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宪法(21世纪实用法律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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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国家性质(1)

【导读案例】

案例1:吴光安私有企业被侵占案

1989年,吴光安在自己家中建立家庭作坊,加工销售腌腊系列食品。1990年,吴光安在家庭作坊试营业打下的基础上,筹建“眉山县永寿食品厂”,并向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申报,该局以眉乡企(1990)77号《关于新办小型食品厂的批复》,确认眉山县永寿食品厂属组办集体企业,吴光安任该厂厂长、法定代表人。吴光安个人发明的东坡肘子软包装罐头工业化生产方法,已申请了个人发明专利,且试生产后经县政府组织科技顾问团论证属于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值得扶持、可上大规模生产线的好项目。在企业扩大规模过程中,1991年8月28日,眉山县永寿食品厂向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提出《关于申请更改厂名和隶属关系的报告》,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以眉乡企(1991)122号批复,同意将眉山县永寿食品厂更名为四川省眉山县东坡食品厂,由乡企管会管理升格划归为乡企局直属集体企业。1991年10月10日,该厂到眉山县工商局作了变更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1年6月20日至7月1日,吴光安以眉山县永寿食品厂名义分三次向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借款69万元,已经归还了本息。1991年10月至1992年8月,由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担保,眉山县东坡食品厂向建设银行眉山县支行、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借款总计278万元。1991年11月29日,眉山县东坡食品厂与香港李先连国际有限公司约定各投资100万元,合资兴办“中外合资四川东坡食品有限公司”,吴光安任公司总经理。1993年3月16日,眉山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以眉乡企(1993)53号通知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第19条的规定,免去吴光安眉山县东坡食品厂厂长职务,并免去吴光安中外合资四川东坡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问:(1)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如何确定?(2)宪法是如何规定私有财产制度的?(3)吴光安对企业的私有财产权为什么得不到保障?

案例2:盗伐林木党委被诉案

1998年3月,陕西安康镇坪县华坪乡东升村两个采伐点内420多立方米国有林木被盗伐,这些被砍的林木几十年内都无法恢复。经调查发现,这起特大盗伐林木案是在华坪乡党委及当时的乡党委书记唐德明的决策下实施的。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保证地板条精加工厂及时开工,唐德明主持召开乡党委会议,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又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决定将采伐点定在东升村,采伐国有林木。2001年12月,该案历经曲折,由镇坪县人民检察院将华平乡党委及当时的党委书记唐德明依法起诉到镇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公诉方认为,党委是机关的一种应当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华坪乡党委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辩护方辩称:不能任意扩大机关外延,华坪乡党委没有非法占有林木,构不成单位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唐德明认为,自己没有为个人谋取一分钱的私利。镇坪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坦言,基层组织中党政不分的现象的确存在。

问:(1)如何理解政党的宪法地位、法律地位?(2)执政党组织如作出错误的甚至违法的决定,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可以作为被告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3:旧国旗被随意丢弃案

2003年10月14日上午,接读者反映,记者赶到西安市南郭门里乐居场一废弃工地,发现两面长约2米、宽约1米的国旗和烂菜、旧瓶子及腐烂的食品堆放在一起。记者看到,国旗是布制的,整体基本完好,只是边角处有稍许破损。

旧国旗被人扔进垃圾堆,引起市民反感。

问:国旗的悬挂与使用有什么规定?旧国旗应该如何处理?随意丢弃旧国旗是否构成违法?

【内容讲解】

第一节 国家性质的宪法表述

一、国家性质的内涵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本质,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把国家性质称之为国体,“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这里讲的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而言是指在一国中,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哪些阶级在统治阶级内部属于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者地位,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如何等。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是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它往往决定了一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种:

1.决定国家性质的首要因素是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这是决定国家性质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因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反映了社会各阶级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体包括两方面:

一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谁是统治者,谁是被统治者;二是统治阶级内部各阶级、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宪法作为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最集中体现,它既要反映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也要反映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但主要反映统治关系。

2.国家性质的最根本、最终的决定因素是一国的经济基础。任何统治阶级要维持国家政权必须要依赖一定的经济基础。他们都必须首先在经济上处于支配地位,同时该阶级也必然要借助国家这一暴力机器维护其经济上的统治权,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统治阶级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机器,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所以国家的经济基础不同,国家的性质也必然不同。

3.国家性质还受一国社会精神文明的性质和程度的影响和制约。精神文明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创造出来的精神成果,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达和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任何统治阶级总要在占领政治、经济领域的同时还必须占领国家的思想、文化领域,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巩固国家专政。

可见,国家性质如何,受制于该国政治、经济和思想这三种因素,它们反映了国家最基本的统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意识形态。

二、规定国家性质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国家性质与宪法的关系十分密切,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规定国家制度时首先要确认本国的国家制度。作为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规定国家制度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所以,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是宪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之一。当然,各国宪法通过宪法规范在表述和反映国家性质时的方式是不同的。

西方国家宪法一般不明确规定其国家的阶级属性,而是以抽象的“国民主权”、“民有、民治、民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共和、法治、人权等原则或理念来表示国家性质。例如,作为最早的宪法性文件之一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3条即明确规定:“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这便深刻体现了深受卢梭自然法思想影响的“人民主权”原则。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也在其序言中宣称:“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内部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很显然,在宪法中把美国说成是一个民主的共和国。根据法国1958年宪法第2条,“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日本1946年宪法也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国政仰赖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如此林林总总的宪法都是用抽象、晦涩的词句回避对国家阶级本质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西方国家宪法关于国家本质规定的特点就是规定与实际的脱节,因此必须将宪法的规范同它们的社会实际生活结合起来才能弄清其真实的阶级性质。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自己国家的阶级性质,表明它是由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享有民主的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社会主义国家。如1918年苏俄宪法第1条明确宣布:“俄国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共和国。”表明了在当时的俄国确立的是工农阶级和一切劳动者为国家政权的享有者,对一切剥削者和资产阶级实行镇压的国家性质。1936年苏联宪法第1条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工农社会主义国家”。第2条和第3条规定,“苏联之基础,为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此苏维埃因推翻地主资本家权力及争得无产阶级专政而已经发扬巩固”。“苏联全部权力属于劳动者,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之”。

新中国成立后的历部宪法也都以明确的语言对国家性质作了揭示。因此,公开规定自己国家的阶级性质,确认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者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表明它是社会绝大多数成员享有民主的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国家性质规定的鲜明特点。

三、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表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的确立

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为指导,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伟大创造。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精髓。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要实现消灭剥削、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的伟大历史使命,就必须通过武装斗争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即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夺得民主。”这里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无产阶级专政思想。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比较详细地阐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指出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这标志系统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已经确立。1917年,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

“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当然不能不产生非常丰富和多样的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是一样的:都是无产阶级专政。”在这里,列宁指出: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争取解放的具体革命道路是不相同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实现形式也会各有特点。列宁领导俄国建立了苏维埃本身就是在实践上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具体国情出发,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的广泛统一战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形式,这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