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宪法(21世纪实用法律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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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宪法的发展历史(10)

6.规定了比较健全的国家机构体系。五四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宪法还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7.规定了国家的标志即国旗、国徽和首都。

五四宪法是《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鲜明地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它的基本原则和结构及关于国家组织的基本结构为以后的几部宪法确立了基本模式。无论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容,还是文字等都是正确的,是一部很好的宪法。但自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起,这部宪法就被束之高阁,成为一部闲法。

三、1975年宪法

1966年中国爆发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正常的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被破坏,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严重践踏,五四宪法完全被废弃。1969年中共九大召开,会议确立了“文化大革命”中产生的一套新的极“左”理论,形成了新的中央领导体制。中央“文革”小组也试图将“革命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各项“左”的政策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借以加强自己的地位。1975年1月13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17日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1975年宪法或七五宪法。

1975年宪法仍然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章节,但字数却从五四宪法的9000多字减至4000多字,条文则从106条减少为30条。这部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具有以下特点:(1)以阶级斗争为指导思想,宪法序言指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2)以党代政,强化党的领导。宪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3)取消了检察机关的设置,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4)大幅减少对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并且将公民义务规定在公民权利之前,强调公民履行义务是首要的,而享受权利才是次要的。(5)经济制度方面,取消了五四宪法中允许存在的个体劳动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只有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所有制两种所有制形式。(6)规范疏漏,文法和文字上也出现许多不确切之处。如1975年宪法充斥着一些政治语言和政治口号,甚至将毛泽东语录作为条文。

1975年宪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将“文革”中的许多错误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并为“四人帮”篡夺国家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1975年宪法是一部很不完善而且有着严重缺点和错误的宪法。但它仍然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等,仍然不失为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四、1978年宪法

1976年10月,中共中央采取果断措施,一举粉碎“四人帮”,结束了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在新的形势下,“文化大革命”的产物1975年宪法显然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1977年12月23日,中共十一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并决定提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这部宪法,史称1978年宪法或七八宪法,它是对1975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的结果。

1978年宪法在宪法整体框架上和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相同,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和首都共4章60条。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指导思想依然“左倾”。《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强调这次修宪的指导思想是高举毛泽东的伟大旗帜,完整地准确地体现毛泽东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学说,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成果。1978年宪法序言明确宣布,“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对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反对修正主义,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准备对付社会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对我国的颠覆和侵略”。

2.在国家机构方面,基本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它重申了1954年宪法中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有内容,取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规定;恢复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产生方式,改变了1975年宪法规定的“协商选举”方式。

1978年宪法重新在国家机构中设置人民检察院,取消了1975年宪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方式,重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是,国家主席制度仍未恢复设置;地方政权机关仍然采用“革命委员会”的制度,基层仍采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形式;“党政不分”依然存在,比如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规定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将公民义务置于公民权利之前的做法,但是在宪法中仍保留了1975年宪法中的若干规定,比如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4.经济制度方面,1978年宪法大致延续了1975年宪法的规定,对个体经济给予更多的限制,规定个体经济必须在城镇或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

1978年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修改颁布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尚未召开,一些理论上和政治上的是非尚未澄清,因此该部宪法表现出矛盾的特点,一方面,纠正了七五宪法中反映“左”的指导思想的条文,去掉了“全面专政”的规定,增加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恢复了“检察机关”的设置,并将国家的重心转移到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上来等等;另一方面,又没有完全摆脱七五宪法的阴影,仍然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阶级斗争为纲”。

于是该部宪法随后进行了两次部分修改。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枛若干规定的决议》,决定将在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枛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决定删除人民基本权利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五、1982年宪法

(一)宪法的产生

尽管1978年宪法经历了上述两次修改,但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1980年9月,中共中央向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经过广泛征集和认真研究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于1982年2月形成。在长达9个月的修改、论证、全民讨论之后,1982年11月2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通过了正式的宪法修改草案。同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宪法修改草案,习惯称之为1982年宪法或八二宪法。

1982年宪法包括序言,以及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和首都共4章138条。概括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确立了国家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1982年宪法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教训,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我国今后的根本任务,“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2.经济制度方面,宪法从中国生产力的实际水平出发,确定了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规定,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表现形式,国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城乡劳动者可以发展个体经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1982年宪法改变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将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仅仅规定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做法,认为在不妨碍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发展个体经济的中外合资经济可起到对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作用。

3.规定了健全的国家机构体系。(1)全面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织、职权。(2)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规定了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相对于1954年宪法设置的国家主席拥有相当大的实权,1982年宪法设置的国家主席只能根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权,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元首职能。(3)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此一设置改变了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明确了军队在国家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使国家机构更加完整。(4)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以提高工作效率。规定了部分国家领导职位的限任制,即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次。(5)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恢复设立乡政权,改变乡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并把作为群众自治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列入宪法之中。

4.完善了国家结构形式。一是在民族区域自治方面,1982年宪法在恢复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对民族区域自治新增了一些内容,比如,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二是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5.更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列为第二章,置于国家机构之首,一方面说明该部分是国家制度的延伸,另一方面体现了公民地位的提高。1982年宪法恢复了公民的“宗教信仰的自由”,删除了“四大”和“罢工自由”。在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方面,1982年宪法较之前三部宪法增加了下列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