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你其实不懂法律纠纷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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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送走的子女争遗产

林强和王辉是一个村里的邻居,从小一起长大,关系很好。林强在1993年结婚,结婚后生下了一对双胞胎。而王辉则一直在外打工,到了30多岁还是光棍一条。后来王辉在工厂打工时不幸被机器打伤了手,成了残疾人,这一下就更没有人愿意嫁给他了。王辉为此经常唉声叹气,一次在和林强喝酒的时候更是无意中提到害怕自己以后连个养老送终的人都没有。看到王辉这种惨状,林强也于心不忍。于是他和妻子商量,把双胞胎中的弟弟过继给王辉抚养,让他老来也有个儿子可以依靠。妻子一开始舍不得,后来考虑到大家都是同村,天天都能见到儿子,于是就同意了。林强于是就找到王辉说了自己这个想法,王辉很高兴地接受了。就这样林强和王辉在村委会公证登记,把自己的儿子送给了王辉作为养子。

两家人就这样一直相安无事过了十几年。到了2010年,林强和王辉相继去世。林强去世之后,留下了4间房子和4亩田,而王辉因为残疾,家里没有什么遗产,只留下了一间破屋。养父去世之后,王辉的养子越想越气愤,想想自己本来也有一点家产,要不是父亲把自己过继给了王辉,自己也不必过这种苦日子。于是他找到林强的儿子,要求他将家产分割一半给自己。两人因此发生了争执。最终王辉的养子将林强的儿子告上了法庭,以自己和林强有血缘关系为由,要求分割林强的家产。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王辉养子的诉讼请求。王辉养子对于法庭的宣判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的养父和亲生父亲在达成收养约定时,并没有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因此应该视为无效。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表达真实,可以视为有效,驳回了王辉养子的上诉请求。

案例分析

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是否还存在继承关系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而终结。也就是说,养子女不得就亲生父母的遗产等相关问题向亲生父母主张权利。在本案当中,王辉的养子虽然和林强之间有血缘关系,但随着他和王辉之间的收养关系确立,他继承亲生父亲遗产的权利也宣告终结。

至于王辉养子提出的收养协定无效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达成收养协定时,的确不符合国家法律的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要收养孩子,必须要到专门的收养登记机关即地方民政局递交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的证件和材料。林强和王辉显然没有根据法定程序来进行。但在本案当中法庭判断的依据是:林强和王辉在作出这一决定时意思表达真实,虽然不符合法定程序,但王辉养子和王辉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经持续了十几年时间,已成既定事实。综合这两点,可以认定这个收养协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