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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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5)

(2)受赡养权。老年人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具有赡养扶助老年人的义务。赡养老人包括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赡养人依法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有请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人民法院对赡养费的诉请,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以保护老人的特殊需要。

(3)人身自由权。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虐待和遗弃老年人。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赡养。虐待老人、遗弃老人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遗产继承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剥夺老年人的合法继承权。老人有权依法处分其个人财产,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第六节 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婚姻法修正案》第2条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婚姻法修正案》第16条还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整出生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计划生育既可以是有计划地降低人口发展速度,也可以是有计划地提高人口发展速度。我国现行计划生育目标,是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门规范计划生育。《婚姻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了已婚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其修正案还特别强调保护妇女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二、计划生育的依据

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生产和人口再生产,两者应保持一定的发展比例,才能协调发展。恩格斯指出:“生产本身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物以及由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发展速度,是两种生产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人口基数达13亿,人口自然增长率高,为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是必然的要求和选择。

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1980年《婚姻法》从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增设计划生育原则,并将计划生育作为夫妻必须履行的义务。

《婚姻法修正案》保留计划生育原则。2001年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面规范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相关的规定与婚姻法中的计划生育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推进我国计划生育的贯彻实施。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是计划生育法对人口发展的原则性要求。

实行计划生育,符合我国的土地面积、环境资源、人口数量等国情和实际需要,是不断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需要,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计划生育的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我国计划生育原则的主要内容是:有计划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一)提倡晚婚晚育

婚龄与人口生产存在密切关系。《婚姻法修正案》规定法定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但同时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男女的法定婚龄各推迟3岁,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结婚的晚婚年龄。实行晚婚,能较为有效地延缓我国目前的人口增长速度。

晚育是指女性23周岁开始生育第一胎。从科学表明,女性24至30周岁生育是最佳生育年龄,有利于保护妇女身体健康,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适当的晚婚晚育,不仅有利于延缓人口出生的周期,达到降低人口出生率的目的,而且存在科学的医学依据,为优生、提高人口素质奠定基础。

(二)实行少生

我国13亿多人口中,汉族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因此,汉族的计划生育要求重点在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当前控制人口增长的关键性措施是提倡一对夫妻终身只生育一胎。对某些有特殊困难的夫妻,经申请和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批准,允许有计划地生育第二胎。但无论何种情况都不允许生育第三胎。禁止无计划生育。对多胎生育的当事人,给予必要处理,以保证计划生育原则的贯彻实施。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我国各少数民族由于人口发展不平衡,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与汉族实行同样的要求;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生育子女的数量可适当放宽。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生育第三个子女,但严禁生育第四个子女。人口特别稀少的少数民族,不限制生育子女的数量,但有节育要求的,给予鼓励。

(三)倡导优生优育

提高人口素质是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母婴保健法》都特别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禁止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者结婚。禁止有遗传疾病的夫妻生育子女。国家还通过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供优生优育指导,完善产前检查和婴幼儿体检和保健等措施,以切实达成保障和提高人口的身体素质。

四、计划生育的贯彻

为贯彻计划生育原则,国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育龄夫妻应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在我国,国人由于长期深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之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高,违反计划生育原则的行为仍有发生。

除加强计划生育原则的宣传教育外,对违反计划生育原则的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法之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民无计划或者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无计划或者超计划生育人员是公职人员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组织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或个人非法为他人实施生育手术的,或利用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为选择性别而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或实施假节育手术、出具虚假医学鉴定、出具不真实的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分别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过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直至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复习提要】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反映其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婚姻家庭法和政策的依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反对家庭暴力。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其他行为。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在同一个时期,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反对通奸、姘居等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两性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利益给予特殊照顾,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贯彻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稳定低生育率,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尊重每位家庭成员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维护家人的健康和安全。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处于核心地位,概括表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是实施婚姻家庭制度的准则和依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倡导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所有家庭成员互相尊重、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由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复杂性,基本原则不仅是立法、司法机关解释婚姻家庭规范的重要依据,而且具有弥补成文法不足的作用,在缺乏具体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时,司法机关可援引基本原则处理相关婚姻家庭争议。学习和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把握婚姻家庭法的精神,正确适用婚姻家庭法具有重要意义。

【课后练习】

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为什么要实行婚姻自由?

3.怎样才能彻底消除包办婚姻或者买卖婚姻?

4.试论一夫一妻制度的合理性。

5.为什么近年来我国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包二奶”等婚外性关系现象?

6.为什么必须实行男女平等?你认为男女能够真正实现平等吗?

7.论男女平等原则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之间的关系。

8.试就“家庭暴力”问题,完成一项社会调查,并分析调查所得与你本人对该问题的认识是否有差异?

9.你如何评价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

10.试评价计划生育原则在哪些方面显着地改变了中国人的婚姻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