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经亨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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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文牍(3)

窃敝会发起于寒假期间组织教员视察团,以日本、朝鲜、京、津、奉天、曲阜、江宁等处为目的地,函请教育厅转呈拨款补助,兹于一月二十八日准教育厅函。开案奉省长公署第七五三号指令,本厅呈为省教育会筹办视察团转请酌拨补助由,内开呈悉查该会组织教育视察团拟往日本、朝鲜、京、津、奉天各处周历考察,自是修学必要之举,所称用费较巨,亦尚实情,应准于本年度预备费项下酌拨银二千五百元,藉资补助,仰即转行知照,并令派员前往财政厅具领可也。此令等因奉此相应备文函,请查照等由,准此。仰见钧长嘉惠士子振兴教育之盛心,莫名钦感,业经邀集各团员会议,部署一切。计共团员三十二人,每人随带行李三件,准于阴历十二月二十一日在上海会齐,以便乘轮先赴日本。除遵令派员前往财政厅领取此项补助费暨函报教育厅备案,并候视察完竣后另文报告外,理合将团员姓名履历开列清折,备文呈请钧长俯赐察核,准予给发护照,以利行程,并请咨行驻日公使妥为指导,俾资接洽而便参观,不胜公感之至。

谨呈

浙江省长齐

浙江省教育会会长经亨颐

中华民国7年1月28日

(原载《教育周报》第192期)

浙江省教育会复教育厅送去中等学校第二次联合运动会简章函

(1918年1月)

径启者案准贵厅公函,以第二次中等学校运动会章程及开会日期,应先拟定呈请省长核准,以便召集各校代表会议时有所依据,嘱即拟定见复等语,当于本月二十七日复开临时评议会公同议决。是项简章共十条,兹特另纸开列,备函奉达敬祈察照为荷。

此致

浙江教育厅

计附简章一纸

浙江省教育会会长经亨颐

一月三十日

附:浙江中等学校第二次联合运动会简章

第一条 本会以统一精神、锻炼意志、提倡体育为宗旨。

第二条 本会事务分司令、评判、运动、卫生、文牍、纠察、招待、庶务八部办理之。

第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干事长一人,各部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干事无定额。

第四条 本会以省长为会长,教育厅长为副会长,干事长由各部主任推举,各部主任由会长召集与会各校代表开预备会公举,干事由各部主任推举之。

第五条 本会事务所设常驻办事员二人,由会长任用,酌给津贴,以三月为限。

第六条 本会运动事项由预备会定之。

第七条 本会开会以三日为限,其日期由会长定之。

第八条 凡本省中等学校学生皆为运动员,须一律与会,其离会场较远不能到会者,得派选手与会。

第九条 本会经费由省款支给之。

第十条 本会各项规则另定之。

(原载《教育周报》第192期)

浙江省教育会复汤氏函

(1918年3月)拙存先生尊鉴:

顷辱赐书,敬念仰承先志,将财产二十一万有奇,委托敝会承管。举凡鬻产及岁息所得,计达昔者所受国赍二十万之数,公之全省,以利教育,善继善述,达孝之用心,以养以教,作人之盛意。敝会同人,忝在气类,敢不竭其绵薄,以期无负。兹已敬体来旨,益以讨论所及,议定条约数则,别纸奉览,至希斟酌,俾资循守。令先大人不朽之业,万流景仰,马鬛崇封,四方将于是乎观礼,所酌留之数,自尚谨如来命。至于无德不报,古有明训,不谓君子施人,不德不责,仰企雅怀,曷胜钦佩,端肃布复。

敬候

礼安

附本会经营汤氏捐银条约一扣

浙江省教育会会长经亨颐顿首

附:浙江省教育会经管汤氏捐银条约

今因汤拙存、韦存兄弟秉承先志,自愿捐银二十万元,充作本省地方教育经费,委托本会经管。又以一时无力筹足现款,愿将所有现款及其他产业,先交本会管理,自后产业变价及一应租息,均由本会收作捐银,以满二十万之数为限。本会受此重托,自宜格外审慎,爰拟定条约,列举如后:

(一)捐银二十万元,除已缴现款二万一千一百十二元,由本会收作捐银外,并附缴动产不动产一切券证,共约值银十九万一千二百五十七元零,由汤氏备具详细目录二份,双方盖印,分执存照。

(二)已收捐银及一切券证,由本会推举管理员五人,妥为保管,倘管理员遇有事故,未便保管时,本会须另推补充之,但所推之人,须得汤氏之同意。

(三)所收捐银,无论多少,均由本会即时填给收据,交汤氏收执。

(四)捐银未满之先,所有已收捐银及捐银存息,均由本会分别存贮,至捐银已满之后,再由本会商同汤氏确定用途。

(五)已收捐银及一切券证,汤氏与本会会长,均有随时监察之权。

(六)一切券证,如遇有价值相当,汤氏自愿变卖,或因事实之必要(以有益捐银者为限)。其向本会领取时,须先声明事由,并出具手据,或凭函交由本会收执。唯变卖所得价银,须交本会收作捐银。

