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7月)
应欧洲管理论坛的邀请,于1980年4月30日至6月4日,国家经委代表团访问了瑞士、联邦德国和奥地利,此行主要考察西欧的企业管理、工业管理和经济管理,而以企业管理为重点。
这三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都较高,按人口平均的国民生产总值,瑞士和联邦德国都在一万美元以上,超过了美国;奥地利也高达6000美元。三国都是联邦制,在经济管理上有许多共同之外,特别是联邦德国、奥地利两国尤其相似,瑞士在企业组织上受英美影响多些。此次考察在联邦德国时间较长,本考察报告以联邦德国情况为主。
一、关于企业经营管理的特点
同美、日相比,联邦德国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特点有:
1.企业的所有制形式比较复杂。虽然都是资本主义企业,但具体形式却有:(1)由一个或几个家族所有,对外不出售股票。(2)由一个或几个资本家和银行家掌握主要股份,其余的股份分散在较多的股票持有者手中。这类企业大型的较多,其股票进交易所。(3)政府和私人合资经营,有的政府占有主要股份,有的私人占有主要股份,出售股票。(4)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合营,不售股票。(5)完全国营,不售股票。
联邦德国的国营经济,在11个主要工交行业中,邮政、电信、铁路、航空全为国营;电力中国营部分约占3/4;煤气和煤炭中约占1/2;石油产品、汽车和造船中约占1/4;钢全部私营。国营部分的比重,联邦德国和瑞士差不多,奥地利多些。
2.国营企业,都按私人资本主义经营原则进行管理。国营企业在组织上、经营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上都和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一样,除了铁路、高速公路等由政府垄断外,其余的都和私人企业在市场上竞争。我们访问私人公司时,他们也认为,自己同国营企业处于平等地位。
虽然如此,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一般还是低于私人企业,如经营铁路的国营企业,历来就是赔钱的,原因是在公众反对提高运价的条件下,很难转亏为盈;管理人员的个人积极性和责任心也差些。
3.职工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起较大的作用。联邦德国法律对企业的监督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工人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
监督委员会类似美、日的董事会,但它的成员一半是股东代表,另一半是职工代表。监委会的主席一般由股东代表担任,副主席由职工代表担任,但必须取得2/3以上委员的同意。监委会表决问题时,如双方票数相等,主席有最后决定权。监委会讨论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方针政策,控制预算,决定管理委员会的人选。凡20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成立监督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就是总经理。管委会成员一般都是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专家,有的是有专长的股东,有的是雇用的专家。
工人委员会由全厂职工选举产生,凡雇用五人以上的企业都必须成立。它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工人的工资、福利、安全等权益,每两年改选一次。工人委员会和企业中的工会是两回事,非会员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工人委员会的委员数取决于职工人数。法律规定,300人以下的企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7人,并且不设脱产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委员和脱产委员的人数都相应增多。工人委员会对管理委员会涉及工人权利的某些决定,如解雇工人、调整工资等,有否决权,但不能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这方面只有了解情况和提意见的权利。一般企业,管理委员会为了处理好同职工的关系,在生产经营方面,如在购置新设备、增加新品种、改变经营方式等问题上,通常都与工人委员会商量。我们在访问奔驰汽车公司等企业时,都有工人委员会代表同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一起参加接待。
联邦德国工人在企业中的权利较大,并有法律保证。这除了社会民主党的影响较深外,还与德国的特殊历史条件有关。战后,原国营企业被占领军控制,它们要依靠职工恢复生产,给职工代表以较大的经营管理权。私人企业的资本家因与战争有牵连,许多人逃往国外,职工为了生活,组织起来护厂,恢复生产,进行经营活动。后来这些资本家陆续返回,也不得不照顾已经形成的现实。
