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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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

三、男女平等的贯彻

在婚姻家庭领域,贯彻男女平等,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享有独立而平等的人格和尊严,有利于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婚姻目的和家庭职能的实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具体实施和贯穿在婚姻家庭的各个方面。

(一)婚姻关系上夫妻平等

男女有同等的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权利和自由;结婚后,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女方也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在夫妻关系上平等,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夫妻享有人身自由,都有独立的姓名权,夫妻相互忠实,夫妻共同享有和履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约定权,夫妻对特有财产独自享有所有权,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离婚时,男女享有平等的离婚请求权;男女双方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父母双方在条件相同时平等;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义务和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家事补偿请求权、经济帮助请求权等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

(二)家庭关系平等

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各自享有独立人格,享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之间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家庭成员不分男女,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如抚养、赡养、继承等。父母有平等地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平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其他家庭关系上,在一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互负扶养、赡养义务,互有遗产继承权。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平等,兄弟与姐妹的权利与义务平等,在遗产继承时,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享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等。

(三)推动传统观念变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男女平等提供更好的社会条件

妇女的解放,只有在妇女可以大量地、社会规模地参加生产,而家务劳动只占她们极少时间的时候,才有可能。而且,只有依靠现代化工商业才能办到。因为现代工商业不仅容许和要求大量妇女劳动,而且把越来越多的私人家务劳动融入到公共服务事业之中。同时,只有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妇女,两性平等的大环境,以及家庭领域的两性平等,始能真正实现。

当然,法律上的平等不等于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在现实生活中,重男轻女或剥夺女儿合法权益包括受教育权、遗产继承权等,溺、弃女婴等的现象仍有存在。

因此,必须大力宣传和推行在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第四节 反对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平等、和睦的家庭生活是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文明、稳定的家庭结构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禁止家庭暴力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必然要求。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人的尊严与人格、人的健康权、生命权,成为基本人权,受到法律更加细致的保护。家庭暴力侵害家庭成员的健康权、生命权,损伤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侵扰家庭的安宁和稳定,因而必须予以禁止。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律。《婚姻法修正案》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这是中国内地法律第一次明确反对和禁止家庭暴力。随后,我国许多省、市相继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在身体、心理和性三方面权益的侵害行为,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类。以受侵害客体为依据,常见的家庭暴力分类:身体暴力是通过殴打等外在暴力手段直接伤害受害人的身体,这种伤害经常体现为受害者的身体外伤;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采用精神折磨等方式经常性地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这种伤害更多体现在受害者产生恐惧等精神伤害后果;性暴力是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之间强行实施性侵害,如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就是最常见的性暴力。当然,对家庭暴力的分类,从不同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受害人不同,将家庭暴力划分为对妇女的暴力、对儿童的暴力、对老人的暴力、对男性的暴力。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2条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界定为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心理和性三方面的暴力行为。《婚姻法修正案》没有予以具体界定家庭暴力。在禁止家庭暴力的同时,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使得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行为各自独立。

司法审判实践中,作为法定离婚事由、离婚损害赔偿事由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一方严重侵害另一方的人身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栀婚姻法枛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法院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强调受害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受到较重的伤害后果,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才会被强制承担一定法律结果。

家庭暴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使受害人身体健康直接受到损害,也导致受害人尊严受损,对其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家庭暴力还会经常引发受害人自伤、自杀等事件或伤人、杀人等犯罪案件。

二、反对家庭暴力的依据

家庭暴力是世界性普遍问题。在不同的国家、不同地区、民族,不同的文化传统、社会阶层、职业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发生,受到历史传统、心理因素、经济条件、社会环境、法制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会造成受害人身体、心理和精神的伤害,严重侵犯受害人的人格尊严、生命权、健康权和正常家庭生活的权利。

(一)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领域存在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据估计,内地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近十余年来,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例不断地被公之于众,使人们不得不客观面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存在。家庭暴力是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作为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占离婚案件总数相当的比例。在有的地区,家庭暴力还较严重。因此,有必要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二)保障家庭领域基本人权的需要

