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经亨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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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文牍(4)

奉批以公济公,尚属可行,仰即咨商官产清理处会呈立案等因在案。仰见钧长维持爱护之盛心,莫名钦感。嗣因建筑经费分头劝募,荷蒙钧长暨各士绅协同捐助,差有就绪。而预计会中应需房屋,殊属不敷分配,缘新市场新会所之基地本不宽广,加以构造时系专为开讲演大会起见,除中间大讲堂暨楼上旁听席外,余屋无多,仅足供会议及其他临时开会之用。此外平日应行事业,如教育周报编辑处,如各项研究会,如公众物品存储处,均需有常所以供应用。本年下学期,复拟筹办教育博物馆,征集各县各种物品,以供展览,开会前之存庋,尤非有宽大之场所不可。为此公同集议,复拟将吉祥巷房屋,暂缓变卖,仍照旧案,留充会用,理合据实声明,呈请钧长俯赐察核,准予备案,并祈令行清理浙江官产处知照,不胜公感之至。

谨呈

浙江省长齐

(原载《教育周报》第213期)

浙江省会青年团呈请备案文

(1919年3月)

窃惟一国根本全在青年,青年修养端资辅导,是以欧美列强咸有青年团之组织,政府保护奖励不遗余力。日本亦已于大正四年由内务文部两省特颁训令,全国推行,所以增进人群之文化补助学校之不逮,用意至为深远,名曰团者,取团体行动之意,纳青年于轨物之中而施以相当之教育,与军队组织截然不同,与其他政治集合更迥然分别。我国向无此种组织,虽近年西洋人士在中国各地设有基督教青年会,而宗旨性质稍有不同,推行亦未能遍及。揆诸吾国现状,证以世界思潮,实觉此种辅导青年之团体刻不容缓。去年十月,全国教育会开第四次联合会于上海。吾浙省教育会提出倡办青年团案,经全体通过,认为必要,当由全国教育会联合会于闭会后函知各省区教育会自谋进行,并缮具议决案备文呈奉教育部核准备查在案。爰于去年十二月间,由浙江省教育会邀集省议会暨军警政绅商学各界人士发起,筹备设立浙江青年团筹备会于省垣。以事关重大,创办之始讨论不厌求详。迭经开会公商并邀各界公正士绅担任维持,甫于本年三月三十日开维持员大会,议决先将浙江省会青年团实行成立,以树风声而谋推广,当将省会青年团简章及团约讨论通过;次照章举出周继潆、阮性存、黄元秀、伍崇仁、阮性山、熊飞、吴宪奎、冯学壹、吴恩元、高怡益、倪文浩、蔡元康、何春熙、金溶熙、陈纯、许炳堃十六人为浙江省会青年团董事,旋于四月五日开董事会成立会。佥以此团一经成立,团员一方面不可无团长,以资表率,爰推定省教育会会长经亨颐为该团团长,黄元秀为该团董事长,分掌团务,协力进行。亨颐、元秀等固辞不获,谨依照各团体通例,自刊木质钤记一颗,文曰浙江省会青年团之章,俾便钤用而资信守。除另行招集团员实行成立外,理合检具简章、团约及印章样式各一纸备文呈请钧署备案,并分咨内务、教育部备案——实为公便。

谨呈

浙江督军杨

浙江省长齐

计附送简章、团约及印章样纸各三份

浙江省会青年团团长经亨颐

董事长黄元秀

董事:周继潆 阮性存 蔡元康 吴宪奎 阮性山 熊 飞冯学壹 吴恩元 高怡益 倪文浩 伍崇仁 何春熙金溶熙 陈 纯 许炳堃

(原载《浙江青年团月刊》第1号)

附:浙江省会青年团简章

第一条 本团以辅导青年之德智体三育,期成健全之国民为宗旨。

第二条 本团以下列人员组织之:甲、维持员;乙、团员。

第三条 本团之创设人及各界人士,愿负维持本团之责者,得为本团维持员。

第四条 凡年满十四岁能遵守本团团约者,有团员二人以上之介绍,经董事会之认可,得入团为团员。

第五条 凡违背本团之宗旨,或有损害本团之名誉者,经董事会议决宣告出团。

第六条 本团应设职员如下:

甲、董事十六人,由维持员公推之,主持本团事务,每年改推半数。

乙、干事若干人,由董事聘请之,办理本团事务。

丙、其他职员由干事商承董事于就地各界中邀请之。

第七条 凡各界人士赞助本团者均为本团赞助员。

第八条 本团之事业如下:

(一)补习教育

(二)讲演会

(三)新闻杂志图书纵览所及巡回文库之设置

(四)视察旅行

(五)武术及各种运动

(六)登山远足

(七)共同作业

(八)共同储蓄

(九)各种产业之改良

(十)道路之建筑及修缮

(十一)学校基金之筹备及增殖

(十二)消防救灾

(十三)公共卫生

(十四)慈善事业之援助

(十五)音乐会及各种正当之游戏

(十六)善行之表彰奖励

(十七)其他改良风俗事项

第九条 维持员每年开常年会一次,如遇有紧要事件,得由董事会知会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每二月开会一次,如遇有紧要事件,得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本团经费之筹集如下:

(一)捐募

(二)请求补助

(三)本团事业之盈利

第十二条 本团团约及其他各项规则另定之。

第十三条 本简章遇有须增删修改时,由维持员会议决之。

浙江省会青年团团约

(1)博爱互助,

(2)守法不欺,

(3)惜时尽职,

(4)耐劳尚俭,

(5)爱洁卫生。

在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提请设立教育部案

(1928年8月)