4.管理机构的设置灵活多样。联邦德国企业在经营多样化、生产专业化和协作社会化方面,同美、日没有多大差别。但是,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美国和日本都大体有一个格式,大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基本相同。而联邦德国各企业的管理机构却差别很大,企业都根据自己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而不彼此模仿。如奔吉色化学公司,在管理委员会下设四个管理部门:营业部,负责国内外市场调查、产品推销和原材料采购;技术部,负责研究发展、组织生产、质量控制;财会部,负责经济核算;人事福利部,负责劳动工资、职工福利、职工培训。而普发夫缝纫机公司,由于其产品销往130个国家和地区,因而单独设立了由350人(其中包括80名工程师)组成的庞大的技术服务部门。克虏伯电子公司则根据自己的情况,把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原材料采购等都划归商务部门管理。奔驰汽车公司认为搞好现代化管理可以归结为五个“M”,即管理、人、钱、设备、原材料(这五个词英文首字母都是M),他们认为好的管理会带来好的技术和好的经济效果,不好的管理可以破坏企业的一切。因此,15个副总经理中有10人分别负责抓这“五M”,另外5人分别管计划、销售、发展和产品质量,他们的管理机构又有自己的特点。他们按照企业的特点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的做法,使管理部门的效率更高,又可避免机构臃肿的毛病。
5.在技术改造中充分利用旧设备,重视传统的手工技巧。他们在对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过程中,比美国更加重视旧厂房、旧设备的利用,还特别注意发挥传统手工技巧的优势。例如,联邦德国奥尔德分离器公司是1892年建立的老厂,战后陆续购置了一批现代化的数控机床和电子检查设备,但同时保留着战前使用过的一些旧式机床,还专门保留一个手工车间,有一批技术熟练的50岁左右的老工人,专门用不锈钢片镶包分离器的生铁铸件,这种技术可以使分离器的铸铁缸体同全部用不锈钢制造的缸体发挥同样的效用,而成本却大为降低了。在工厂培训的青年工人中还有一批专门学习这种手工技术的。又如奥地利安德列兹机械公司,是1852年建立的,他们把1900年修建的木结构厂房,与50年代扩建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厂房联结起来,又同70年代新建的钢结构玻璃厂房联结起来,在现代化生产线的旁边配置有战前使用过的皮带车床,水轮机叶片用手工打磨,他们的口号是“传统加进步”。他们说,木结构的老厂房还能继续使用,并且噪音较现代化钢结构厂房小。旧的16米立式车床采用三班生产,产量并不比新式自动车床两班生产低,质量也不差,如果用新式设备取代,需投资200万美元。由于他们采用这种方法,产品成本比10年前降低了30%,因而使竞争力提高了。
6.劳资关系和工资福利。联邦德国、瑞士、奥地利三国实行自由雇佣制度,企业招工时,劳资双方在工会介入下签订合同。他们对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度不以为然,也不赞成美国那种不稳定的雇佣关系,认为其职工流动性太大。
三国的工资制度基本上是一样的,工人实行小时工资制和集体计件或超额计件工资制,职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月工资制。美国工人的工资形式与西欧相同,但职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则实行年薪制,日本工人和职员一般都实行月工资制,政府官员才实行年薪制。西欧和美国都实行能力工资制度,即按技术和实际工作成果拿工资,日本则实行年功序列工资制,只有少数大的电子公司才实行能力工资制。联邦德国人认为,能力工资制度更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便于发现人才,使能干的年轻人有充分的用武之地。而日本人认为年功序列工资符合他们的国情,又能使职工在一个企业里长期安心工作。
联邦德国职工平均月工资约2500马克,实际工资水平高于日本,与美国相仿。联邦德国按人口平均的居住面积每人在30平方米以上,美国不到30平方米,日本只有14平方米。福利和各种社会保险,美国和日本都相当于工资总额的30%左右,而联邦德国则达到50%左右。
联邦德国在福利方面还有以下特点:第一,养老金一律由政府发放,这样,在各个企业工作的工龄都被承认,而不像日本养老金由企业发放,只承认在本企业的工龄。美国也由企业发放,却承认在其他企业的工龄。联邦德国养老金一般占正常交税后工资的80%。第二,每年除115个法定假日外,还有六周的假期,这六周假期工资照发,还要加发66%(有的企业说是35%)的工资,用以津贴职工的旅游,这在美、日都是没有的。第三,联邦德国40%的家庭有私人住宅,企业修建的职工宿舍尽管房租比市价低50%,本国工人仍少租用,多半是外籍工人居住。联邦德国职工2300万人,外籍工人200多万,有些企业的外籍工人超过一半,外籍职工也享受同样福利。企业职工食堂供应的午饭相当于市价的30%~40%。第四,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除每年给职工多发1~2个月工资作为奖励外,一般没有奖金。但对企业有重大贡献的职工,公司以赠送礼物的形式发给奖金,有的可以得到一辆汽车,还有些公司用打折扣的价格每年向职工出售一次股票,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奖励。
二、关于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