人权是指人之所以成为人所拥有的尊严和基本价值。人的生活包括社会公共生活和个人生活两大方面。个人生活则主要在婚姻家庭领域内实现。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人权是否得到了切实保障,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基本人权保障状况。1980年《婚姻法》原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因受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和认识水平等因素所限,其反对和惩治家庭暴力的精神不够具体、明确,解决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一系列问题时针对性不强。《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处理存在一定空当。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步转变和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人们开始重视个人在家庭中的尊严、权利和平等地位,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国家和政府应发挥其社会管理职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使人们享有有尊严的、体面生活。

(三)消除落后的婚姻家庭意识,倡导正确平等文明观念的需要

中国传统文化中,“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意识,数千年来在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许多人至今仍把家庭暴力视为家务事,认为“不该管”、“管不好”,甚至错误地认为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婚姻法旗帜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在总则中作出禁止性规定,是对上述落后的传统意识的否定,为公民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提供了新依据。

(四)进一步完善法制以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家庭暴力因发生在家庭内部而具有隐蔽性,且危害后果很严重,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身体、精神、性等方面遭受伤害和摧残。同时,家庭暴力具有自身特点,适用《刑法》有关杀人、伤害等犯罪规定处理,有时不完全适当;特别是家庭暴力往往没有达到犯罪程度,不具备适用刑法的条件的情形常见,原因在于我国原有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不够全面。因此,有必要根据家庭暴力的特点,作专门规定,为处理这类问题或争议提供基本依据。

《婚姻法修正案》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原则性规范了实施家庭暴力者法律责任,为受害人提供一定的救助与救济,相信这些规定对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基本人权将发挥其积极作用。

三、反对家庭暴力原则的贯彻

(一)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社会救助和法律救济

《婚姻法修正案》第43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经受害人请求,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救助。救助的方式多样,可予以劝阻,责令施暴者停止侵害,对受伤的受害人及时救治,有条件的情况下对引发家庭暴力的纠纷进行调解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经受害人请求,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机关有义务予以制止。

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采用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对施暴者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应采取积极救济的方式,避免遭受暴力继续侵害,其中可实行自力救助即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家庭成员遭遇不法侵害时,为维护合法权益,受不法侵害的一方可以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根据《婚姻法修正案》有关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向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请求救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干预。

(二)依法追究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因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规定家庭暴力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事项之一。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家庭暴力施暴者应依法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这里所指的杀害应包括实施家庭暴力而杀害被继承人。凡实施家庭暴力,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既遂还未遂,在受害人死亡发生遗产继承后,都应当依法剥夺施暴者的继承权。

(2)行政责任。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43条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等。

(3)刑事责任。家庭暴力情节严重,造成受害人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构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环境

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受害者本身采取合法有效的积极措施予以预防和救济,而且应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环境。第一,应形成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氛围,正确树立文明的婚姻家庭观念,正确认识家庭暴力问题,消除落后的传统意识,旗帜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重视与家庭暴力作斗争,保障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第二,有关机关和组织如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应积极参与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舆论应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及预防、救助措施,构建反对家庭暴力网站,基层公安机关应跟踪家庭暴力个案,提供便利化、整合式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家庭暴力。第三,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经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有关国家颁布反家庭暴力专项立法,建立反家庭暴力专门法庭,存在专门的家庭暴力伤残鉴定机构,提供家庭暴力受害者心理抚慰和法律咨询,引进民事保护令,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保护令,包括限制令(禁止加害者再度施暴)、禁止接触令(禁止加害者打电话、写信或其他骚乱行为)、迁出令(命令加害者搬出住所)、隔离令(命令加害者远离某些特定场所)、暂时使用权(命令加害者交出生活、工作及教育上必须用品)、暂定监护令(暂时指定子女监护权)、暂时探视令(规定加害者探视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视)、给付令(命令加害者负担房屋租金、子女抚养费、医疗费、辅导费等费用)、戒治令(命令加害者接受暴力戒瘾、接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必要治疗辅导)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