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你其实不懂法律纠纷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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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化妆品过敏,商家也要赔?

周末,小芹和朋友一起逛街买东西,路过一家商场门口的时候,看见很多人围在那里,一时好奇就挤进去看。原来,某品牌的化妆品正在进行推广活动,价格十分便宜。促销员对小芹说,这种化妆品非常好,经过国家品质认证,适用于任何皮肤的女士,现在是做品牌推广活动,数量有限,让小芹赶紧购买。听了促销员这样一介绍,小芹十分心动,看见周围的其他人纷纷掏腰包购买,小芹也忍不住掏钱购买了一套。回家之后一试,刚开始感觉非常好,但是睡了一夜起来就感觉面部发痒,再照镜子一看,差点吓了她一跳。只见她的面部起了大量的红色斑疹,部分严重的地方还出现了皮肤溃烂。小芹急忙跑到医院去作检查,医生说这是过敏现象,由于情况比较严重,小芹不得不听从医生的安排住院接受治疗。后来根据医院的诊断,证实小芹的皮肤过敏是由她所使用的化妆品导致的。小芹于是找到了商场的负责人,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住院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商场负责人认为这是小芹在购买产品时自己没有了解清楚产品的功效从而导致的错误,因此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小芹为了讨回公道,将该商场告上了法院。

庭审过程中,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局对该化妆品进行了技术鉴定,证实该化妆品的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属于合格产品。但法院认为,该商场的促销员在推销产品时,声称该产品适合任何皮肤的人群使用,有明显的误导消费者的过错,而小芹则为此不得不接受治疗,因此判决该商场承担过错责任,一次性赔偿小芹3万元。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产品或是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本案当中,作为消费者,小芹在购买化妆品时,商场的促销员有明显的误导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结果给小芹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害,因此商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诚信原则被视为司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的“帝王条款”和“最高行为准则”,其意思是: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诚信为本,遵守诺言,不欺不诈,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当中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本案中商场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他们从自身的角度出发,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对消费者有刻意隐瞒和夸大产品使用范围的嫌疑,并且最终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基于这一点,小芹有理由要求商场赔偿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