联邦德国的职业教育有较长的历史传统。19世纪末,为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工业界开始对青年工人进行大规模培训。到19世纪20年代,学徒工在企业和学校同时培训的双轨制,以及各种职业学校已经很普遍了。战后,职业教育作为重建经济的一部分,受到极大重视。国家规定了受训的专业,联邦各部也制定了各类工作的培训标准;建立了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负责研究和制定有关政策;全国从联邦科教部、各州政府一直到企业,都有专管职业教育的机构和人员。近几年,各州政府一年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达40亿马克,企业用于学徒工培训和职工再教育的费用一年近200亿马克,职业教育与正规教育平行地迅速发展起来。1979年,联邦德国已有各类学校3.5万所,其中普通中小学和正规大学2.6万所,有大学生100万人,中小学生1200万人;各类职业学校9000所,有学生240万人。在15岁到18岁的青年中,每两人就有一人在职业学校学习。全国从学徒工培训到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形成一个完整体系,各州、各市已形成职业教育网。可以说,联邦德国不仅普及了普通中学的义务教育,在某种程度上也普及了职业教育。这对联邦德国经济的发展、技术水平的提高和提高青年就业率、稳定社会秩序,都起了重大的作用。联邦德国朋友一再讲,战后联邦德国经济受到巨大破坏,但是技术人才大部分保留下来了,正是依靠这批技术力量,加上不断培养出大批的熟练技术人才,才有战后的“经济奇迹”,使联邦德国成为西方生产效率和工资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他们说,“职业教育是联邦德国经济发展的柱石”,“是一个民族能否存在的基础”,这些话是很有道理的。
联邦德国的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在西方国家中是比较突出的,与我们在美国和日本看到的情况相比,有很大不同,其主要特点如下:
1.国家对职业教育有专门的立法。美国和日本企业也都很重视职业培训,有设备完善的培训中心,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资金,但是,国家对此并没有专门的立法。联邦德国政府于1969年综合以往有关的立法内容,制定了统一的《联邦职业培训法》,它详尽地规定了学徒工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内容,培训师傅的资格,培训车间的性质,国家承认的13类450项培训专业的课程内容和教学时间,对学徒工的考试和对培训的监督检查,对职工进行再教育的培训,等等。各有关方面必须严格执行,违法者要加以追究。
2.学校、企业对学徒工培训各自负有明确的责任。美国和日本的学徒工培训,都是局限于企业内,招收学徒工后就作为企业的一员,至于培训内容和怎样培训,完全由企业自定,国家和社会并不干预。在联邦德国,学徒工培训统一实行双轨制教育,即在企业里学实际操作,在职业学校里学理论知识,平行进行,在三年学徒期间,每周三天半到四天在企业学习,一天到一天半在学校学习,双方共同负责培训。学徒工生活费由企业开支,但并不算企业正式人员,毕业后,既可留在本企业,也可到其他企业工作。因此,企业把培训学徒看作是对社会承担的义务之一。
双轨制教育要求各个方面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州政府要根据本州企业有多少学徒工、企业的性质、专业的内容,来确定建立多少和包括哪些专业的职业学校。企业凡是有条件的都要建立学徒工培训车间,每15~20名学徒工要配备一名专职的培训师傅。有14万名职工的奔驰汽车公司,就有6000名学徒工学习33个专业,由400名专职培训师傅和2500名兼职师傅分别指导。据介绍,目前联邦德国共有学徒工155万人,占就业职工总数的6%。企业在三年内培训一名学徒工,包括工资和教学经费,约需5万马克,培训费约占一些大公司销售额的2%。另外,全国还有400所跨企业培训中心,专为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培训学徒工。
3.对学徒工培训的检查和考核十分严格。在美国和日本,学徒工是否达到技术标准,由企业负责考核,而在联邦德国,却实行严格的社会监督,由联邦德国工商联合会及其在各地的69个基层组织具体负责。所有学徒工与资方签订的培训合同,都要经当地工商联合会审查批准。他们有权到企业检查学徒工培训情况,包括教材内容和教学计划是否适当,学徒工的学习时间、待遇和休假是否得到保证,企业是否有能力培训学徒工等。学徒工三年学习期满,由工商联合会组织学校、企业共同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这个证书不仅在联邦德国,在西欧也都是承认的,是合格技术工人的文凭。如果由于企业未尽到责任而学徒工不及格,企业要依法赔偿学徒工不能按期成为技术工人的工资差额,并取消企业承担培训的资格。这种严格的统一的检查考核制度,保证了学徒工培训的质量,使各个行业培训出来的学徒工有大体一致的水平,从而满足了工业部门对技术工人的需要。
4.对企业在职职工的进修和深造,已形成一个庞大的职业教育网。目前,联邦德国全国共有学徒工职业学校2321所,职业补习学校2862所,中等专科学校956所,高等专科学校165所,这些学校为企业职工进修深造提供了广泛的机会。学徒工毕业工作两三年后,可以考中等专科学校,学习两年,毕业后为技术员;还可以再进入高等专科学校,学习三年,毕业后为助理工程师。在联邦德国有相当一部分技术人员是通过各级职业学校培训的。这部分学员由于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专业知识比较扎实,深受企业欢迎,许多大企业的中级领导人员是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此外,还有各种业余大学,有一定学历和实践经验而又立志深造的职工,可以利用业余时间进修,学习三年至四年,毕业通过考试可得学士学位。许多州的雇主协会,为培养企业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开设了设施先进的培训中心,会员企业都可派人去学习。他们对职员进行再教育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为适应工作要求、形势变化而进行的进修教育,有为调整行业和工作而进行的改行教育,也有为交流同行业经验、提高水平而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时间可长可短,形式灵活多样,既可为许多企业组织同一专业的学习班,也可为某个企业解决某个问题在企业里举办专题学习班。
