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理学(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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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法律责任(3)

作为责任自负原则的补充,法律也规定了一些责任转承的特殊情况。例如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继承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责任;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可能还要求其承担行政责任;被代理人应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要为其所授权的职工的行为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上的责任;国家机关要为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这些规定并不与责任自负原则相矛盾,因为在这些可以进行责任转移的主体之间都存在着财产、人身和意志上的特殊联系,并且都符合现代的法律精神,因此我们可以说这些责任的转移是责任自负原则的必要补充。

要坚持责任自负原则就要反对任何形式的责任株连。盛行责任株连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的一个重要特征。“父债子还”、“一人犯法,株连九族”都是责任株连现象的生动写照。我国在“文革”时期也有过大搞责任株连的惨痛教训,时至今日,仍然存在许多责任株连的做法。

二、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责任的归责包括对法律责任的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因此对法律责任的免除是法律归责活动的一部分。对于免责条件,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并且规定可以免责的具体情况也千差万别。但可以确定的是,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存在明显区别。私法中由于奉行意思自治,因此对于私法上的责任,只要征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几乎所有的民事责任都可以任意免除。但是公法上的责任却不同,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外,公法上的法律责任不得通过私下的协议而任意免除。

在私法中,最重要的是意定免责,只要权利人同意,几乎任何民事责任都可以免除。法定免责类别包括:权利主张超过时效。民事权利主张的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身体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的特殊诉讼时效是1年,最长的诉讼时效为20年。权利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就意味着法律不会强制追究法律责任,这实际上免除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效补救。责任人或者其他人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对于行为引起的损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提前自动履行了部分责任,所以应该在最后计算责任时予以减免。过错较少或对方有过错。例如,《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客观不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这实际上免除了债务人的民事责任。在公法中,客观不能的免责对于一些罚款、罚金等责任形式也可能适用。

在公法中,免责条件包括:超过时效,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就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作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节省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成本。当事人不起诉。公法案件中也存在当事人不告不理的情况,比如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否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

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例如,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社会危害性小(包括主观恶性和后果)。自首或立功,即对于违法之后有立功或者自首表现的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自首降低了法律责任的追究成本,而立功则增加了社会价值,因此法律都规定予以减免责任。

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惩罚、补偿和效力否认。

一、惩罚

所谓惩罚,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所进行的限制、施压和剥夺。惩罚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种类:

第一,民事惩罚。民事惩罚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人所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民事惩罚不是很多,主要表现在支付违约金上,即在一方违约后,不管是否造成对方损害都应当根据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它对于责任人即违约方具有惩罚性,但是这并不是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

第二,行政惩罚。行政惩罚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人所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它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主要表现为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惩罚性措施;行政处分是指对于违法失职的公务员或其他所属人员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惩罚性措施;行政强制主要是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性的手段强迫违法者履行义务,行政强制主要是在要求违法者履行义务的方式上体现出了一定的惩罚性。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治疗、强制戒毒、拘传;对财产的强制,如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拆除、强制拍卖。

第三,刑事惩罚。刑事惩罚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人所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在我国,刑事惩罚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自由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生命刑即为死刑;资格刑主要是指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第四,诉讼惩罚。诉讼惩罚是指依照诉讼法对违反诉讼法的行为所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它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以及民事、行政和刑事强制执行等。

二、补偿

补偿是指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承担弥补或赔偿受害人财产或精神上损失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

第一,民事补偿。民事补偿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要求责任人承担的弥补、赔偿受害人财产和精神上损失的责任方式。民事责任以补偿为主,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并且这些方式最终基本上都可以用金钱补偿的方式得以最终体现(赔礼道歉等精神性补偿不一定)。

第二,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要求责任人承担的弥补、赔偿受害人财产和精神上损失的责任方式,我国实践中通称为行政赔偿。它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补偿责任,包括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行政赔偿和因合法行政行为(如征用土地或其他财产)造成相对人损害的行政赔补偿。

第三,司法(诉讼)补偿。司法补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所造成的侵害进行物质上的赔偿,实践中又通称为司法赔偿。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合称为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实质上是国家对受其侵害的公民所进行的民事赔偿。

三、效力否认

效力否认,是指法律规定错误或恶意的权利行使行为不能产生特定法律效果这一责任形式。

第一,民事行为效力否认。例如,公民从事民事行为时负有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义务,如果违反了就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二,诉讼行为效力否认。例如,原告在行使诉讼权时负有举证义务,如果不能尽到这个义务就会被法院宣布为败诉;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审理案件时负有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否则就可能被上级法院改变判决或者发回重审。

第三,行政行为效力否认。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负有不得滥用职权、正确适用法律、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否则就可能被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或要求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第四,立法行为效力否认。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负有使行政法规符合宪法的义务,否则就可能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违宪而失去效力;地方省政府在制定地方规章时负有不得违反该省地方性法规的义务,否则就可能被该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宣布为无效。

【复习提要】

1.法律责任可以定义为:有关的主体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强制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过错要件。违法行为要件。损害事实要件。因果关系要件。

2.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做不同的分类。按照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性质,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按照责任承担的内容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按照责任的承担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按照责任的实现形式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惩罚性责任和补偿性责任;按照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

3.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为归责,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归责活动必须遵循的反映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有:有责必究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相称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4.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惩罚、补偿和效力否认。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责任

2.法律制裁

3.归责

4.补偿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  )

A.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

B.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C.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

D.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2.下列哪些情况会导致法律责任?(  )

A.保安员曲某收5元自行车停车费,并不给收据

B.姜某向报社写信揭露某纪录片造假,报社没有刊登

C.冯某经公共汽车售票员提醒后仍不给抱小孩的乘客让座,小孩被拥挤受伤D.塑胶五金厂要求工人一天至少工作15小时,加班费为每小时15元3.下列何种依据可以成为公法上的免责事由?(  )

A.当事人不起诉B.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C.超过时效D.自首或立功

4.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王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能够成立?(  )

A.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

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

C.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

D.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三、思考题

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归责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