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理学(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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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法治原理(2)

(四)法律的明确性

在现代社会,立法机关如果制定了模棱两可的法律,就构成了对法治的侵犯。当然对法律明确性的要求也不能过分,一种华而不实的明确性比老老实实的含糊不清更有害于法治。

(五)法无内在矛盾

富勒说:如果一项规定要求车主在1月1日装上新牌照,另一规定则要求1月1日从事任何劳动皆属犯罪行为,就会危害法治。这是同一法律中包含的矛盾。

更为常见的情形是几个法律之间存在矛盾,不管我们是采用“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还是适用“调整”原则,都会带来不少困难。因此要避免法律中的矛盾。

(六)法的稳定性

频繁改变的法律同溯及既往的法律具有一样的危害性,两者都表明立法的动荡与不稳定性。稳定性是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的内在属性。法律不稳定之所以会危害法治,是因为一方面它破坏法律所应有的确定性、可预期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会造成社会的权势者通过法律侵害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持宪法的稳定对于一国的法治至关重要。

(七)法的可操作性

富勒说:如果立法不切实际,政府官员就会面临着这样的困境:要么强迫公民为其不可能为之事,以至造成严重的不正义;要么对公民违法视而不见,从而削弱对法律的尊重。因此,规则的接受者必须能够使其行为与规则相符合。

二、法治对制度的要求

(一)民主政体形式

政治统治模式实际上主要是政治体制的问题。法治国家在这方面的基本要求是实行民主政体。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古罗马波里比安到近代孟德斯鸠,都对欧洲古代三种主要的不同政体(君主、贵族、共和)的性质和价值作了分析,他们都倾向于第三种政体。从世界各国来看,民主政体是法治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基础。因此,真正建立法治国家的也是在近代革命以后的各民主国家。民主政体的特征在于:服从多数决策,容许少数意见。社会主义国家的现行体制属于民主共和政体,这为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条件。

当然,法治是否名副其实,还取决于国家内部权力结构的实质内容、具体制度及其完善程度。

(二)法律制约权力

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法治本身就是为了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而不是为了通过法律管治普通民众而提出来的,这是法治的制度性要求。夏勇先生曾指出:“任何社会里的法律皆有权威,法治所要求的法律权威乃是立于政府之上的权威;任何社会设立的政府皆有权威,法治所要求的政府权威乃是置于法律之下的权威。”在导读材料案例2中,作为政府执法人员的民警仅因小夫妻在家看黄碟这一并未违反法律的私人行为,就置宪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于不顾,深夜闯入民宅搜查扣留光碟、电视机、影碟机等财产,并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由,将当事人带回派出所等一系列行为,都违背了法治社会中的权力行使准则。因此政府部门必须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治的核心,是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就权力制约而言,相关的制度性要求主要有三:第一,政府行为与法律一致,政府部门制定的法规和特定的行政命令必须符合公开、明确和一般性的法律规则;第二,由于社会经济关系和政府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赋予了政府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必须与法律一致,这是法治与政治的基本区别;第三,建立分权制衡的政府权力结构,这既是防止权力专断和权力腐败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人治出现的制度性构建。

(三)司法独立

要实行法治,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司法如果依附于法律以外的权威,便不可能依靠司法来实现法律的统治。而真正独立的司法部门不仅要求一种司法对行政行为乃至对立法行为的审查,还要求在形式和事实上均严格保护司法部门的独立性,维护司法部门在法官任命、任期、工资、地位、培训和解职等方面的独立性。只要这样,司法才能免于政党或其他部门的压力和影响,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权威。

三、法治对社会条件的要求

实现法治国家不是无条件的,法治国家的社会条件也是多方面的,它主要包括经济与文化两个方面。市场经济机制是法治国家的经济条件,理性文化基础是法治国家的文化条件。

(1)经济条件。法治是以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纵观法治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相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无缘。可以想见,当市场主体不平等、没有自主权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竞争,商品交换的特性决定了交换主体对“意志自由”和对权利平等的要求,市场对自由、平等和权利总是积极要求的。但市场机制也有缺陷,市场经济也存在固有的弱点。例如,市场本身无法克服其经济周期性波动、社会总体运行失衡、垄断、经济活动的“外部性”问题、分配不公平等问题。市场失灵时,就需要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对市场进行干预或宏观控制。因此,商品经济、契约观念、权利自由平等这三个方面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商品生产与交换中形成的契约关系和契约观念是法治生成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是法治生成、存在和发展的肥沃土壤,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才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必达程度”。

(2)文化条件。这里的文化是指理性文化。法治需要特定类型的文化为其文化环境。理性文化既不同于跟着感觉走的非理性文化,也不同于空想浪漫的超理性文化。法治需要的文化条件有:科学精神、人权思想、公民意识、权利义务观念等理性文化要素。而人治需要愚昧、无知、迷信和愚忠等非理性因素来支持。法治需要的科学精神要素是指正视事实,实事求是地看待人性固有的弱点、社会固有的矛盾以及由此派生的法律的局限性。法治之所以需要的人权思想是因为,尊重人权成为政治生活的习惯对于当权者特别重要,他们的权力直接指向权利。公民意识是另一个要素,公民具有独立的意识才有可能有独立的人格,进而成为独立的主体。法治国家需要靠社会成员行使权利义务来实现,所以健康的权利义务观念是另一重要因素。只有当上述理性文化要素成为根深叶茂的社会意识时,法治国家的理想才会变成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