5.对职工中残疾人员进行改行教育,是联邦德国职业教育的一大特色。我们在联邦德国参观了两所残疾人员再就业的职业学校,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凡企业在职职工由于各种事故、职业病或其他原因造成某种残疾,不能从事原来职业的,都可以申请接受改行教育。通过18个月的训练,掌握一门新的力所能及的专业。这两所学校都有第一流的教学设施,所设的专业又是社会上急需的,因而学员毕业后能很快找到新的工作。据介绍,全国有21所这类学校,1.5万个学习岗位,基本上能满足需要。平均一个残疾者在一年半学习期间需要花8万马克(包括养活家属费用),这笔钱在州的社会保险费内开支。在美国和日本,虽然也有社会保险,但残疾后一般是靠养老金过活,还没有像联邦德国这样,把社会福利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使残疾者尽可能重新恢复工作。
三、关于税收制度
联邦德国、瑞士、奥地利的财政收入同美、日一样,主要也是靠税收。1980年联邦德国联邦政府财政预算收入为2144.8亿马克,其中税收为1780.1亿马克,占83%,其余的17%来自银行贷款、发行公债和其他收入。税收是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杠杆,又是政府活动的重要经济来源。因此,他们对税收非常重视。
1.实行多税种、多次征收的复税制。这种复税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税收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税种大同小异,所不同的主要是税率的高低和税收的管理与分配。联邦德国共有50多种税,其中占收入比重较大的,只有四五种。
(1)个人收入所得税,约占全国税收总数的43%,按累进税率征收,起征点为月收入3029马克,最低税率为22.5%,年收入在13万马克以上者,按最高税率56%征收。个人收入的计算范围,包括工资和分得的股息、红利、个人经营收入、各种佣金、稿酬等。
(2)公司所得税,约占全国税收总数的6%,按比例税率(即一个税率)征收,税率为56%,由公司按其实现的利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不论国营企业、私营企业,或国家同私人合营企业,都征这种税。
(3)增值税即销售税,占全国税收总数的21%以上。凡属工商企业活动的业务收入,不管经营目的和经营效果怎样,都要按产品销售或经营业务收入征收。按企业商品或劳务销售收入中的增值部分(即在销售收入中减去为生产和经营这种产品而购入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零配件和其他外购件的费用以后所余的部分)计算税额。税率为6.5%和13%两种。除生活用品、新闻、报纸等行业按6.5%的税率征税外,其余行业都按13%的税率征税。在按产品具体计算税额时,还要扣除该项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已交的税款。例如一辆小汽车出厂价为1万马克,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税款应为1300马克,可是汽车厂生产这辆汽车时外购零部件费用为5000马克,这部分已按13%的税率交过增值税650马克了,因此,汽车厂就在应交的1300马克中扣除已交的部分,再交650马克就行了。企业外购的零部件,在发货票上都明确记载货款多少、税款多少,以此作为扣除已交税款的依据。增值税由购买者交给销售者,再由销售者上交税收部门。
这种增值税,实行最早的是法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目前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都实行了这种税,其他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的也试行,有的正在研究。按这种办法征税,一个产品最后销售时只交一次税,避免征几次税,这就有利于专业化的发展和扩大商品流通。
(4)消费税,约占全国税收总数的11%,是国家为限制某些商品的过多消费而征收的,如对矿物油、卷烟、茶叶、酒等商品,在零售时向消费者征消费税。税率按单项商品制定,如矿物油每百公升税额为44马克,茶叶每公斤税额为4.15马克,甜菜糖每百公斤税额为6马克。
(5)营业税,这种税属地方税收,约占全国税收总数的8%。对一切营业机构都征这种税,按工商企业利润、资本总额(包括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和支付工资总额三个方面分别计算,对利润征5%,对资本总额和工资总额征2%。但各州政府可以规定起征点和改变税率,如不来梅州就规定对利润额按12%征收。
以上五种税收,占全国税收总数的90%左右。此外,还有关税、财产税、继承税、土地买卖税、汽车税、彩票税、交易所税、保险税、汇兑税等等。
联邦德国的税收,按纳税人划分,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一类是间接税。直接税占税收总数的60%,间接税占40%。全国税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左右。我们在考察时,听到一些企业和职工讲,一般企业的利润约有2/3交了税,一般职工个人收入约有20%交了税。
2.税收立法权集中在联邦政府,收入由三级政府分配。联邦德国实行联邦制,有11个州,州下面设区。三级政府的权限由宪法规定。财政上也分为三级预算,各级预算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程序确定,地方政府的独立性较大。联邦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包括地方两级预算。
