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宪法(21世纪实用法律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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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宪法的发展历史(3)

(三)法国宪法史

法国是世界上制定宪法较早且颁布宪法较多的国家之一。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发布宪法性文件《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标志着法国近现代立宪史的开始。法国自1791年制定第一部正式宪法以来,在法国宪法史上,已经有11部宪法,期间连续经历过三次君主立宪制、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制。这11部宪法是: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1799年宪法(该宪法修正产生出1802年宪法、1804年宪法、1815年宪法三部宪法修正案);1814年宪法;1830年宪法;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该宪法产生出1870年宪法修正案);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该宪法也经过了1960年、1962年、1963年、1974年、1976年、1995年等六次修改)。从历史发展进程来看,我们可以将法国宪法史大概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大革命时期(1789-1794);第二阶段是大革命结束至第三共和国期间(1794-1875);第三阶段是第四共和国时期(1946-1958);第四阶段是第五共和国时期(1958年至今)。

1.大革命时期(1789-1794)

1789年7月14日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爆发,1794年7月27日雅各宾派被热月党人推翻,法国大革命结束。在大革命期间,法国资产阶级制定了三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即1789年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3年法国历史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

(1)《人权宣言》

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的波旁王朝,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为了巩固革命成果和建立新的社会秩序,1789年7月9日,根据穆尼埃的建议,由米拉波、穆尼埃、西哀耶斯等起草《人权宣言》,并于8月26日由国民议会通过。宣言宣告了法国旧制度的灭亡和新制度的诞生,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宣言共17条,以18世纪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为指导,确立了:人生而平等;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不可剥夺的人权;言论、信仰、着述和出版自由;主权在民,实行代议制和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罪行法定主义,任何人在未被依法宣告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财产不受非法剥夺等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原则。

《人权宣言》对法国乃至世界的人权建设均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全文吸纳作为宪法序言,1793年宪法则对其作进一步修正充实后而载入,法国现行宪法仍确认《人权宣言》的宪法效力,其宪法序言规定:“法兰西人民郑重宣告恪遵一七八九年宣言中所明定及一九四六年宪法序言中所确认与补充之人权暨国家主权原则。”不仅如此,《人权宣言》也在世界范围内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其原则为世界许多国家宪法所沿用。

(2)1791年宪法

继1789年《人权宣言》发表后,同年9月制宪会议起草了一部宪法草案,随后转入对宪法草案的讨论和修改之中。制宪会议内部存在着三派势力,即贵族派、君主立宪派和激进民主派,他们对法国实现何种体制争论不休。贵族派主张仍旧实行君主专制统治,君主立宪派主张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治,激进民主派主张废除国王实行共和制。经过长达两年的斗争,最后君主立宪派取得胜利,制宪会议通过了赋予国王较大权力,实行君主立宪制度的宪法草案。1791年9月14日,路易十六被迫在宪法上签字,宪法遂生效,史称“1791年宪法”。它将1789年《人权宣言》置于宪法的篇首,作为法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正文分为7篇,宣布法国为中央集权制的君主立宪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其中,立法权属于一院制议会,由“积极公民”从具有法定被选资格的少数积极公民中选举产生。行政权属于世袭国王,其人身神圣不可侵犯,有权任命文武官员,有权延搁议会通过的法案。司法权属于选举产生的法官,实行陪审制。废除封建等级特权,主权属于国民,人民有迁徙、集会、请愿、言论、信仰等自由。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也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它反映了革命初期法国国内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是各种政治势力斗争妥协的结果。

(3)1793年宪法

1791年宪法颁布实施不到一年,以罗伯斯庇尔和马拉为首的民主派于1792年8月10日在巴黎发动起义推翻了君主立宪政体。1792年9月21日,由普选选出的700多人组成的国民公会在巴黎开幕,当天即宣布废除国王、废除君宪,实行共和。1793年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新宪法,该宪法同时注入了罗伯斯庇尔重新撰写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新宪法交由人民公决,大多数选民赞同宪法草案,新宪法获得通过。1793年宪法取消了1791年宪法“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划分,并扩大了选民的范围。宪法规定:凡出生于法国并在法国有住所的男子而年满21周岁者;凡年满21周岁的外国男子,在法国有一年以上的住所,并以其劳动为生者,或置有财产者,或娶法国女子为妻者,或收养子女者,或扶养老年人者;凡外国男子被立法议会认定有功于人类者,均有行使法国公民权利的资格,都具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793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共和宪法,亦称雅各宾宪法或共和元年宪法,但因当时政局多变,这部宪法未得到实施就被废弃。

2.大革命结束至第三共和国期间(1794-1875)

1793宪法通过的第二年,雅各宾派即被热月党人推翻,1793年宪法也就失去了实施的环境。雅各宾派的下台标志着法国大革命的结束,此后法国进入了一个极其复杂的历史时期,并陆续制定了1795年宪法、1799年宪法及其三个修正案、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宪法、1830年七月王朝宪法、1848年第二共和宪法、1852年第二帝国宪法和1875年第三共和宪法。