(七)一切券证,自捐银收满之日,本会须查照目录(除照前项规定已领取者),如数检还。

(八)本条约缮写四份,汤氏与本会各执一份,另由本会以二份分呈省长公署及教育厅备案。

(原载《教育周报》第199期)

陈请省议会设立浙江大学文

(1918年4月)

窃维教育之进行,须适应时势之需要,尤宜斟酌地方之情形。浙省自光复以来,高等学校业经停办,所可称为高等教育者,仅有法政、医药两专门学校,然且皆别系而非正宗。近来中小学校日见增多,莘莘学子,欲求纯粹高深之学问,靡所适从。际此科学竞争时代,而浙中学务简陋如斯,揆之时势,既嫌未合,按诸地方,尤多缺望,谨举其弊,为贵会诸君子陈之。

一曰文化之衰落也。浙中学风,素称精粹。自晚近无大学之设,后生小子,局于浅近,限于小就,不复能极深研几,以求至当,间有询以婺学渊源、姚江学派而不甚明了者。余可概见,非教育之不良,教育程度限之也。长此以往,何堪设想,此大学之宜设者一。

一曰学生之虚耗也。全国大学现只北京一所,此外寂然无闻,中学毕业生欲赴京就学,既苦于川旅之为难,又困于名额之有限,虽有壮怀,徒叹望洋,计惟有辍学以嬉,或勉屈远去,改入他途而已。中学毕业生不乏优秀之才,乃因此中止,等于虚耗,戕贼青年,斫丧学子,暗中损失,殆未可以臆计,此大学之宜设者二。

一曰人才之消散也。浙中高等学校既如此缺乏,于是闳硕之儒、俊彦之师相率他往,不能安于故乡。试举浙中绩学大家,现留在浙者,能有几人,此何故欤?皆由无大学以容纳之也。夫人才者地方之精华也,人才日见其消散,地方又安怪退化,此大学之宜设者三。

一曰教育权之旁落也。吾浙无自办之大学,而外人所设学校,则固有大学在焉,外人尚如是热心,吾侪能无抱愧?教育灌输,无分畛域,而精神上之影响,亦未可忽视,潜移默化,端贵扩张,此大学之宜设者四。

查民国6年9月27日,教育部公布修正大学令,并无限制大学必须国立之明文,其第十七条,且有私人或私法人亦得设立大学之语。准是以观,则省立大学当然可以成立,至于大学学区,原须分划,但现尚未见公布,报载津、沪、粤、汉将分为大学学区,此系指国立而言,如果实行,吾浙仍然缺望。用特揆时度势,参酌地方情形,拟具浙江大学办法大纲数条,陈请贵会采择,提付大会议决施行,教育幸甚,浙江幸甚。

附办法大纲如下:

(一)浙江省会地方设立浙江大学一所,其经费由省款支出之。

(二)浙江大学遵照修正大学令先设文理两科,本年度应先办预科。

(三)浙江大学预科学生,遵照部令专收本省中学毕业生,但入学时应先经试验。

(四)此项预科应支教职员薪修及一切费用,以前高等学堂决算为准,俟明年逐渐推广,开办费另定之。

(原载《浙江省教育会要览》,1919年编印)

浙江省教育会

呈省长为经管汤氏捐银事送去条约请备案文

(1918年8月)

窃准绍兴汤绅孝佶同弟孝僡,承其先人蛰仙先生之遗志,自愿捐银二十万元,充作本省教育经费,委托敝会经管。因一时未能筹足现银,先将所有现款二万余元,暨各项券证交由敝会管理,随时收到现银,分别存储,以满二十万之数为限。届时由敝会商同汤氏确定用途,事关管理产业,特双方订定条约,藉资信守。在汤氏慨承先志,捐此钜赀,洵属孝义兼尽,在敝会受此重托,尤宜审慎周详。爰经召集评议员会议,公同允可,并照约推举阮性存、许炳堃、蔡元康、陈虁暨亨颐五人为管理员,所有收存款项等事,均由管理员会协议主持。敝会会长与汤氏,随时监察,藉明责任而期周密,业已如议实行。惟是款项较巨,预计宽以岁月,方能收足,非得官厅保障,恐不足以昭郑重。用特按照条约第八条,照缮正式条约,双方盖章,呈请备案。除公函教育厅外,理合备文检同条约,呈请钧长察核,俯赐备案,俾凭永守,并祈批示送达祗遵,实为公便。

谨呈

浙江省长齐

计呈送浙江省教育会经管汤氏捐银条约一份

浙江省教育会会长经亨颐

(原载《教育周报》第213期)

浙江省教育会呈省长为吉祥巷房屋仍旧充作会用文

(1918年8月)

窃照敝会前以建筑新会所经费不敷,呈请将吉祥巷房屋变卖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