税种、征税对象、税收分配,都由联邦议会统一立法,具体的税收条例、细则、法令,则由联邦财政部制定。州和区政府在执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和法令时,按规定也有一定的机动权力。地方有权对某些地方性税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起征点和加成;有权开征某些特殊捐税,如娱乐税、狗税等;有权对地方性税收采取某些临时性减免措施等。
在税收管理上,则把各项税收分为三级政府的共享税收和各级政府的固定税收。重要的、大宗的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属地方税收),约占全国税收总数的72%,统称为共享税,由三级财政分成。分配比例是:个人所得税,联邦和州各为43%,区为14%;公司所得税,联邦和州各为50%,区没有;营业税,联邦和州各为20%,区为60%;增值税,联邦为67.5%,州为32.5%,区没有。联邦要从分得的增值税中拿出1.5%补助经济条件差的州。上述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分配比例,固定若干年不变,增值税的分配比例,每两年由联邦和州协商调整一次,据说争吵很凶。
各级政府还有各自的固定的税收。属于联邦的有:关税、资本流动税、保险税、汇兑税、消费税、一次征收的财产税等。这部分税收占全国税收总数的12%。属于州的有:财产税、继承税、土地经营税、机动车税、啤酒税、彩票税、防火税、赌博税等。这部分税收占全国税收总数的5%。属于区的有:土地税、地方消费税(如狗税、饮料税)等。这部分税收占全国税收总数的11%。
从预算收入上看,各级政府分得的共享税,再加上自己的固定税收,占全国税收总数的比重是:联邦为48.7%,州为34.7%,区为13.6%。此外欧洲经济共同体还抽去3%。据联邦德国财政部讲,税收在各级预算分配多少,主要是根据各级预算承担的支出确定的,划给的收入基本上可以解决支出的需要。
各级预算的支出项目是:联邦支出,包括国防费、外交费、重大的建设投资(如铁路、公路、航运、国有企业)、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拨款和津贴、联邦行政事业费、社会安全费、国债还本付息以及对地方的补贴等;州和区的支出,包括文教卫生经费、市政建设等公共工程投资、社会福利事业经费、地方治安经费、公用事业经费、地方行政机构经费以及地方债务的还本付息等。
为了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的税务机构都比较健全,征收力量比较强。联邦财政部设关税司、税务司。关税司有140人,负责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工作,在各地设有直属机构,具体办理这几种税的征收业务。税务司有130人,负责起草税收法令、条例、方针、政策等文件,掌握各地税收情况,搞好地区间的协调工作,与州和区税务局不是直接领导关系,不能直接发文件和部署工作。各州财政部设税务局,下面有直属税务所,负责征收属于州的固定税收、共享税收和联邦的部分固定税收。区的税务局只负责征收区的固定税收。州税务局和它领导的税务所,与区税务局也没有领导关系,而是相互联系,互通情报。
联邦德国各地根据政府法令,成立了300多家托管公司,这是一种私营的股份公司,类似美国的会计、簿记公司。它们的任务是,对企业的账目、财务情况和年终会计报表进行审查鉴定,主要是审查资产和财务状况是否真实,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令。鉴定后,写出鉴定报告,由企业监督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报告。托管公司里有近三万名税收顾问,帮助企业按照政府税收法令纳税,解答有关税收问题,并协助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寻找少纳税的办法。托管公司不直接监督企业交税,但在审查企业结算时,如发现有不按规定交税的问题,也有责任提出质问,因而起间接的监督作用。
3.运用税收的杠杆作用,贯彻经济政策。联邦德国各级政府不仅把税收视为保证财政收入的工具,而且看成是重要的经济政策,利用税收的征免和税率的增减进行鼓励与限制,使税收发挥调整国民经济的杠杆作用。
据联邦政府财政部的负责人介绍,他们制定税收政策的出发点是:一要保证国民经济适度发展;二要保证充分就业;三要保证有比较稳定的价格;四要保证有比较稳定的货币。实现这几条需要各方面的配合,税收起重大作用。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确定多征或少征,有助于避免经济大起大落,如增值税,十多年来曾几次提高税率,由10%以下已提高到现在的13%;而为了鼓励投资,公司所得税曾几次降低。联邦经济部的负责人讲,在制定税收政策时,要有利于生产,合理负担,不能挫伤私人积极性,更不能因企业增加生产就过多加税,使他们受到惩罚,要使他们在增加生产中得到更多收益。企业经济情况好时,可适当多征一些,经济困难时,就减少税收。
目前联邦德国在税收上采取的奖限措施主要有:
(1)为鼓励企业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消除污染,对企业在这方面的投资,给予减税或免税优待。
(2)为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资本输出,对企业的新投资,给以减免税照顾。如企业用利润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可免税;在非发展中国家投资,也可减税。
(3)为鼓励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对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4)为鼓励私人建房,对私人新建房屋,在税收上有所减免。如果私人向银行贷款建房,对银行的这部分业务收入,税收上也给予优惠。
(5)为鼓励试制新产品,对一些新产品免税,如“空中客车”飞机。
(6)为限制某些商品过多消费,就提高消费税,如提高赌博税和狗税等。