1794年代表大资产阶级的热月党人推翻雅各宾派的统治后,一方面为防止法国封建势力的复辟,另一方面为镇压国内民主派,以及维护大资产阶级的统治,1795年春由热月党人起草了一份宪法草案,并交由公民投票通过,最后由热月党人控制的国民公会颁行。该宪法在序言中以《人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取代了1793年宪法的《人权宣言》,序言删除了1793年《人权宣言》中规定的关于公民权利的激进条文,增加了若干要求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条款。宪法规定:法国是共和国;立法权属于两院制立法议会,上院称元老院,下院称五百人院。行政权属于督政府,督政5人,由五百人院推荐50名候选人,然后由元老院选举。督政府主席由5人轮流担任,任期3个月。宪法保障大革命时期国有财产购买者的权益,保障公民劳动和经营工商业的自由,宪法规定政教分离。宪法取消了普选权,代之以有财产选民的间接选举,限制人民集会、结社的自由。

1795年宪法是在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成立后三年时制定的,所以史称为“共和三年宪法”。

1799年11月9日,拿破仑发动政变,推翻了热月党人的统治,取消了1795年宪法。在拿破仑的授意下,西埃耶斯等人很快起草出一部新宪法草案,经拿破仑修改后公布,于1799年12月24日提交公民表决获得通过。因该宪法公布于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成立八年之际,故称“1799年宪法”、“共和八年宪法”或“拿破仑宪法”。宪法名义规定法国为共和国,但实质上是主张独裁。宪法明文规定:拿破仑任第一执政,任期10年,连选得连任,第二、三执政仅是顾问。第一执政独揽行政权,拥有法律创制权和公布权,任命文武百官。议会由四院组成:参政院根据第一执政的指示草拟法律草案,评议院讨论法案,立法院不经讨论即行表决,元老院审核批准,最后由第一执政签署公布。参政院和元老院议员皆由第一执政任命。宪法取消了1795年宪法依据财产才能拥有公民选举资格的规定,规定年满21岁的男性法国公民皆有选举权,但是一切选举结果都仅作为第一执政的参考,选举结果并没有权威性。1802年8月经公民表决,改第一执政为终身制。1804年5月经公民公决,建立帝制,同意拿破仑称帝,法兰西第一共和国至此终结。1814年第一帝国覆灭,该宪法被废除。1815年拿破仑复辟,颁布《帝国宪法补充法案》,设贵族院和众议院,议会权力有所扩大,拿破仑复辟失败后,该宪法随之被废弃。法兰西帝国时期制定的宪法,虽称为帝国宪法,但是这并没有改变拿破仑政权的资产阶级性质。马克思指出,拿破仑帝国“是由老朽的半封建的欧洲反对近代法国的几次同盟战争中产生的”,所以拿破仑制定的宪法本质上是资产阶级性质的。

拿破仑失败后,波旁王朝复辟,路易十八于1814年6月4日“恩赐”了一部宪法给法国,史称“1814年钦定宪章”。宪章宣布法国实行君主立宪制,赋予国王极大的权力。国王为国家元首,武装部队总司令,有权任命文武百官和外交使节,缔结条约和对外宣战、召集和解散议会。立法权属于国王和议会两院,贵族院议员由国王任命,众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宪法规定年满30岁、缴纳300法郎以上的直接税的男子才有选举权;年满40岁、缴纳1000法郎以上直接税的男子,有被选为众议院议员的资格。根据1814年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资格,在当时法国居民3000万的总数中,约有9.5万人享有选举权,约有1.9万人享有被选举权。

1824年9月,路易十八死后,由其弟阿多瓦伯爵继任法国国王,称查理十世。查理十世上台后实行极端反动的政策,这引起了资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对。1830年7月27日至28日,巴黎人民举行起义,一举推翻了波旁王朝的统治,史称“七月革命”。革命成果最后落入大资产阶级手里,为维护大资产阶级的利益,贵族院迎立波旁王朝远支奥尔良公爵路易·菲利普,建立了实行君主立宪制的“七月王朝”。“七月王朝”废除1814年宪法,于8月14日颁布了一部新的法国宪法,称“七月王朝宪法”或“1830年宪法”。该宪法取消了1814年宪法“钦赐”的序言,取消国王的立法权和延搁权,仅保留其行政权,立法权属于贵族院和众议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和资格都均有下降。选举人的纳税资格线由300法郎降为200法郎,被选举人的纳税资格线由1000法郎降至500法郎。这一调整使得法国选民人数由1830年的不足10万人上升到1831年的16万人。

1848年二月革命推翻七月王朝,1848年3月2日,临时政府宣布实行成年男子普选权,以在当地住满6个月作为基本标准,年满21岁即可拥有选举权,年满25岁者即可拥有被选举权。随后法国制定新宪法,宣布法国为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法国实现第二次共和,该宪法史称“第二共和宪法”或“1848年宪法”。该宪法包括12章176条。宪法首次将“博爱”纳入宪法文本,与“自由”、“平等”并列。在公民制度方面,宪法赋予公民一些新的权利,宣言废除政治犯的死刑,在法国全部领土上废除奴隶制度。第一次在宪法正文中确认了从业自由、通过义务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劳动技能、劳资平等、救济老弱病残等社会权利。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一院制的立法会议,立法会议由普选产生,任期3年。行政权属于总统,任期4年,不得连任。总统无权解散议会,议会亦无权推翻政府。1848年12月,拿破仑一世的侄儿路易·波拿巴当选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