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技术建筑节能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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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①、③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③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④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⑤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3)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②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③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④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⑤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④、⑤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②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③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④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6)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8)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9)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1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上一款规定处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能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未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建筑企业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5)建筑企业的劳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6)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认真落实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首先,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力的角度和高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肯定安全在生产活动中的位置和重要性。进行安全管理不是处理事故,而是在生产活动中,针对生产的特点,对生产因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的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与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贯彻预防为主,首先要端正对生产中不安全因素的认识,端正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态度,选准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时机。在安排与布置生产内容的时候,针对施工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是最佳选择。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经常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尽快地、坚决地予以消除,是安全管理应有的鲜明态度。“安全第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把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是目前国家迅猛发展的主旋律。“综合治理”是一种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它是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

其次,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要坚决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所谓“一票否决”,指的是施工项目只要出现一起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和相关工程就将被取消所有评优、评先活动,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惩处。“安全一票否决制”已成为全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建筑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则,这一制度将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生死存亡。在建筑市场的招投标链条上,施工企业一旦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就不再有资格参与项目投标,在当下激烈的竞争环境下,连续一两年拿不到项目的企业多数会死于紧绷的资金链。这意味着,“安全”已经成为掌管建筑企业生杀大权的令牌。

第三,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要强化责任追究力度。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关键是要加大对行为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让责任人无利可图,甚至倾家荡产,从而使人们普遍树立如果安全生产管理不尽责就要承担严重后果的意识。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正处于创新和完善时期,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还相对滞后,人们安全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域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因此,加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

综上所述,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构建一套完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有章可循,规范执法,进一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加强企业的安全文化,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使安全生产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第二节 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

学习目的:本节主要是从人不安全行为方面着手,分析了造成人不安全行为的原因,以及应采取的措施。通过学习,使学员能充分意识到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如何扬长避短,因人设岗,避免或减少因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引发的事故。

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只要存在任何一方面的安全隐患,都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机械、设备老化不良,材料质量不合格等。它们构成了施工中的隐患和危险源,当其一定条件时就会转化成安全事故。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构成安全事故的物质基础,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率的首要工作就是将物的不安全状态实行隔离。但从大量的事故统计分析结果表明,绝大多数事故产生的原因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即使是物的不安全状态,物也是由人操作支配的。这是因为在伤亡事故的发生和预防中,人的因素占有特殊的位置,人是事故的受害者,但往往人又是事故的肇事者。因此,只要有不安全的思想和行为,就会造成隐患,就可能演变成事故。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归根结底是人的管理。因此,研究安全问题必须从人的因素和人的管理入手。

一、人的不安全行为分类

(一)有意的不安全行为

有意的不安全行为是指有目的、有企图、明知故犯的不安全行为,是故意的违章行为。

(二)无意的不安全行为

无意的不安全行为是无意识、非故意、不存在需要和目的的不安全行为。

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现场管理者(工作负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工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工作负责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表现在:现场查活不细,对工作现场的电源和周围环境未查清;制定安全措施不完善,存在漏洞;现场管理混乱,分工不明确。工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主要表现在:习惯性违章,忽视安全,采取不正确的动作,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不正确等。

人作为控制的对象,是避免产生失误;作为控制的动力,是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因素第一”的主导作用。除了前面所提到的加强对人的安全教育、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健全岗位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外,还需要本着因才适用,扬长避短的原则来控制人的行为习惯以及建立必要的、公平合理的奖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