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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让宪政引导民德(14)

但是,津巴多在实验中也发现,毕竟有少数人抵御了作恶情境的压力。实验中的那些“好看守”在执行任务时没有采用残忍的手段。既然情境的作恶不是完全不可避免的,那么,在情境中作恶的人就不能完全避免个人必须担负的责任,这种责任中包括他执行命令的具体方式中的那种“意愿”。绝大部分的命令都是“模糊的”,执行者使它明确起来,其中起作用的便是他自己的意愿。津巴多在他的斯坦福监狱实验中发现,同样情境下执行命令的情况并不相同,有三种不同的执行方式,每一种方式中都有执行者个人的不同意愿在起作用。他写道:“我们有些志愿者被随机指定扮演狱卒角色后,很快便开始滥用新取得的权力,他们残酷成性,日夜无休地贬低、鄙视、伤害‘囚犯’。……其他狱卒虽然并未特别有虐待倾向,但是显得冷酷、苛求,对于受难同胞们的处境极少流露出同情。只有少数狱卒可被归类为‘好狱卒’,他们抗拒了权力的诱惑,而且有时候能为囚犯的处境着想,多少为他们做点事,比方说赏个苹果或塞根香烟之类。”

正是这些少数的“好人”给了津巴多对人性的希望和信心,他们成为他心目中的“英雄”,一种特殊意义上的“平庸的英雄”。他写道:“当大多数人都选择让步不抵抗时,反叛者常会被视为对抗遵守、顺从、服从之类强大势力的英雄。由于这样的英雄勇于行事不畏牺牲,我们会认为他们与众不同。”他们虽然可以因为“与众不同”而被看成是英雄,但却又是“英雄中的例外”,因为他们并不是像大部分英雄那样“由时势造就,在登高一呼之下毅然决定行动”。他们只是“愿意尽人性本分”而已,而这对“英雄”来说则是很平凡的,甚至是平庸的。津巴多说,他主张的就是这种“英雄主义的平庸性”(banalityofheroism),“对每位随时愿意尽人性本分的男男女女挥动英雄的旗帜。号角一旦响起,他们会明白这是朝着他们而来。当我们面对情境和系统的强大压力时,都该坚持人类本性中最好的本质——以颂扬人性尊严来对抗邪恶”。在一个作恶的体制内,能够做到尽人性本分,那已经是非常非常不容易了。

26暴力犯罪的人群操控与个人的责任

据新华社2013年7月5日报道,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长安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去年9月15日发生的9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被判10年徒刑的蔡洋。据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蔡洋、寻建奎在西安市玉祥门盗取路边摩托车U形锁,打砸日系车辆并猛击车主李建利头部左侧4下,致李建利重伤并五级伤残。

对2012年9月保钓行动的一般报道是:“主流是爱国、合法的,但存在不少违法杂音。”10月11日有一则题为《西安日系车主被砸穿颅骨案嫌犯:我是爱国》的长篇报道,分析蔡洋的作案原因,在谈到动机时,主要集中在他个人的阴暗心理和性格缺陷。报道说:“蔡洋在项目经理的奥迪车上撒过一泡尿,为此‘感觉很爽’。他想要得到更多,想证明‘我很重要’,但属于他的精神与物质世界同样贫瘠。而喧嚣的游行队伍给他提供了宣泄的‘机会’。”报道暗示蔡洋家有精神变异史,“蔡洋的爷爷蔡近德年老后经常头扎红绳,光着屁股,在大街上拾瓶子。蔡洋的大伯到了三十多岁的时候突然说话含混不清,整夜整夜在村里唱歌。而大伯的女儿二十多岁开始常常光着身子在村里乱跑,最后在自家的院子里上吊身亡”。报道还介绍说,两三岁时的蔡洋“经常跟着来村子里卖肉的肉贩,抓着一块一块的生肉吃。……种种怪异的行为随着蔡洋年龄的增长而越来越突出”。蔡洋十三四岁的时候,有一次,村里来了一个收羊的,“蔡洋硬缠着收羊的,让其到家将家里的老羊收走,蔡洋口中的老羊却是他的妈妈杨水兰,因为她姓杨”。一位邻居说,2010年她怀孕期间,“蔡洋曾经前后一共三次从背后推她。‘他可能脑子里完全没有意识到危险’”。

“爱国”的暴行

把精神不健康、人格有缺陷作为蔡洋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这可能导致忽略一个根本的事实,那就是,蔡洋是在“爱国运动”的人群环境下犯下他的罪恶的。蔡洋参加这场“爱国运动”是出于偶然,并没有预谋要伤害李建利。在暴力行动发生后,他很害怕,逃回老家躲避风头,但是并不认为自己做了错事,当他二姐蔡玉凤斥责他的砸车行为时,他回答说:“这是爱国行为!我鄙视你!”

