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听良心的鼓声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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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个人良心与社会共善(6)

科尔斯坦在回忆录里说自己帮助拯救了荷兰境内的犹太人,使他们免于被押送去纳粹在东欧的集中营,1953年荷兰政府因此提名科尔斯坦为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科尔斯坦确实是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救援过许多受纳粹统治迫害的人士,但是,后来荷兰的官方调查中发现,押送犹太人的计划并不存在,科尔斯坦提供的文件是伪造的。而且,后来的调查还发现,他声称从纳粹德国的魔爪下拯救了3000多芬兰犹太人的数字也是夸大的。科尔斯坦有过不少救助犹太受害者的行为,但那是出于他对受害者的恻隐和同情,是他反对纳粹的灭犹政策,或是出于为自己留一条后路的利己动机,这恐怕连他自己都未必能够完全整理清楚。当然,与他确实解救过许多受害者相比,这又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科尔斯坦成为一个在极强大的体制作恶环境中能够有所良心行动的实例。在严酷的极权统治下,在个人难以保持清晰道德原则的极端情况下,任何人能够有利他的善行,哪怕“动机不纯”,我们都不应该求全责备,因为这时候善良的行为特别稀少,特别难能可贵。然而,也正是在这种时刻,善良行为的动机会变得极为模糊暧昧,在混杂不明的可能动机中,情感的怵惕恻隐会变得比在任何时候都更为凸显、更加重要。人虽然生活于社会之中,却不能信任社会规范能给他指引一条善行之道,相反不得不依靠自己原初的自然情感,只能靠着它的带领,独自在道德黑暗的崎岖小道上摸索前行。极权社会就是这样的一个道德黑暗的社会。如果将这种社会里的个人善行完美化和理想化,误认为那是坚守正确道德原则的结果,就会看不清这种摸索所包含的犹豫、害怕、罪感和脆弱,更会严重低估极权统治对人的道德和道德本身造成的致命摧残。

10人为什么会“残忍”

在网易上读到一则发生在苏州的事情:2012年10月6日晚,苏州一名女子在该市一商场的停车场内准备上车时,遭遇持刀抢劫被割喉,腿部也被刺了一刀。这条残忍行凶的消息有8万多条跟帖,有一条说:“逼近基尼指数极限,经济衰退,这样的事会越来越多的。”还有一条说:“昨天是宁波,今天是苏州,受害者仍然是女子,仍然是割喉!对待恶性刑事犯罪当用重典。”

我正好在读一本去年才在美国出版的关于“残忍”的新书,叫《恶的科学:论同情与残忍的起源》(TheScienceofEvil:OnEmpathyandtheOriginsofCruelty)。这本书要是在中国出版,也许会遭到上面两位网友的痛骂,因为作者西蒙·巴伦-科恩(SimonBaron-Cohen)在“残忍”问题上的观点是,一个人做出残忍的事情,是因为他的心理有“同情障碍”,形成了人格发展的自然缺陷。虽然巴伦-科恩也考虑到残忍者的环境生长条件(如儿时受到侵害和父母虐待),但他认为残忍主要与当事人的脑部基因状况有关。这种看法虽然与一些外因决定论说法(如基因遗传或不重罚则会犯罪频发)相左,但同样也是一种决定论。

《残忍》一书在美国受到关注,是因为残忍是美国人在生活中经常碰到,但又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释的问题。人们通常用“恶”来言说残忍,而恶是什么呢?恶又体现为怎样的社会行为呢?巴伦-科恩的解释是,恶是一个人对他人的感受完全缺乏同情的能力(他用的是“移情”empathy一字)。他以生物医学的研究结果提出,特别无情的和特别替人着想的人都是少数,而大多数的人则是处于中间。

这与大卫·史密斯(DavidL·Smith)在《非人:为何我们会贬低、奴役、灭绝他人》(2011)一书中对残忍的讨论有不谋而合之处。史密斯说,我们如果把别人当作与自己相同的人来对待(也就是具有“同情”)时,就不会有残忍的行为。马克·吐温说过,“人类是唯一残忍的动物”,但是,史密斯认为,“我们大多数人都会有残忍对待他人的幻想。谁没有想象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但是因为你觉得将渴望复仇的白日梦变成现实是错误的,然后就克制住了。或者也许你确实施行了报复,但是报复手段却没有幻想的那么夸张(你只是发了一封令人不快的邮件,而不是把对方大卸十八块)。人们在想象残忍行为时的愧疚程度与他们眼中该行为的残忍程度成正比,也就是说,越是觉得某行为残忍,想象自己有此行为就越觉愧疚。而愧疚程度则与约束程度也成正比,也就是说,越是对某行为觉得愧疚,也就越不愿意有此行为。这便是为什么杀人和折磨人的行为很难实施,尤其是在正常情况下”。除了人类之外,这种情况在其他动物中是没有的。

