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公安文书实用写作教程
18665200000023

第23章 证据类文书(4)

3.记录前熟悉案件相关情况,审记双方协调思路与节奏

讯问前,记录员必须全面熟悉案件情况,把握案件的本质内容,为做好《讯问笔录》做好充分准备。同时,注意与讯问员沟通情况,明确讯问的目的、思路、策略和关键点,以便记录时能充分理解讯问意图与重点,反映出案件主体内容。另外,记录员在熟悉案情过程中,应有意识地对案件涉及的人名、地名、专有名词、方言土语以及重要数据等做好摘记、加深记忆,这样才能在当场记录时既控制好节奏,又能抓住重点,保证笔录质量。

(四)注意事项

(1)《刑事诉讼法》第91条和《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侦查员与记录员不应由1人担任。

(2)讯问方式、过程因案、因人不同而有差异。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3)侦查员、记录员应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绝对禁止任意涂改、撤换和毁坏犯罪嫌疑人的供词,禁止在《讯问笔录》上弄虚作假,有意伪造。

(4)《讯问笔录》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侦查终结时,《讯问笔录》应当存入诉讼卷。

(五)思考与练习

(1)什么是《讯问笔录》?

(2)第一次讯问要记清楚哪些内容?

(3)在《讯问笔录》的尾部要履行哪些手续?

(4)制作《讯问笔录》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员、记录人员、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已辩解。

5.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附卷联中签注。

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例文】

XX市公安局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存根)

X公刑未犯字〔200X〕29号

案件名称丁XX盗窃案

案件编号XXXXXXXX

犯罪嫌疑人丁XX男女15岁

法定代理人丁XX

单位XX市工商管理局

住址XX市XX区XX村XX号

应到时间200X年4月22日9时

应到地点XX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批准人季XX

批准时间200X年4月21日

办案人钟XX刘XX

办案单位XX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填发时间200X年4月21日

填发人刘XX

XX市公安局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副本)

X公刑未犯字〔200X〕29号

丁XX:

我局定于200X年4月22日9时在XX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犯罪嫌疑人丁XX进行讯问。

因该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你届时到场。

(XX公安局印)

二〇〇X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

丁XX

200X年4月22日

XX市公安局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X公刑未犯字〔200X〕29号

丁XX:

我局定于200X年4月22日9时在XX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犯罪嫌疑人丁XX进行讯问。

因该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你届时到场。

(XX公安局印)

二〇〇X年四月二十三日

此联附卷

此联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

【点评】该文书能按格式要求简洁明确填写,内容较为规范。

(一)概念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而制作和使用的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程序规定》第182条第一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二)结构内容与写法

本文书一式三联,包括正本、副本和存根三部分。

1.正本

正本联是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依据,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只需填写发文字号。

(2)正文。按印制好的格式依次填写法定代理人姓名,讯问的时间、地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3)尾部。填写成文时间,并加盖制作文书的公安机关印章。

2.副本

副本联是公安机关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到场的凭证,其内容及制作方法与正本相同。

3.存根

存根联为公安机关取证活动的相关凭证,用于存档备查。依次填写清楚发文字号,案件名称、编号,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应到时间,应到地点,批准人,批准时间,办案人,办案单位,填发时间,填发人等。

(三)注意事项

(1)本文书制作完毕,侦查人员应当将文书的正本送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并让其在文书副本签注部分的“本通知书已收到”后签名、填写时间。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2)本文书一次使用有效。如果需要再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制作新的通知书。

(3)侦查终结后,本文书存入诉讼卷。

(四)思考与练习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2)该文书一式几联,各有哪些填写要求?

(3)使用该文书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三节搜查文书

搜查文书,是公安机关为了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而采取搜查措施时所制作和使用的法律文书。其主要包括呈请搜查报告书、搜查证、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

一、搜查证

【例文】

XX市公安局

搜查证

(存根)

X公刑搜字〔200X〕67号

案件名称方XX盗窃案

案件编号XXXXXXXX

犯罪嫌疑人方XX男女27岁

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单位及职业无业

搜查原因收集犯罪证据

搜查对象方XX的住宅

批准人张XX

批准时间200X年7月14日

办案人袁XX何XX

办案单位XX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填发时间200X年7月14日

填发人何XX

XX市公安局

搜查证

X公刑搜字〔200X〕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兹派侦查人员袁XX何XX对犯罪嫌疑人方XX在XX市XX区XX路XX号的住宅进行搜查。

局长(印)

(XX公安局印)

二〇〇X年七月十四日

本证已于200X年7月14日14时30分向我宣布。

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孙XX

此联附卷

【点评】该文书能按格式要求简洁明确地填写,并能依法履行法律手续,内容较为规范、完备。

(一)概念

《搜查证》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制作和使用的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程序规定》第205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20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结构内容与写法

《搜查证》一式两联,由正本和存根构成。

1.正本

正本联是侦查人员执行搜查时的凭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构成。

(1)首部。包括制发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该部分只需填写发文字号。

(2)正文。按格式要求填写侦查人员姓名和被搜查的对象。被搜查对象要写清楚是人的身体、物品、住处或其他有关地方的名称。对于是住处的,要写清楚具体地址。

(3)尾部。填写成文时间,并加盖公安局印章、公安局长印章。

2.存根

存根联由制作文书单位存档备查。按格式要求依次填写发文字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搜查原因,搜查对象,批准人姓名,批准时间,办案人姓名,办案单位,填发时间,填发人等。其中,搜查原因可根据案件情况,填写“查找犯罪嫌疑人XXX”、“查找XX物品”等。

搜查对象可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对应的人、物、场所等。

(三)注意事项

(1)《搜查证》制作完毕后,侦查人员应立即持《搜查证》正本对搜查对象进行搜查。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3)执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应当向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出示《搜查证》和身份证件,并要求其在《搜查证》的附注部分注明向其宣布搜查的时间和签名。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在《搜查证》上注明。

(4)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是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是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是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是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是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5)侦查终结时,《搜查证》正本存入诉讼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