然写上“上海解放,逃到南京,南京解放,又逃到上海,……”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杨浦法院1982年6月30日通知,依然不顾俞德坤在镇反运动中协助归捕的事实,固执俞“对反革命分子俞德宏应负包庇罪责”。看来这些同志,至今还没有从“左”的影响中解放出来。

看来没有您和市委的干预,难以排除“左”的障碍,这个冤案难以平反。为此,不顾您工作繁忙,冒昧写信给您。希望给以帮助,使一个垂暮之年的老工人(党员)不致含冤死去。

错误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致敬礼

瞿树滋1983年1月18日

(钟民同志曾任苏中四地委副书记,上海市委书记,中共八大、十二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