废止大学院制之理由:

四次全会中,亨颐等曾提出设立教育部案,结果于国民政府组织案内决议保留至三次代表大会解决。当时本定八月一日开三次代表大会,今因筹备不及,先开五次全会,该案应提出讨论,且其他委员此次亦有提出设教育部,以符建国大纲而期普及教育。亨颐固深表赞同,除前提案历述理由外,再陈管见。关于理论者二点,关于事实者二点,分别申说如下。

关于理论的:

(一)培养人才与支配人才合为同一机关。学校专为培养人才的机关,教育行政机关与国民政府,则有支配人才之职权与义务。为校长者仅负培养人才之责,一如制造厂造成之后,配达何处,概不闻问,只要注意合用不合用,随时设法改良而已。凡学校行毕业式,请行政长官到场,其意即等于交货,行政长官当接受以去。大学院制之由来,容有苦衷,毕业生无处位置,于是想出一手包办之策,把支配人才的特权并成一起。

大学毕业顺手安置于中学,一若附学当然升学,无须试验者然,殊不知学阀之渐,自此肇其端。窃思军之所以成为阀,其原因也是培养人才与支配人才,权操于一人,有以致之;党的唯一要件,精神要团结,事权要分立,我认为培养人才与支配人才,绝对是两件事。大学院制有此流弊,所以应即废止。大学中学小学程度虽不同,职分全相同,如以大学治中小学校,犹之身体,以头治腹尾,决无是理,非受第二者同样统治不可;否则,万难使教育界承认。为位置毕业生之好意,而负学阀之恶名,甚为不取。以手段策略造制度,决无良制度,不独教育为然。

(二)科学家即教育家,不承认教育本身为科学。教育却与其他专门不同,人尽可为教育家。不但科学家,凡社会上先辈对后辈,有益于身心言行,加以指导者,何莫非师?广义的解释,直可谓教育无界。至若研究原理,则教育本身具有科学的条件,决非研究他种科学的经验便可替代,此师范教育所以有独立的必要。故教育二字,不能不认为是一个科学名词,并非仅仅是行政机关的形容词。教育机关自有教育机关的本职,决非是仅仅提倡学术、提高程度,便算尽其能事。教育行政方针,不尚专精而尚普及,不在最高学府而在最低学地,尚普及与最低学地,是由本而末。教育本身为科学的,尚专精与最高学府,是由末而本,以科学代教育,而教育与学术遂混为一谈,失其特殊的性质。故大学院制,可谓科学霸占教育制。

关于事实者:

(一)江苏省政府已决迁于镇江,大学名称,已冠以中央。试问中央大学行政院迁不迁镇江?论理管理江苏的教育行政机关,不能与省政府隔离。如迁镇江,则与大学截为两断。并大学亦迁镇江,则“中央”两字又不适用。将改为镇江大学,抑仍名江苏大学,可乎不可以中央的名义,而管理一省的教育行政,已属不合。如以教育独立为辞,决不迁镇江,则中央可统辖全国,各省教育行政均不必和省政府一起特设相关,概可由中央大学遥制。合全国为一区,至少将合数省为一区,不以省为区,则有多数省政府无教育行政机关。这是进一步的计划,将援例解决全国,以数处大学总揽各省教育行政,集权更易,而各省实际教育行政处理当然不能周到,小学教育更鞭长莫及。如仅行政院迁镇江,则明明大学区制不适用于江苏,校长两地奔走,虽极力维持,而教育制度之精神已完全变更矣。大学区制本身是试行,有此江苏之事实,其他各省就是一律办到,而首都所在之省独不能行,无论如何,要全称的实行此制,可以断然不可能了。

(二)四次全会决议,大学院名称暂仍其旧。但大学院的机关明明列在国民政府组织案中,当然在国民政府之下,和其他各部院同一性质,何以大学院门前所悬的招牌,不称国民政府大学院,大书特书而曰中华民国大学院?是否表示教育独立,大学院和国民政府并列?过其门者均不解是何用意!难道教育独立,必须独立在国民政府之外?大学院既非国民政府的教育行政机关,应于国民政府之下设立教育部,一面将大学院明令取消。庶全国教育得以切实进行,于最短期内使小学普及。谨代全国民众请命。

附四次全会保留的原案:

设立教育部案国民政府所以舍教育部之名改为大学院,据公报蔡院长发刊辞所称,仅仅因教育名词与腐败官僚为密切之联想。如此原因,大可不必!

其他各部岂可任其腐败?应一律改为大什么院?但腐败不腐败在人而不在机关之名,仍拟改设教育部,且有其他重要理由如下:

(一)官制不统一;(二)大学院制其精神为人才集中,程度提高,但与普及教育本旨不合;(三)学术与教育是两项事,大学非教育,教育行政机关不是专管学术;(四)大学制本是试行,据目前事实试验之结果,可谓专注重学术,忽视教育;(五)小学迁就大学,国民经济能力不足,初小教育基础落空,与本党儿童本位之旨大相违背。

办法:

(一)大学院制应即废止;(二)大学委员会仍存在,设于国民政府;(三)研究院仍存在,直辖于国民政府;(四)教育部以统筹全国社会教育、普通教育,使最短期间教育普及为主要任务。

(五)教育部长为大学委员会当然委员。

提案人:经亨颐 朱霁青 白云梯 丁惟汾 陈树人

(原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间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一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