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新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构建的理论与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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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2)

西部地区主要是:第一,支持乡村道路建设。农村公共财政重点要投入乡村道路的硬化、村村通公路建设等,重点要实现“修好农村路,服务城镇化,让农民兄弟走上油路和水泥路”的目标,调整投资结构,加大工作力度,同时还要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组织开展农村客运网络化试点工程。第二,加大对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第三,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现阶段重点是中小学危房改造、必要教学设备的配置、教学公用经费的补助和师资队伍的培训。第四,支持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防疫体系建设。现阶段的重点是要解决好农村医疗条件差,农民缺医少药、看不起病的现象。第五,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弱势群体发展。现阶段主要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农村扶贫开发等。第六,农业信息、农民培训和技术服务。重点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业信息体系建设、重要农业科研项目和农业科技推广项目、探索农民外出打工所需要的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

9.2.2.加快农村公共财政制度建设的两项改革

(一)改革政府的公共品供给体制

1.统筹城乡公共品的供给,要将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放在农村。基于农村当前公共品严重短缺的现实,政府应该把公共资源的分配重点放在农村,缩减城市“锦上添花”的公共开支,把更多的公共财政资源投向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建设。从城乡公共品供求的现状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在公共品供给机制上的体现,不是实行城乡相同的公共品供给制度,而是基于城乡公共品需求增长的层次差异和不同属性,针对不同性质的公共品和城乡公共品需求增长的重点,因地制宜,全面加快并统筹协调城乡公共品供给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2.建立完善全面的转移支付制度,财政拨款转向“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税费改革以后,中央加大了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基层财政减收的压力。现实要求是,进一步加快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进程,以解决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公共开支严重不足的问题,同时有必要改变当前中央政府对地方公共品的财政补贴方式,把“一般性的财政转移支付”变为“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使资金与服务一一配套(如教育专项资金、卫生专项资金等),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共资金被挪用的可能。

3.推进供给主体改革,明确公共品的供给主体及各级政府的供给职责。

要增加农村公共品的供给,关键是要明确各级政府的供给职责,合理划分政府间的财权和事权,建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类别、按比例合理负担农村公共品的机制,采取以中央、省两级政府为主导、地方财政适当配套的方式解决当前农业经济发展、农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品供给问题。按照公共品的类别、层次确定城乡各类公共品的供给主体,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职能边界、职责和义务范围,明确区分政府与农民各自承担的供给责任,合理划分两者在公共品成本支出上的责任界限。在目前县乡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国家应根据农村公共品的不同性质,建立起由中央、省、市、县、乡、农民“六位一体”的供给体制。剥离过时的或不符合公共服务需要的机构和职能,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要推向市场,与当前农村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不相适应的单位要撤销。同时,应该采用相关措施支持、鼓励提供公共品的民间机构成长、发育。

(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县乡机构改革

推进农村民主建设,建立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表达机制。当前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特别是“一事一议”,为农民表达对村级公共品的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如果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仅仅停留在村级显然是不够的,可以考虑将民主范围从村级扩展到乡级,实行真正的乡村自治,使农民的意见得到充分的反映,村民对公共资源的使用拥有监督权。完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转机制,使人民代表及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能够将农民的真实需求顺利地集中起来,上传或平行传达给同级政府,然后发挥监督职能,参与公共产品的提供过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继续推进县、乡机构改革,是农村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深化县乡机构改革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坚持从实际出发,在上级统一布置和要求下,更多地发挥县乡党政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改革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于直接为农民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乡镇来说,目前部分机构的设置不够规范和合理。乡镇机构改革的重点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合理设置乡镇所辖机构,重点加强综合服务机构、执法机构和监督机构,并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因地制宜地撤并部分规模偏小、负担偏重的乡镇。将调整撤并乡镇与机构改革、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有效地衔接起来。针对涉农部门分工过细、协调不力的状况,可打破目前的部门设置,重新组合成若干执行性机构,有的事业机构也可改制为企业单位,从乡镇机构序列中剥离出去。

9.2.3.着力增加农村公共财政三方面的投入

(一)加快农村环境治理投入,确保农村可持续发展

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村的环境问题引人注目,农村的生态保护和建设,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活、生产质量,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的环境不断恶化,不少地区农村的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

一是化肥施用量大;二是农药使用量高;三是畜禽污染物排放量大。因此,国家公共财政的支出应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职责,把农村环境治理投入作为农村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

1.农村公共财政加大对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支出份额。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公共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力度,主要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乡镇垃圾中转站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工程等。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尤其要加大对农村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化肥农药、作物秸秆、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补助和贴息;加快实施农村河道整治,加快推进农村小流域综合整治。