法院因蔡洋恶性伤害车主李建利判处他10年徒刑,显然没有把他的“爱国”作为一个“免罪理由”,是否作为“减罪理由”则不清楚。有报道说,车主李建利的家属认为判蔡洋10年太轻,已经决定上诉,是否因为不满判决中有“爱国可以减罪”的问题,则也不清楚。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在9月15日发生的9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中,所有的涉案者都在那天受到了“爱国运动”的人群操控,而后来又被要求为他们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法律的责任。这样的判决,它的出发点是,不管在什么情况下的个人的行为,都是由一个人自己的主观意志所指导,因此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担负责任。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在群众运动发生时,在某个群情激愤的人群中,一个人在情绪上被外力操控,他的主观意志对行为起着怎样的作用?什么才是要他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合理理由?

这些问题在中国的“爱国主义”和“革命斗争”历史叙述中一直被含糊地蒙混过去,不曾得到过明确的理论思考。例如,五四运动中的“火烧赵家楼,痛殴章宗祥”事件,游行人群中的学生一把火“将曹汝霖宅邸相邻的11间房烧毁,东院也基本上焚毁”,学生们的一阵殴打,打得章宗祥“头部挫创、全身被打伤兼脑震荡”。行凶者是否应该为他们的行动承担法律责任,这成为当时社会的一个争论焦点。五四的第二天,天津的《益世报》就说,“学生举动诚不免有过激之处,但此事动机出于外交问题,与寻常骚扰不同,群众集合往往有逸轨之事,此在东西各国数见不鲜,政府宜有特别眼光为平情近理之处置。”情有可原、不同寻常骚扰、作为法律的例外,这成为当时的主流意见。以梁漱溟为代表的少数派则呼吁法治,强调“打伤人是现行犯”;即使那些政府官员罪大恶极,但在罪名未成立时,仍不可被“侵犯、施暴”,如果不坚守法治底线,“将来损失更大”。对此,有人提出了反驳,并为学生们的行为辩护,认为法律的“实质正义”(精神)比“形式正义”(条文)重要。例如,澹卢(俞颂华)提出,法律之最终目的是“保护与促进社会生活之利益”,而中国的法律是“义务本位之法”,因此,“顾国民勿以义务本位古陋之法律思想,判断北京学生此次之功罪。彼北京学生,对曹、章之行为,以法律之形式揆,或未尽合,然以法律之实质论,非但无背于法律之精神,且为促进法律本位之元勋,此国人之所宜深察者也”。这样来看,学生非但无罪,反而有功。

1949年后的历史教科书和其他读物照例把“火烧赵家楼,痛殴章宗祥”叙述为热血学生青年的“爱国行动”。就在2012年9月15日的反日游行中发生暴行后的一篇题为《今日爱国不能再学“五四”火烧赵家楼》的文章里,也还是一面呼吁民众守法,一面仍然对当年火烧赵家楼的违法行为持肯定的态度,理由是,此时与彼时的政府性质不同,一个是坏政府,一个是好政府。文章说,“有人说,‘五四运动’不是火烧赵家楼了吗?表达爱国热情,‘放火’都干了,‘打砸’一下还不成吗?人们忽视的一点事:当时的北洋政府是卖国的,北京学生义愤填膺,游行到卖国贼府邸就放火了。但现在,我们国家对日本是针锋相对的。”不守“坏政府”之法是“革命无罪,造反有理”“好人打坏人,有理”“坏人挨好人打,活该”,这样的违法行凶逻辑也正是“红卫兵小将”和“造反派英雄”在“文革”中逞凶肆虐、残害无辜的行动逻辑。

对于在狂暴人群中的个人暴力行为问题,“经典群众理论”和“现代群众理论”有不同的看法,而一个主要的不同便是如何看待“人群操控”(crowdmanipulation)的问题,这又关系到如何看待身处于人群中的个人的情绪特点和行为特征。“人群操控”与心理学和社会学关心的另一种类型的“操控”——那种不是在人群状态中的,对个人的“思想操控”(mindcontrol)——是不同的。对个人的思想操控虽然向他灌输某种想法,但他未必会有即刻的情绪冲动和有害行为。行为不仅需要有想法来引导,还需要有合适的环境。例如,“文革”前的阶级斗争宣传基本上是一种对群众个人的“思想操控”,它操控了几乎每一个人的想法,使他觉得真的应该“对待敌人要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但是,当他独自一人在大街上碰上某个“四类分子”或“黑七类”的邻居时,他并不会无缘无故出手打这个邻居,更不会脱下身上的皮带朝他脸上抽去。

然而,他一旦处在某个特定的人群之中,如“文革”中斗争某个“四类分子”、老师、走资派的集会或集体行动,他就可能做出他独自一个人时不可能的事情,冷血地行使残忍暴力,俨然变成了一个暴徒。“文革”初期,北师大女附中的卞仲耘副校长被一群女红卫兵群殴,活活打死。平时文文静静的女中学生怎么会有如此的暴行?这是因为她们平时就受到一种个人性的“思想操控”(阶级仇恨),又在特定环境中成为“人群操控”的猎物(在公开场合演示仇恨和表白革命立场)。这两种操控有所区别,但也互有联系,当一个人被投掷到某个特定的情景中的时候,个人思想操控的效果就可能在人群操控的行为中迸发出来。

