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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妇女权益篇(2)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仑采用强制的手段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妇女罪,并认为在刘仑犯罪实施过程中,利用自己主管人事的权利,侮辱妇女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分。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刘仑拘役5个月。宣判后,刘仑并没有对该判决提起上诉。

“这个案子对那些以为‘性骚扰’不构成犯罪的人起到警示的作用。”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姜敏说,本案中的当事人因为“性骚扰”被判刑,从适用法律上来说,是由于被告人实施的“性骚扰”的情节、性质已符合《刑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其定罪量刑。姜敏认为,本案被告人以为只不过实施了违法行为,这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解,而其行为因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据人民网

摘自2008年7月16日《兰州晨报》A18版

我国首宗“贞操权”案判

决受害者获赔八万

本报讯据《法制日报》报道1998年8月15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刘春生(持澳大利亚护照)与原告张丽(化名)在深圳某英语俱乐部相识。后被告提出请原告吃晚饭,原告接受了被告的邀请。下午约5点30分,被告把原告带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港花园的住处,两人吃过晚饭后被告以到他的卧室内看他在澳大利亚的照片为由,将原告骗进卧室,后被告在其卧室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对原告实施了奸淫,并将原告禁锢在其住处长达4小时。至次日凌晨约零点30分,原告趁被告在卫生间之机用客厅的电话拨打110报警,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当场将被告抓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春生的强奸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依法应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摘自2001年4月22日《兰州晚报》B13版

[点评]

据新闻媒体报称,这是我国首宗“贞操权”案被判赔偿案。其实,本案是一宗刑事案件强奸案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其典型性在于我国首次对强奸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对受害人要求精神赔偿作出因被告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判决赔偿的案件,具有典范性和划时代的意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1年2月26日第1161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3月1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借鉴国际贯例,正确理解、应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考虑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具有人性化和补偿性的判决。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于2001年3月9日就精神损害赔偿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精神损害赔偿仅是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应支付的抚慰金,不包括侵权人应赔偿给受害人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及其他实际损失。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应当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因此,应该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金钱赔偿并不是给精神损害‘明码标价’,精神损害与金钱赔偿之间不存在商品货币领域中等价交换的对应关系。金钱赔偿实质上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对加害行为的可归责性及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结合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出的司法评价。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考虑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明确,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确诊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权行为人,在社会上倡导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现代法制意识和文明进步的良好道德风尚。盲目攀比,一味求高,结果将会事与愿违”。(摘自2001年3月13日《兰州晚报》3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精神,对本案作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

强奸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八大暴力犯罪之一,其行为,不但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且在实施该犯罪中,采取威胁、恐吓,甚至殴打、威逼、强行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往往会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恐惧和心理疾病,甚至生命和健康。也就是侵害了本案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更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的人格利益和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严重违背受害人意愿的行为。对于贞操权,我国多年来,司法界一直争论不休,至今也没有定义,我国的法律均未提到“贞操权”。其实,社会的法治、民主与文明发展到今天,对于“贞操”的理解,已经不能只是停留在过去的带有封建意识的狭隘思维上,而是要从社会、从公众对一个人的概括评价、从维护人权的理念以及违法侵权行为是否给受害人带来精神痛苦等方面上来理解。今天,我们可以说,每个人的贞操都是有的。无论男女老幼,每个人的贞操权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贞操权,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及性的纯洁性、良好品行的集合。

本案的判决,应该说,具有创新性、实际性、人性化的补偿性和借鉴性,是我国民事判决领域里的典范。

“贞操锁”案犯“兽医”姚勇

犯侮辱妇女罪被判刑

本报四川消息“兽医”姚勇原是“爱心诊所”的医生。2000年2月17日晚,姚勇为防止女友刘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将刘绑住手脚,持手术刀在刘的双小阴唇上各划开0.5—0.1cm的口子。次日晚姚用一把“永固”牌挂锁将刘下身锁住,钥匙由姚掌管。同月21日,被锁了3天的刘某又被迫在门外罚跪,引起群众义愤,警方赶至将姚抓获。“贞操锁”一事由媒体曝光后,舆论大哗,震惊全国妇联。2000年6月19日,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以侮辱妇女罪判处姚勇有期徒刑5年。

——摘自2000年6月24日《兰州晚报》

[点评]

这是一起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被告姚勇利用被害人的轻信和懦弱,以暴力、胁迫的手段,采用罕见的方式,损伤妇女性器官,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胁迫被害人罚跪示众,败坏妇女名誉,以满足自己的低级趣味和封建专制的占有欲,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妇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里还需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本案受害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还可就其精神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依法向被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