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理学(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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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法律责任(2)

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因违约、违反民事法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主要的功能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在少数情况下也惩罚违约人的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导读材料案例2中,汝州市人大常委会承担的责任就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它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以实行惩罚功能为主,但也有一些救济功能。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的责任,它也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诉讼责任是指诉讼关系主体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违反诉讼法而引起的不利后果,如民事诉讼被告无故不到庭,则承担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由于所制定的某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所作的具体权力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是按照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而不是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来划分的,因此任何一个法律文件里面都可能规定了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并且,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所采用的许多具体责任方式也可能是相同的。例如,罚款既可能是一种行政责任的方式,也可能是一种诉讼法上的责任方式,而同样是支付一定数量的惩罚性金钱的罚金却是一种刑事责任方式。

二、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根据行为的责任是由自己承担还是由其所代表或代理的组织或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所谓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代表的个人或所属的组织(机关、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来承担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违法行政导致损害赔偿责任,公司、企业成员在履行职务中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产生的违约责任都应该由相应的机关、公司或企业承担;民事代理中的代理责任也可以说是一种职务责任。所谓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但是以组织的名义行为并不表示就只有职务责任而没有个人责任,例如,如果个人的职务行为违反刑法,那么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根据法律责任承担的内容是财产还是非财产,可将其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所谓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如民事法律中的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支付违约金,行政法和诉讼法中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刑法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所谓非财产责任,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非财产责任可以以人身自由、行为等为责任承担内容,如拘留、徒刑、强制隔离、劳动教养是以人身自由为责任承担内容的,修理、重作、赔礼道歉是以行为为责任承担内容的。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归结

一、归责的概念与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为归责,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从理论上说,任何人都可以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归责活动。但是在法律上,对某一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最终认定、追究活动主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的,由特定国家机关进行的归责活动和结果具有法律权威性和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归责区别于道德归责的重要特征之一。在现代法治社会,无论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是诉讼责任和宪法责任,一般最终应当都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能够认定法律责任的机关是比较复杂的。对于刑事责任和诉讼责任,虽然最终归责权仍然属于法院,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都有权参与归责活动;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一般由行政机关进行认定,但法院具有最终的归责权,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行政处分)的归责活动一般最终都由行政机关来完成;对于宪法责任的最终归责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但其他具有立法权限的许多国家机关也可以进行一定的宪法责任归责活动。此外,各级权力机关也可以通过行使人事任免权、罢免权来追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宪法等责任。

需注意的是,法律责任的归责也不一定都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例如,对于民事责任,当事人完全有权进行归责,同时有关的民间仲裁机关也可以进行认定民事责任的活动;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刑事自诉人也可以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普通的公民也参与了对行政机关行政责任的追究活动。

归责活动,尤其是国家机关的归责活动,必须依照法治社会的一些基本法律价值进行。在归责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反映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有:

(一)有责必究原则

有责必究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对于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而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这个原则主要是对负有归责义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法律主要是通过规定、落实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来达到调整社会关系这一目的的,如果有关的国家机关不能有效地行使追究法律责任的职责,则就等于允许甚至鼓励人们从违法行为中获利,法律的有效性、强制性以及惩恶扬善的功能就根本无从体现。

在民事领域,虽然民事责任的追究依赖于当事人的积极主张,但是这也不意味着国家机关(主要是法院)就可以放弃这个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人民法院就应该积极支持当事人进行追究违约人或侵权者民事责任的活动,而不能违背法律要求当事人作无原则的妥协让步。在公法领域,这个原则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这个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放弃、懈怠行使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职责,对于违法行为不能听之任之。

(二)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事先予以规定,人们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责任法定与责任擅断相对立。根据责任法定的原则,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要求人们为某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若法律没有规定用某一方式承担责任,也同样不能要求行为人用这一方式承担责任,例如法律规定随地吐痰只能处以罚款,那就不能因为某人随地吐痰处以行政拘留,否则就是责任擅断。与责任法定原则密切相关的法律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它们都要求法律具有可预期性。只要法律可以随便溯及既往,那么责任法定就肯定谈不上,因此责任法定必然要求法不溯及既往。

在公法领域,责任法定几乎可以说是绝对的,这主要是基于限制国家的公权力,保障人权的需要。在刑事法律中,存在“罪刑法定原则”;在行政法领域,“合法性原则”本身就包含了责任法定的原则内容。

在私法领域,责任法定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之一。与公法领域不同,民法中也可以奉行“责任约定”,对于民事责任的内容、方式、程度,当事人之间都可以进行约定。在私法领域,责任法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法律进行了确认和保护,《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对约定责任进行一定的法律限制,例如,法律禁止以自己和他人(如妻子、孩子)身体来承担债务责任,也禁止以伤害人身的方式来承担债务责任。第三,法律也直接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民事法律责任,例如无过错责任适用的具体情形就是由法律直接明确规定的,如果没有这种法律规定就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

(三)责任相称原则

责任相称原则的基本内容是,法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大小应该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这是公正原则在归责活动中的客观要求和具体体现。责任相称原则意味着我们不能简单地奉行道德理想主义,认为只要是违法行为或道德上的过错行为,就无论怎样处罚都不过分。在现代社会,我们必须根据法治的精神和公正的原则对待违法行为与责任的关系,做到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相适应。

首先,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应该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对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只能适用民事责任,不能要求单纯的民事活动主体因为违约或一般侵权就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用行政责任来代替民事责任的承担。我们必须根据行为的性质来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或者确定是否应该同时适用几种法律责任。

其次,法律责任的大小和种类应该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违法者的主观恶性等情节相适应。在民事领域,民事责任的大小主要是考虑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即使责任的大小有事先的约定,如果损失和责任过于不相称,法院也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无效。在刑事领域,责任相称原则就具体体现为“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在确定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一定要充分考虑犯罪的各种情节,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自首、认罪态度、犯罪未遂或中止、主犯或从犯等情节,最后确定相应的刑种和刑期。

(四)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的基本内容是,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只能让违法者自己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由他人代替违法者承担责任,也不应该让违法者来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责任自负原则意味着要反对责任株连和变相株连,也反对随意进行责任替代。这个原则主要是基于近代以来的“意志自由”

学说,即认为每个人的意志都是自由的,每个人都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行为和方式,但是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民事领域,责任自负原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本人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而不能要求债务人的亲属朋友为他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他们愿意为债务人承担。在刑事和行政法领域,责任自负原则意味着国家机关只能追究犯罪或行政违法者本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而不能株连他人;同时除了罚金和罚款这类责任方式外,国家机关也不应该允许他人自愿代替违法者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