(7)对外国人在本国办的企业,同本国企业一样,一律按照本国的税收法令征税。在国外投资办的企业,则按所在国税收法令纳税。如果有些总公司对国外分公司的利润统一核算,在国内征收所得税时,则扣除在国外交纳的那部分税款。联邦德国还同一些国家(如美国)签订了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有的还实行互免税收。
四、关于银行和有价证券交易所
联邦德国、瑞士、奥地利等三国的银行都是多样化的,大体上分为联邦银行(国家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等几大类。随着经济的增长,银行的数目不断增加,联邦德国目前已有各类银行和信贷机构6000多家,加上它们的分支机构,达4万家以上。
(一)联邦银行
1.联邦银行是国家银行,却又独立于政府,银行有支持政府工作的一般义务,但政府不能对银行发布指示。联邦银行对金融政策和货币发行有决定权,政府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联邦银行作出决定后的14天以内提出,如政府没有不同意见,14天后即执行。
2.联邦银行的资本归政府所有,但不受国家财政需要的束缚。财政如需要向银行借短期贷款,或发债券时,也和一般债务人一样,要按照严格的规定,向银行提供资料,履行债务手续,支付利息,承担义务,到期结算。
3.联邦银行是根据法律工作的。法律对联邦银行的职责范围及其独立性,都有明确规定,如保卫通货,调节货币流通,保证各银行在国内和国外的正常收付,等等。议会有权修改法律,但不能干预联邦银行的工作。法律还授权联邦银行在规定的限额内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铁路、邮政等特定机构发放短期贷款。
4.联邦银行负责发行纸币,但发行铸币的权力归联邦政府。铸币发行总量按人口计算,每人平均不得超过20马克。法律规定,政府不得用大量铸币代替纸币,侵犯联邦银行的职权。
5.联邦银行的领导机构为联邦银行理事会,由19个理事组成,其中11个理事是各州的银行行长,8个理事是联邦德国联邦银行的领导人。理事会是联邦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的决定由行长、副行长负责执行。行长、副行长由政府提名,议会通过,共和国总统任命,任期8年。据说任期长,是为了保证联邦银行的独立性。
联邦德国联邦银行是在1957年由各州银行和德意志银行合并而成(原来这些银行是在1948年货币改革时建立的),至今仍保持联合组成的特色,以各州银行作为区域性机构,但各州银行在处理本州业务方面有相当高的独立性。
各州银行的业务活动,过去只限于本州的范围,但实际上早已突破,现在基本上无地区性限制,可以把业务扩展到全国及国外,以便配合自己的客户在全国和国外开展业务。
(二)商业银行和其他各类银行
1.这些银行有的是股份公司性质的大银行,有的是以公共经济单位投资为主的专业银行。它们也都是独立的金融企业,联邦银行只是在金融政策、贴现率、存储准备金等方面对它们施以影响,以控制金融市场,而不能干涉它们的业务。它们的业务活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有关法律的主要内容大致是:
(1)银行经理必须是学过银行专业的;
(2)银行贷款有限额规定,以保持信贷平衡;
(3)银行要保证一定的现金储备,以保证存款的提取,法定储备金存联邦银行;
(4)银行不能对一个企业贷款过多,防止垄断和控制;
(5)政府不能直接指挥银行;
(6)各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参照联邦银行的贴现率自行规定,联邦银行加以监督。联邦银行贴现率的确定,一般是在市场资金紧缺、经济衰退时,就降低一些,以放宽信贷;当经济扩张、资金充斥时,就提高一些,以紧缩信贷。基尔市德意志银行目前的私人存款年利率为5%~8%,私人贷款年利率为13.5%,公司贷款年利率为12.5%,联邦银行对其贴现率是年利率7.5%。
2.这些银行对贷款的发放和监督是非常严格的。特别是投资性贷款的条件相当苛刻,贷款企业必须:一是可靠,领导人有管理经验和信誉,投资中有20%以上的自有资本;二是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向;三是能盈利,并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具有这些条件的企业,还要履行下列手续,接受银行的审查。
(1)要提供最新的资产负债表,经过审查认为这个企业的现有经营情况是好的,而且前景也乐观,才给贷款。
(2)审查企业原有生产能力的发挥情况,新投资所增加的新生产能力能否发挥作用,有无原料来源和动力保证,国内同行的生产情况,国际市场情况,有无市场和竞争能力。
(3)了解新产品的技术、质量、成本和利润等。
(4)确认企业的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是否善于管理企业。
经过审查,认为有条件贷款时,方与企业商谈贷款数额、利率和期限。贷款合同签署后,企业还要继续向银行提供有关报表。如经营情况恶化,银行有权要求企业提出抵押保证,用产品销售收入归还银行贷款;如企业破产,银行有权拍卖企业的财产,抵偿银行贷款。银行的这种权利,受法律保障。
各银行在实际信贷活动中,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如对有信誉的老客户和有基础的大企业,资金或经营一时出现困难,贷款的条件相应放宽。对一些有老关系且经营好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一般比正常利率低1/3或1/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银行的业务活动已没有明显的划分。原来的商业银行,专门吸收工商企业和民间储蓄,并发放短期周转性贷款。专业银行,则专门从事投资贷款业务。现在,除了联邦银行的任务未变以外,其余各类银行已区别不大。它们既吸收存款,又发放贷款;既放短期贷款,又放中长期投资性贷款;既从事货币信贷业务,又从事证券交易和各种抵押贷款业务。同时各地银行也打破了区域界限,既在本地从事信贷业务,又在外地以至国外发放贷款和投资。银行通过股票和证券交易,占有不少工业企业的股份,工业企业也大量占有银行的股份,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互相渗透的趋势不断加强。此外,通过国际证券交易,不少企业和银行还握有国外资本,它们也直接向国外投资,资本国际化的势头也在发展。