2.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尽快出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制订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管理等一系列配套标准体系;要求各级政府将环境敏感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对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逐步落实搬迁计划,结合禁养区外的畜禽养殖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并建立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结合村镇建设规划的实施,对农村家庭养殖户,进行适度规模集中,建立养殖小区,并与相应的种植面积相适应,实行集中治污;加强农业农村污染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预警体系,为科学决策和业务指导提供依据。

3.依靠科技进步,加大科技投入。搞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科技必须先行。要切实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积极组织开展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的科学研究;要积极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控制示范项目建设,树立样板,在取得成功的基础上,稳步推广,整体推进;要通过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提高农村种养殖业水平,积极发展效益农业、生态农业,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把农业农村污染控制纳入环保产业发展的重点,加大扶持力度(浙江省财政厅课题组,2003)。

(二)加大农业科研、信息、技术服务等无形农村公共品的投入

面对国内农产品买方市场的出现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政府应积极运用与wTO规则相容的支持空间,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加大对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农产品市场信息、食品质量和安全检验、重大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等公益性服务的支出,改变支持方式,将增量投入主要投向项目研究和技术推广,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教育和培训,降低农民获取农用技术的成本,以此增强农业的自我发展能力。首先,农村公共财政必须是农业科研投入的主体,尤其对投资规模大、风险程度高、产出周期长、社会效益高的农业科研项目应承担主体责任。通过农业科技进步提升农业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科学技术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其次,加强农村公共财政对部分农产品重点生产基地和区域的科技投入。如东部沿海外向型“绿色农业”、海洋“蓝色农业”等农业生产基地的建设,东北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粮食主产区的“特色农业”农业科技投入和中、西部地区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区的科技投入,特色优势农产品的科技投入,从而提高国家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后,农村公共财政对农业科研的投入要形成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形成多主体投入、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要保证农业科研队伍稳定、精干和高效,中央财政一级的农村公共财政应保证其事业费的最低供给。当前迫切需要增加国家公共财政对农业科研及推广、农业信息提供、技术服务、农民技术培训和农业科技进步等无形农村公共品的投入水平,以及中央财政投入比重的增长,在保证农村公共财政最低供给的同时,也应吸引其他投入主体参与农业科研投入,开辟多投入渠道,国家、集体、个人、社会共同投资农业科研及推广、农业信息提供、技术服务、农民技术培训和农业科技进步等无形农村公共品,从而有效缓解公共财政对农业基础建设和农业科技进步方面的投入总量不足、支出结构不合理、有效性不强等的矛盾。

(三)增加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

农业保险①作为wTO规则所允许的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之一,是农作物收入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户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风险主要分为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面临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将加大,农民的就业、医疗、养老、房屋建筑等压力也将显性化。

以自然灾害频繁而又严重的浙江为例,该省每年都有一些地区遭受干旱、台风、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袭击,而被认为是人类10大“自然灾害之冠”的台风,近几年更是多次在浙江沿海登陆。据统计,全省平均每年单纯因台风造成灾害的受灾人口5.3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0.78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14亿元。2004年14号台风在浙江省温岭市登陆,以浙江省损失最为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此次台风造成东南沿海部分地区受灾人口1818.2万,死亡183人(另有9人失踪),农作物受灾面积74.08万公顷,倒塌房屋7.32万间,损坏房屋21.26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01.4亿元。浙江省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决定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其主要特点是“市场运作,政府兜底”①,浙江决定将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财政配套。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在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试点中,政府补贴明显不足,这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我国政府迄今并没有正式承诺给予农业保险补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其他方面与商业性保险一样,似乎是准备走“以险补险”的路子。

在浙江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业占该地区GDP的比重比较小,政府财力雄厚,无论是采用专业化农险模式,还是采用“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模式,政府补贴不成问题,这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难点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国内外的农险实践已经证明,如果没有充足的政府补贴,无论采用哪一种农险模式,其保障作用都很有限。我国发展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依赖政府补贴,但没有政府补贴是不行的。为此,要加大中央财政补贴力度,包括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经营主体的补贴两个层次,也可采取支持建立农业保险基金或购买再保险等方式。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税收减免。在免去营业税的同时,减免所得税,鼓励保险公司开拓农险业务。

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用作应对农业大灾之补偿的积累。

建立以农业收入保险和农民社会保障为核心的农业支持体系,为农民生活提供有效的保障,对于农村的稳定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对农业生产亏损的补贴和税收减免、建立农业专项风险基金等办法,建立农民收入保障制度;另一方面,还应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坚持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导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农民需要的医疗、养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对困难户和孤寡老人实施生活补助等制度,并循序渐进地将社会保障体系覆盖到广大农村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