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宪法(21世纪实用法律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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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国家性质(3)

中国近代的知识分子,产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先进的知识分子在革命中是首先觉悟的,常常起着先锋和桥梁的作用。一部分先进的知识分子,更是马列主义的最早接受者和传播者,成为党的创始人和无产阶级革命家。他们在革命力量的组织和革命战略的制定上,为革命成功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制定的“大量吸收知识分子”的正确政策,就是这种现实的反映。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剥削阶级的消灭,我国知识分子队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知识分子从总体上看,已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起着骨干作用。他们不仅在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建设,而且在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中,不仅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思想领域,而且在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中,都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因此,现行《宪法》序言指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第23条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地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这是国家对知识分子的地位和作用的充分肯定。

4.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广泛社会基础

统一战线,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为了实现一定革命阶段的总任务,同其他革命阶级、革命派别以及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在一定的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结成的比工农联盟范围更广泛的政治联盟。始终坚持统一战线的原则,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一大特点。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论述过建立统一战线的必要性,指出,“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到处都努力争取全世界的民主政党之间的团结和协议”。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过程中,也阐明了无产阶级在革命斗争中要战胜强大的敌人,必须联合最广泛的同盟军。列宁说:“要利用一切机会,哪怕是极小的机会,来获得大量的同盟者。”“谁不懂得这一点,谁就丝毫不懂得马克思主义,丝毫不懂得一般的现代科学社会主义。”

我国的统一战线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形式、范围和内容。曾先后经过了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及现在的爱国统一战线三大历史发展时期。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的名称是由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确定的。现行宪法序言宣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根据这一表述,我国现阶段的爱国统一战线就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更加广泛的政治联盟。在这个统一战线中,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大陆范围内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全体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结成的联盟;另一个是大陆范围外的以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结成的联盟。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爱国统一战线的对象是2004年修宪时增加的,这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所引发的社会阶层结构新变化的客观现实而作出的重要修改,标志着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发展。

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第一,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第二,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服务;第三,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而要完成这三大任务,则需要依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会议这一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广泛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人民政协的组织活动方式主要是通过参加会议、组织视察、调查和提出议案等形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二节 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与宪法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国家性质的最根本、最终的决定因素是一国的经济基础。一国的经济基础通过宪法、法律的确认与调整而形成的有关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就是该国的经济制度。因此,经济制度是对国家经济生活的法律化的描述和设定,是表现为法的规范的经济基础,属于一国的上层建筑系统,其主要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促进一国的经济基础。经济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如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制度等;二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经济管理体制,如计划经济体制或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该经济管理体制有内在联系的基本经济政策。”

(二)经济制度与宪法的关系

经济制度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两者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要理解两者的关系,必须从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出发作深入的分析。

1.宪法是经济基础深刻变革即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在人类文明史上,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的每一种社会经济形态,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前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支配权与政治上公开的暴力统治是合二为一的,经济基础无需取得制度化的形式。在等价交换、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过程中的指挥与服从关系、交换过程中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已经不可能通过政治强制来实现,而只能通过保护物权、保护人权和制约国家权力的方式来实现。因此,制定一部宪法以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把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关系制度化,使之获得更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就显得十分必要。宪法就是在社会经济形态进入商品经济阶段,发生革命性变革的情况下,经过资产阶级革命而产生的。

2.宪法是经济基础法制化的基本形式

特定的经济基础形成后,不仅有其观念表现形式,也有其制度表现形式;不仅通过政治制度得到反映,也通过法律制度获得体现。在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经济基础制度化的形式中,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的宪法是确认经济基础、调整经济关系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形式。宪法确认经济基础、调整经济关系的制度构成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3.经济制度是宪法的重要内容

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经济制度便被纳入宪法规范的调整范围,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概言之,经济制度的各个主要方面,比如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及其所构成的经济成分、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基本经济体制、经济原则等都成为宪法调整的对象。当然,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对经济制度反映和保护的方式、范围是不同的。

(三)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反映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各资本主义宪法侧重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间接反映经济制度。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确立并规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比如法国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适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第14条修正案进一步规定:“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原则不仅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确认,实际也是对作为那个社会生产关系核心的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确定。第二,对公民“自由权”的规定,虽不直接涉及社会的经济制度,但在实际上蕴涵着“自由放任”的经济原则。由于宪法规定了公民“自由权”,“政府为确保这种人权保障体制,要求起到‘夜警’的作用(维持治安和国防),它是‘自由放任’的政治经济体制,是作为‘最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宪法体制”。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日益加强。这种变化也反映在了宪法当中,具体表现在: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开始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应该同时有助于公共福利”。意大利宪法规定,“为了进行土地合理开发,建立平衡的社会关系,法律对于私人土地课以义务及限制”。第二,政府的经济立法权和行政权大为扩张,政府管理经济的作用开始受到重视。最早是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中授予联邦国会以较大的经济立法权,从公用征收到贸易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几乎各个方面都纳入到政府立法权的范围。第三,公民的经济自由权受到了积极限制,各国宪法中增加了公民社会权利方面的内容,如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险以及福利制度等等。第四,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范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宪法开始用专章、专节或更多的条款来全面规范经济制度,与此同时,国家的经济政策也成为宪法规范的重要内容。例如,二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宪法时都规定对国民经济实行一定程度的计划管理和计划调节。很多国家还以专章的形式系统规定从赋税、公债到国有土地管理等经济管理的内容。

20世纪初,伴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明确宣告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国家保护公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而与资本主义宪法形成鲜明的对照。如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庄严宣告:废除土地私有制,全部土地为全民所有;全国性的一切森林、蕴藏与水利,全部家畜与农具,实验农场与农业均为国有财产;将一切银行收为国有。1936年苏联宪法规定:“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废除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不仅宣告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全面规定了经济体制、分配原则、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经营管理方式内容等。

二、我国宪法确立的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历部宪法对经济制度均有系统的规定。现行宪法从第6条到第18条对经济制度作了系统规定,其后的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宪也多方面涉及经济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制度的基础。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规定表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保障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和加强工农联盟的物质基础。在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在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建立起来的,它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国营经济)、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1.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不可能在私有制经济内部自发地产生,而只能以人民革命的胜利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建立为前提条件,通过取消帝国主义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赎买民族资本、国家投资兴建各种企业等多种方式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