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你其实不懂法律纠纷课
18377200000083

第83章 代人写欠条,倒霉怪自己

林松和张明是同一个单元楼里的邻居,属于点头之交,偶尔见面会打个招呼。一天,林松在回家时遇到了张明,张明向他提起了自己想要买一辆车,苦于新车太贵,就想问问林松认不认识朋友有二手车转让的。林松就表示自己会帮他留意一下。

一次偶然的机会,林松认识了某公司的白领刘涛。两人在聊天当中,刘涛提到自己将要调到外地工作,想把自己的车卖掉。于是林松就把张明介绍给了刘涛。张明看过刘涛的车之后表示很满意,就决定买下来。但是双方在价格上一直谈不拢,张明表示自己目前只有5万元现金,但是刘涛坚持自己的车最少要7万元才能出售。林松就从中做和事老和两人协商。最终经过两人的同意,林松就以自己的名义写下了一张欠条,写明欠刘涛2万元的购车款。就这样双方的交易最终达成了。

这之后过了一段时间,刘涛的工作调动已经快要落实了,但是张明依旧没有将剩下的2万元欠款给他。刘涛于是找到了张明催要欠款,但是张明每次都以车刚到手没多久,害怕有故障隐患为由,要求过一段时间再还款。刘涛为此和张明发生了争执,但争执多次之后,张明依旧不肯还钱。考虑到当初是林松从中作保,刘涛便去向林松要钱。林松认为自己不过是为了给他们两人帮忙,既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好处,和张明之间也没有密切的关系,张明欠下的债务,不应该让他来承担。刘涛于是将林松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代替张明偿还2万元的欠款。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张明在和刘涛的买卖合同中欠下了2万元的欠款,而林松则是在经过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用自身的名义代替张明写下欠条,其行为属于承担了张明的债务偿还责任。在张明拒绝还款的情况下,林松应当承担张明欠下的债务,将2万元的欠款偿还给刘涛。因此法院判决林松承担2万元欠款的偿还义务。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原本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还款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来承担。本案当中,林松正是担任了这样一个第三人的角色。在刘涛和张明的买卖合同当中,林松以自己的名义写下欠条,并且在作出这一行为时征得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意。或许在林松看来,这只是出于帮朋友的一种仗义之举,促成双方的交易,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他在债权人刘涛和债务人张明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写下欠条,就等于是自己将张明所欠的债务转移到自己的身上。因此刘涛有权利向他追讨欠款。

因此在处理借贷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不要将自身牵扯进去,否则像本案中的林松一样,原本只是出于一时热心,结果给自己惹来这么大的麻烦,那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