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宪法(21世纪实用法律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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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宪法的发展历史(9)

它规定抗日民主政府的任务是“团结边区内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全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它确认了抗日民主政权的组成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在由根据地人民选举产生的各级参议会和由各级参议会选举产生的各级政府委员会中,共产党员、党外进步分子和中间人士(包括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各占三分之一,体现了抗日政权广泛的民主基础。它明确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除此之外,该施政纲领还就司法制度、税收、教育、卫生、对待俘虏、武装部队、妇女地位等问题作了规定。

3.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抗日战争胜利后,各根据地根据新的政治、经济、文化形式发展的需要,先后颁布了一些施政纲领。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简称《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等五个部分,计25条。(1)政权组织方面,《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人民按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原则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各级人民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

(2)司法制度方面,它首次以专章的形式对司法作了重要规定,确立了司法机关的地位和独立审判原则。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权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判的行为;人民有不论用任何方法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人员之权。(3)人民权利方面,规定解放区人民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项自由权利、规定男女平等并且应照顾妇女之特殊利益。(4)经济文化方面,《宪法原则》规定,应保障耕者有其田、劳者有其业、企业有发展的机会;用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所有的人力、财力为促进繁荣、消灭贫穷而斗争;欢迎外来投资,保障其合理利润;设立职业学校,培养技术人才;有计划地发展农工矿各种实业。文化上,要普及并提高一般人民之文化水准,从速消灭文盲;保障学术自由,致力科学发展。

第三节 新中国的宪法历史

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已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1949年9月20日,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而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纲领》则是新中国宪政史的基石和出发点。此后根据不同的历史需要,我国先后颁布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并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以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作出了部分修改。

一、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8年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战场上转入全面的反攻。随着解放战争的迅速发展,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全国胜利,中国共产党中央于1948年4月30日发布了《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提出迅速召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政治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口号。该号召立即得到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和海外华侨的热烈拥护,许多民主人士从香港、上海、平津等地陆续进入解放区,与中共领导人共商建国大计。在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和领导下,经过一年多的精心筹备,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形式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在北京召开,由它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这次全会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选出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为形式最高国家权力的常设机关。

《共同纲领》包括序言和7章,一共6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和任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共同纲领》在总纲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同时序言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

《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务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同时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战争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上述有关任务的规定是从当时中国实际出发而制定的,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2.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组织活动原则。《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则为: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入民政府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委员会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各下级人民政府均由上级人民政府加委并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全国各地方人民政府均服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人民政府间职权的划分,应按照各项事务的性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以法令加以规定,使之既利于国家统一,又利于因地制宜。”“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

3.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纲领》规定,国家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享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保护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4.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政策。在经济政策方面,《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规定新民主主义时期的社会经济为五种经济形式,即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

这五种经济成分要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文化教育政策方面,《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同时规定,要努力发展自然科学,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研究社会现象,提倡文学艺术为人民服务,改革教育制度和教育内容,提倡国民体育,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

在民族政策方面,《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同时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在外交政策方面,《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是“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宣布废除一切卖国条约,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愿与世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规定政府应尽力保护华侨的利益。

在军事政策方面,《共同纲领》规定,建立统一的受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统帅的军队,建立政治工作制度,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适时实行义务兵役制,军队和平时期参加劳动生产等等,以巩固国防。

《共同纲领》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代表着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毛泽东评价《共同纲领》是“我们国家现时的根本大法,是检查工作、讨论问题的准则”。它对确立新中国建国初期的大政方针、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也为不久后我国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积累了经验和创造了条件。

二、1954年宪法

从《共同纲领》颁布到1953年三年的时间里,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先后完成了祖国大陆的统一,完成了土地改革等各种民主改革,进行了镇压反革命的运动,恢复了国民经济。随着政治、经济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比较完备的宪法迫在眉睫。全国进行普选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为普遍选举产生基层人民代表提供了法律依据。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称为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106条。宪法的基本内容是:

1.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序言叙述了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历史过程和取得的伟大成果,规定了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2.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并在序言中确认了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地位。

3.规定了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宪法规定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4.确认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四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所有制,个体劳动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并指导进行一化三改,逐步向公有制经济过渡。

5.规定了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和必要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劳动的权利;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劳动者的物质帮助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控告权,以及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必要的义务,如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依照法律纳税、服兵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