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你其实不懂法律纠纷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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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车下出事谁来赔?

小张在县城里工作,妻子则在镇上上班,两个人每个星期才能见一次。因此每到周末,小张都归心似箭。2009年8月14日,正好是小张的生日。妻子一早就给他打电话约好了回家。早上7点多,小张就坐上了回家的公交车。小张上车之后,售票员收取了小张的车费5元钱。一个小时之后,公交车到了镇上,迫切见到妻子的小张没有等车停下就站起来走到车门边,这时售票员就把车门打开,小张没有等车停稳,就向车下走去。由于车子仍然在缓慢行驶中,小张下车之时被车子带倒,当场受伤倒地。司机和售票员赶紧将小张送到了医院抢救。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手术,小张脱离了生命危险。医生开具的诊断报告显示,小张在掉下车时头部着地严重受创,脑部有淤血,需要再动两次手术。由于手术费用庞大,小张的妻子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于是就和公交公司协商,让他们为小张承担医药费。但公交公司认为,小张的受伤是因为他自己下车时过于急躁造成的,和公交公司无关,所以拒绝赔偿医药费,但是出于关怀的角度,可以为小张提供一点经济援助。小张的妻子见协商不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交公司的售票员在本案中有“不作为”形式的违约,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责令公交公司承担小张的医疗费用,并给予其经济上的补偿。

案例分析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施而不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相反关系。在合同关系当中,如果一方有义务实施某行为但未实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负不作为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对于不作为义务的定义,如果当事人有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即其主体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而未履行的,则应当承担不作为责任。比如消防员在发生火灾时不去救火,就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

本案当中,小张在上车之后交了5元钱的车费,公交公司负责将他送到目的地,这就是双方之间达成的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应当到小张安全到达目的地为止。公交公司有义务、有责任保证小张在车上这段时间的人身安全。而在小张下车之前,售票员提前打开了车门,而且在小张在车未停稳的情况下下车时,没有尽到提醒小张注意安全的责任,这就是售票员的不作为。售票员从职务和业务角度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就该为此承担责任。这是从法律角度对合同关系当事人行为的一种督促,也是保护弱势群体一方的利益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