心理学家们讨论“正常情况下”的残忍,因为只有在正常情况下,人才必须,也才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美国人普遍关心人的行为责任问题,这是因为他们坚信人的自由选择和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担负个人责任。但是,他们也知道,人的行为并不都是自由意志的结果。因此,法律会考虑到人有时会身不由己做坏事的情况,这是因为,兼顾个人责任和犯罪的环境作用(如果属实,可以减罪),事关整个国家社会的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巴伦-科恩讨论残忍的心理成因,将它与个人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正是在美国的法治文化环境中受到人们关注的。他在一次访谈中强调:“对一个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人,我们并不叫他为他的幻觉负责;对糖尿病患者,我们不叫他为他的口渴负责。糖尿病患者的胰岛素水平低,我们说那是因为他的细胞对胰岛素反应不正常,也就是说,我们承认他的行为的生物医学原因。同样,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由低同情心所造成,而那又是因为他头脑的同情电路(empathycircuit)不起作用,那么这个人该在什么意义上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呢?”

巴伦-科恩对大脑基因决定人的残忍的看法在美国引起了不少争议。有人担心,对犯罪行为的单纯心理学解释会给一些人制造逃脱刑责的借口,心理理由是很容易被滥用的,应该对此持审慎的怀疑态度,例如,一个人明明犯下了残忍的谋杀之罪(如薄谷开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允许这个人以“犯案时行为控制能力弱”为理由得到减刑?生物医学对残忍的解释也许可以满足人们的知识好奇,但不应该成为开脱残忍犯罪的理由和借口。

11残忍与恶

甘地曾经说:“你可以用锁链捆缚我,可以用酷刑折磨我,甚至可以摧毁我的身体,但你永远无法禁锢我的心。”这个非常有气概的说法很像是我们听惯了的革命豪言壮语。然而,酷刑折磨就是设计出来摧毁人的身体和禁锢人心的,如果不是这样,残忍的酷刑还有什么可怕的呢?

酷刑折磨在古代就已经司空见惯,并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例如,在中国就有剥皮、腰斩、刖刑、阉割、五马分尸、千刀万剐(凌迟处死),等等。现代的酷刑(如马三家劳教所的酷刑)看上去似乎比古代酷刑“文明”了一些。但是,现代酷刑,尤其是集中营式的折磨,它的实际残酷和对人的精神摧残却比古代的酷刑折磨有过之而无不及。犹太大屠杀的研究者朗格教授(LawrenceL·Langer)称其为“现代警察酷刑”。

同一种酷刑,今天的受刑人与一百年前的受刑人会有完全不同的感觉和感受。一头被宰杀的牛或羊,今天不会比一百年前有更大的痛苦。但是,人不是动物,人对自己受到的痛苦会有一种道德和公正价值的评判,越是强烈地意识到生命的价值、人的尊严和权利被侵犯,就越会对自己受到的不当肉体惩罚感到冤屈、羞辱和不公,因此也就越加痛苦。施害者是清楚知道这一点的,他们明知受害者的羞辱和冤屈,却加倍对他们动用酷刑,这便造成了最残酷意义上的精神和肉体双重折磨。犹太人大屠杀的幸存者让·艾默里(JeanAméry)将此称为一种言辞无法表达的、死亡仪式般的“剧痛”,“剧痛就是剧痛,没有什么可以更多说的了。……谁想要告诉他人这种剧痛是什么感觉,就不能不变成折磨者,把自己再折磨一遍”。受害者虽然不死,也照样会感受到一种正在死去的恐惧,这种虽不在死,却又在死的体验,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不如死,用艾默里的话来说,就是在肉体的痛苦中“体验死的滋味”。

现代集中营的酷刑也就是极权统治的警察酷刑,它的逻辑是尽可能地强迫受害者的全部神经专注在肉体遭受的极大痛苦上,以此消灭他的精神意识。受刑人无法克制自己对肉体痛苦的专注,他因此会鄙视自己,但又身不由己。这是一种最有效的折磨,它能消灭一个人任何可能的尊严和权利意识,强迫他成为没有灵魂的肉体躯壳。乔治·奥威尔在《1984》中通过温斯顿这个人物刻画了现代极权警察酷刑的两个特征,第一,它是如此剧烈,足以让受刑者愿意出卖一切,以换取避免痛苦。第二,长期的酷刑折磨可以强迫人去做任何事情,后来甚至都无需花力气对他真的动刑,像温斯顿那样,只要用酷刑威胁他,就已经能够叫他做什么就做什么了。

