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著名民事案例案例点评
18009600000007

第7章 妇女权益篇(1)

全国首例“性骚扰”案胜诉

武汉女教师告赢上司

据新华网湖北频道6月10日电原告何某是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外出春游,被告当晚11时许尾随至原告房间,对原告隐私部位抚摸、强行亲吻。此后,只要办公室没有别人,便肆无忌惮地对原告实施“骚扰行为”,并给原告发黄色短信息。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被告盛某辩称,其与原告是普通的同事关系,从未有过非礼行为。反而曾被原告的丈夫勒索1万元,并在其胁迫下“保证”,今后与何X老师是正常的同事关系,对以前所做的事向刘先生表示歉意。原告丈夫没拿到钱,就在学校吵闹,被告不堪压力,辞去了教研室副主任职务。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春游期间,被告在原告房间仅原告一人的情况下逗留了一段时间。其后,被告在与原告打扑克、抢手机的过程中,分别吻过原告一次。2003年6月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据悉,这是我国第一例“性骚扰”案原告胜诉的案件。

——摘自2003年6月11日《兰州晚报》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性骚扰”诉讼案。

人格权是一个人最起码的人身权,其不但有一个人的尊严、信誉、名誉在内,更有对一个人的社会评价在内。“性骚扰”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影响他人形象,且会给受害者带来工作不便、家庭不和以及重大精神伤害等严重后果,对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每个人都有人格权,每个人的人格权都将受到法律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的“性骚扰”等侵犯人身权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性骚扰”行为具有隐蔽性,加之受害人怕舆论和传统观念因素的影响,首先受害人往往是采取躲避、忍让和不起诉的形式,所以,大部分侵犯人格权的“性骚扰”案件难以露出水面。其次是此类案件取证困难,而“性骚扰”行为又都有突发性,就连受害者本人也很难取得证据。而我国对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即便是受害者大胆地站出来,向法院起诉,而举不出充分的证据,也难以胜诉。2001年,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并进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告西安某公司童某状告她所在的公司总经理“性骚扰”一案,尽管开了我国第一例反性骚扰案的先河,但最终还是证据不足而未胜诉。(摘自2001年11月21日《兰州晚报》)。2003年11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首例性骚扰案”作出判决,法院驳回了雷小姐告其上司焦某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被告焦某反诉雷小姐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曾经在京城、乃至全国都产生很大影响的所谓“性骚扰案”,终于有了一个初步结果:双方打成一个零比零,但从最终结果来看,显然是焦先生赢了。(摘自2003年11月7日《兰州晨报》)。这两个案例中,原告未胜诉的原因,就是未举出充分的证据。

本案中的原告何X老师之所以能够胜诉,是原告举出了至少三个证据,且被法院采信。第一,在春游期间,被告在原告房间仅原告一人的情况下逗留了一段时间。而被告又举不出这一段时间无侵犯原告人格权行为的证据;第二,被告在与原告打扑克过程中,吻过原告一次;第三,被告在与原告抢手机的过程中,也吻过原告一次。所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其实,本案中,如果被告向原告发过黄色短信息,且原告也能保存并举出证据,这也是一个很好的简接证据。而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原告的胜诉,首先一点是受害人维权意识的提高;其次对同类型受害人将起到鼓励、依法维权和重视举证的作用;再次将对我国加强“反性骚扰”立法起到积极作用。

相关连接

经理强吻女员工被判拘役

国内首例因“性骚扰”获刑案例在成都宣判当事人被判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

人事经理要求和新来的女员工交往遭到拒绝后,对女员工强行拥抱并亲吻,隔壁办公室的同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7月14日记者获悉,今年6月,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该案。人事经理刘仑被高新区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据了解,此案是2005年12月1日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首次立法后,国内第一桩因“性骚扰”而被处以刑罚的案件。

29岁的刘仑是高新区某高科企业的人事经理。今年3月11日,刚刚毕业的陈丹到该企业应聘文员一职,作为公司人事经理的刘仑参与了面试工作,并决定录用陈丹。第二天,正在单位上班的陈丹,接到了刘仑的电话,“下班后到407来一下,有工作上的事情要和你谈一谈。”大厦407房间是刘仑的办公室,单位的下班时间是5时。

下午5时,单位的同事都纷纷下班。陈丹敲开了刘仑的办公室大门。几句寒暄之后,刘仑突然告诉陈丹:“我很喜欢你,你做我的女朋友吧?”陈丹坚决拒绝,说自己已经有男朋友了。面对陈丹的拒绝,恼羞成怒的刘仑关了灯,强行将陈丹抱住,卡住陈丹的脖子,强行亲吻她。陈丹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此时,正在隔壁加班的另一部门负责人杨某听到呼救声后,拨打110报警。感到现场的警方将刘仑当场抓获,此时的陈丹也已逃出了407房间。

当日,公安机关就对刘仑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刑事拘留。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刘仑坦言,从陈丹一进公司他就有和她谈恋爱的想法,并在遭到拒绝后不理智地强行拥抱、亲吻陈丹。陈丹因为被刘仑用手卡住颈部阻止她的反抗造成其软组织受伤。

今年6月,高新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刘仑的辩护律师称,刘仑叫陈丹下班后到办公室,是因为将陈丹作为公司的培养对象,准备进一步对其晋升职位,对陈丹的行为完全是临时起意。“刘仑实际上是想和陈丹谈恋爱,猥亵她并不是真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