同样,一个人再爱国,再不喜欢日本人,再仇恨日货,只要不是疯子,他一个人走在街上时,是不会去砸街边的日产车或朝日本餐馆的玻璃窗丢石头的。他会知道这是不理智的行为,而且会有严重的法律后果。但如果他身处于反日游行示威的队伍里,说不定就能做出这样的事来,因为这时候他会感觉人多力量大的雄壮,因此特别“胆壮”。他也可能想在游行的同伴面前表现自己特别爱国或英勇,博得他们的称赞和喝彩,俗话称这种行为是“人来疯”。蔡洋用铁器死命地砸日产车主的脑袋,就是这样的“人来疯”,“爱国”不过是他事后为自己疯狂行为找的一个说法,也就是“借口”。

两种“人群操控”理论

经典的群众理论和现代的群众理论对人群操控状态中的个人行为有不同的看法。前者认为,这种行为反常是不可避免的,后者认为,这种行为反常并不是必然的,并不发生在每个人身上。这个分歧包含着两种不同的个人责任结论。前者的结论是,只要出于好的动机,犯错情有可原,因此可以或者也只能不了了之,也就是所谓的“法不责众”(如火烧赵家楼的学生和“文革”中的众多打手)。后者的结论是,不管出于什么动机,残害、杀害无辜的他人,损毁他人的财产都是一种罪过,肇事者必须为此承担后果,不能不了了之,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应该对受害者表示悔过和道歉)。

经典群众理论最著名的代表作是勒庞的《乌合之众》(1895)。勒庞认为,群众是极容易被操控的群氓,当人们被挟裹在骚动不安、激情冲动的人群中时,原本多样化的个人禀性、意愿、性格就会被群众的集体特征所代替。勒庞说:“在某些既定的条件下,并且只有在这些条件下,一群人会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它非常不同于组成这一群体的个人所具有的特点。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转到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它无疑是暂时的,然而它确实表现出了一些非常明确的特点。”他认为,群众的特点是“冲动、急躁、缺乏理性、没有判断力和批判精神、夸大感情,等等”,不能以一个理性之人的标准去衡量身处于群氓洪流之中的个体。群众状态使一个人的个人意识完全被群情激愤所“淹没”(submergence),被他人情绪所“传染”(contagion),听命于身旁他人的“暗示”(suggestivility),他因此会做出平时不可思议的事情。人群中的个人行为是难以用普通理性去预测的,“群众会随时听命于一切暗示,表现出对理性的影响无动于衷的生物所特有的激情,失去了一切批判能力,除了极端轻信外再无别的可能。在群体中间,不可能的事不可能存在”。蔡洋的行为可以在勒庞的群众理论中得到相当程度的解释。

勒庞的群众理论对许多研究、讨论和涉及群众问题的专家、学者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也受到政治色彩不同的政治人物重视。美国历史学家乔治·莫斯(GeorgeLachmannMosse)指出,20世纪20年代兴起的法西斯主义关于“领袖”的理论就是受到了勒庞群众心理学的启发,希特勒的《我的奋斗》也从勒庞讨论的宣传技巧得到不少灵感。

民主国家的政治领袖有的对群众也没有好感,他们有的也是受到勒庞的影响,如20世纪初美国的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和其他一些进步主义者。美国公关之父爱德华·伯奈斯(EdwardL·Bernays)也是勒庞的粉丝,他虽然赞同民主,但对群众却有着与勒庞同样负面的看法。他认为,群众受动物群起效法本能(herdinstinct)驱使,是非常冲动、无理性和危险的,因此必须找到控制群众的办法,那就是“公关”的任务。伯奈斯还认为,法西斯和纳粹操控群众,打破这种操纵的办法不是试图去启蒙和教育民众(由于群众的本能,那是不可能的),而是要用另一种操控来将其抵消或与之对抗。目的正确的群众操控可以压倒法西斯和纳粹的群众操控,“公关”便是这样一种为“好的”目的而对民众进行的“正确”操控。他在著名的《宣传》(1929)一书中说,民主必须利用传媒和广告来操控民众的想法,这样才能有效地“制造舆论”。

现代群众理论对群众的“本质”和个人在人群中的行为特征有着与经典群众理论非常不同的看法。它认为,经典群众理论中包含着许多无法用经验事实证明的东西。1956年,美国社会学家科奇(CarlJ·Couch)在《集体行为:对一些成见的检验》(“CollectiveBehavior:AnExaminationofSomeStereotypes”)一文中率先提出了对经典群众理论的质疑,后来许多心理学家在这个新思路下形成了群众理论的一些新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