经受现代集中营的酷刑而能保持所谓的“气节”是不可能的,艾默里为此创造了一个特别的说法:Verfleischlichung,也就是人对于自己肉体软弱的极端敏感。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意念,使得人除了肉体的疼痛和生物本能之外,什么感觉、什么念头都没有,人被挤压到纯粹肉体的躯壳里,再高尚的灵魂也会被彻底摧毁。而这正是现代集中营的酷刑要达到的真正效果和目的。受这种酷刑的人是当不成“烈士”的,受刑因此变成了一件完全与他人无关的、毫无意义的、与孤独死亡无异的体验。

与这种折磨相比,古代酷刑折磨要简单得多。它把痛苦施加在一个人的肉体上,最后要消灭的也是那个肉体,摧毁灵魂不是它的目的。古代酷刑是公开进行的,它是权力惩罚极端残酷性的一种表演,它要的就是吸引围观,只有这样,它才能对“天下人”起到一种杀鸡儆猴的“法治”教育作用。现代集中营酷刑不同,它是一种不公开的“隐秘暴虐”。集中营是“保密单位”,在集中营里发生的事情则是“国家机密”。古代酷刑的目的是逼供、惩罚和处决,而现代集中营酷刑在这些目的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目的,那就是对受刑人剖心洗脑,思想改造。古代酷刑伤害的只是人的肉体,而现代酷刑同时伤害人的肉体和侵犯人的基本人权。当然,现代人会认为古代酷刑也侵犯人权,但古代人并没有这种认识,所以对他们来说酷刑只是针对肉体的。

在一个人权长期得不到保障、公民权利被压制、人的尊严被漠视的制度下,人们对酷刑的残忍和人性摧残会变得冷淡和麻木。索尔仁尼琴在《古拉格群岛》中写道:“如果对(19世纪)契诃夫笔下那些老是猜想20、30、40年后将是什么情形的知识分子回答说,40年后在俄罗斯将有刑讯,将用铁环来箍紧脑门,把人放进盛有酸性液体的浴槽中去,把赤身裸体绑起来的人丢给蚂蚁和臭虫去咬,用气炉子上烧红的通条插进肛门去(“暗烙印”),用靴子慢慢踩压性器官,最轻的则是整星期不让睡觉、喝水,打得血肉横飞——那么不论哪一出契诃夫的戏都不能演到底,所有的主人公都会进疯人院。”

分析心理学家卡尔·荣格(CarlJung)说:“健康的人不折磨别人,折磨别人的都是自己被折磨过的人。”极权制度之恶不允许任何人保持精神的健康,以此保证会源源不断有人加入到施害者行列中来,完成制度交给的“任务”。一直到20世纪初的帝俄,人们都根本无从设想20世纪的俄国人可能在斯大林统治下会遭受怎样的肉体酷刑和精神折磨。而且,这种酷刑和折磨竟能在短短的时间里就成为一种制度性的恶行,让大多数人听说了也觉得见怪不怪。法国批评家乔治·巴塔耶(GeorgeBataille)称之为“服务于一个权力的恶”——它“服务于一种意识形态,想在这个意义上让自己有用。这个恶甚至还问心无愧,因为它知道自己与官方的国家目的一致。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狂热,而是任务。这里涉及的不是造反精神的心醉神迷,而是仆佣服务的殷勤谄媚”。

1984年通过的《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是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的,中国于1988年签署并批准加入)。在此《公约》中,“‘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这个酷刑所提到的目的中没有包括剖心洗脑、思想改造,但是,这不等于说是在默许这个目的,而是因为这个目的根本就是更为基本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已经禁止了的。

12“罪感”的洗涤与操控

以诙谐和幽默而闻名的美国影星费尔兹(W·C·Fields)一辈子生活不够检点,有酗酒和玩弄女性的毛病。在他病逝前,有一位好友来探望他,见他正在读《圣经》,觉得非常诧异,就问他为什么此刻还把《圣经》拿在手里。费尔兹答道:“是想看看这里面有什么漏洞可钻。”

也许费尔兹晚年已经对自己以前的作为有所悔悟,只是在以他一贯的诙谐回答他朋友的问题。但也有可能,费尔兹对他一生中那些“有罪”的事情并不见得有什么悔悟,但他知道那些是不好的事,希望能在《圣经》中找到一些说法,好减轻或洗涤他心中始终压抑着的罪感。不管如何,费尔兹心里都存在着罪感。如果他彻底没有罪感,也就用不着在生命行将结束时阅读《圣经》了。他拒绝在生命的最后时刻被一种局限于“过错”的罪感抛掷到绝望之中,但却也没有让自己陷入一种完全无罪感的虚无主义和犬儒主义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