(三)有价证券交易所
有价证券交易所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可缺少的经济活动场所。联邦德国共有八个有价证券交易所,分布在各大城市。在交易所里进行交易的有两种证券,一种是大股份公司的股票,一种是通过银行发行的固定利息的各种有价债券票证。股票和债券有联邦德国国内的,也有外国的。
交易所是由有资格的银行和经纪人作为会员组成的,只有本所会员才能在本交易所进行买卖。企业和私人如买卖证券,都要通过银行和经纪人进行。参加交易所买卖股票的公司,必须向交易所董事会申请,并提供经营情况,经审查批准。联邦德国有20万个较大的股份公司,其中2000家的股票允许进交易所。
据介绍,交易所的作用主要是:(1)给投资者提供投资的机会;(2)把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提供给大企业,保证大企业有足够的资金;(3)保证投资者随时抽回投资,选择新的投资对象。
交易所作为“银行的市场”,对经济活动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同时也是资本家投机、冒险的乐园。
五、思考与建议
联邦德国、瑞士和奥地利,社会制度与我们根本不同,但他们的经济管理方法,有许多是科学的,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东西,值得我们借鉴。
(一)关于老企业技术改造问题
我们在西欧三国看到,他们在实现工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在发展某些尖端技术和新兴工业部门的同时,主要依靠原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从而大大加快了整个国家工业现代化的进程。他们强调,这样做资金省,见效快,工人易于掌握,管理人员易于管理,并且可以保持就业的规模,避免引起社会动荡。曾到中国访问过的奥地利安德列兹机械公司总经理说,大型的现代化的成套设备,如果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那就要积压很多资金,因此,在引进大型先进技术设备的同时,也应引进必要的“中等程度技术”。中国劳动力多,技术基础还不强大,用中等技术改造原有的工厂,会取得较大的经济效果。
这些话很中肯。其实,任何时候,任何国家,技术的先进、中等和落后都是相对的,在工业发达国家,最先进的技术也是少量的,中等技术则是大量的。我国搞工业现代化,资金不足,技术水平起点低,但已建设起来的工业基础却相当庞大。在这种情况下,用先进技术和中等技术改造老企业,对加速工业现代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过多地引进先进的成套设备,建设大规模的现代化企业,不仅财力负担不起,在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也会出现许多困难,不易迅速取得经济实效,这方面我们是有深刻教训的。特别是在调整时期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在积累率逐步降到25%的情况下,似应下决心砍掉一些新摊子,把引进的技术和设备主要用在原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上。如果能从2000多亿元的流动资金中挤出一些油水,也应考虑主要用于老企业的技术改造,而不应用于基本建设。同时应很好地总结“挖、革、改”的经验,加强指导,提倡职工把关。
(二)关于联合化和经济核算问题
联邦德国、瑞士、奥地利和其他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样,许多公司、工厂、银行之间都存在资本交叉和各种形式的联合。这是在自由竞争推动下,顺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必然出现的现象;也是为了适应瞬息万变的国内外市场的情况,发展企业经营多样化的需要。他们有的实行企业合并性的联合,有的只有资本的交叉,企业各自仍保持原来的独立性。任何形式的联合,都实行公司内部的权力分散化,各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的按产品进行核算,类似美、日的事业部制。有的按生产厂核算。核算单位如连续三年赔本,就要撤换经理或关闭。
他们的这些做法,使我们联想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有计划地引导和发展各企业、部门、地区之间的联合,既是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又是提高经济效果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央及时提出保护竞争、促进联合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我们有可能避免资本主义制度下那种自发的联合所带来的某些混乱和损失,但是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却给联合化造成了各种障碍。看来,在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的基础上,打破行政区划、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按经济区划、用经济办法搞各种形式的联合,是完全必要的。在联合的时候,应当强调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以避免“大锅饭”的弊病。
(三)关于城乡差别和工业分散布局问题
人们都说联邦德国的城乡差别较小,我们看了以后也有同感。联邦德国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只有汉堡、慕尼黑和西柏林,绝大多数工业企业分散在中小城镇,工业较集中的鲁尔地区,也是分散在该地区的中小城镇,而中小城镇又是较现代化的。城乡差别主要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
这种状况是长期形成的,从根本上说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结果。我们过去把城乡差别问题通常首先当作社会制度问题和生产关系问题,这种认识有很大片面性。在联邦德国,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业,特别是公路非常发达,又大兴莱茵河、易北河等大水系的舟楫之利,再加上战后在重建和发展工业的过程中,为避免大城市的迅速扩张所带来的住房、交通、污染、服务等方面的困难,他们逐步在广大中小城镇创造了发展工业的各种有利条件,如交通、输电、公用事业、服务事业、教育、卫生等。联邦德国实行联邦制,各州竞相吸引投资,以便有更多的税收,求得本州的繁荣,这无疑也促进了工业的分散化。
我们现在已经深受大城市不断膨胀之苦,近几年来虽然不断强调控制大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但收效甚微,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根本的原因,可能是我们未能有计划地创造工业分散化的各种社会经济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强令某些工业在边远地区建厂,也不能很好地发挥经济效果。至于“人心思城”,更是因为外地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与大城市相差甚远造成的。因此,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今天,联邦德国这方面的经验是很值得我们注意的。
(四)关于职业教育和学徒工制度问题
在联邦德国,小学四年毕业后(即10岁),考虑选择发展方向,成绩优异的上九年制中学,准备将来升大学;大多数上五六年制普通中学,再通过各种职业学校,学习专业,准备就业。这种教育与就业相结合的体制,有很大优越性。我们今后在城市中也应只普及初中教育,少数成绩好的学生上重点高中,升入大学;同时把相当一部分普通高中改为各种专科学校、技工学校,加上企业办的以及企业与地方合办的各种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教育。这样就可为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开辟广阔的来源。实行这种改革,必须先从思想上打破那种正规教育高于职业教育并将两者截然分开的传统观念,把职业教育纳入正规教育,并从计划上、经费上加以支持。这将有力地促进我国职工队伍文化技术素质的迅速提高,也有利于安排青年就业。
我国工业企业现有学徒工158万人,占全民所有制工业职工的5%。现行的学徒工制度有不少弊病:一是学徒工进厂就端起了“铁饭碗”,不论学习好坏,三年期满,按期转正,不利于学徒工钻研技术;二是缺乏明确的技术标准和严格的考核,出徒水平悬殊,不能保证质量;三是企业没有明确责任,有的企业把学徒工单纯当劳动力使用。今后可否逐步将企业招工改为招生,学徒工与企业订立培训合同,学徒期间不算就业,学业期满,考试合格,才能成为企业的一员,不合格的要延长学习时间或加以淘汰。同时,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学徒工的培训内容和标准,毕业考试要由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联合主持。大企业要建立学徒工培训车间,中小企业可联合举办培训中心。同时建议由有关部门选择几个有条件的企业,搞“双轨制”教育试点。
(五)关于税收制度问题
税收的杠杆作用本身,既可以为资产阶级服务,也可以为无产阶级服务。我国的税收,在三大改造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都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前些年有人主张取消税收,目前有些人仍然存在着“厌税”情绪。
看来,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应当逐步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税收制度。联邦德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税制非常繁琐,而我国目前的税制又过于简单,对国营企业只征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除征工商税外,再按利润征一种所得税。而且国家的收入主要靠利润上缴,而不是靠税收。这种做法,不可能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不利于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特别是在开展对外经济交往中,人家税种多,我们税种少,经济上吃亏。因此,我们似应适当增加一些新的税种,譬如用增值税来解决现存的重复征税不利于专业化协作发展的问题;用资源税来解决级差收入的问题;用国营企业所得税来逐步取代利润上缴制度;等等。税制改革,可考虑先定个范围进行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