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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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结婚(1)

【导读案例】

案例1:23岁的盛根发与在同公司的20岁外省籍的女工高胜美相爱。但是,根发的父母以胜美无本地城市户籍、无医疗保险等社会福利,将来家庭负担太重为由,想方设法反对并阻拦这对年轻人往来。胜美的父母则认为,根发是城市青年,不了解农村,两个人将来在一起为容易发生问题,建议女儿找一个有同样农村背景的男青年。为避免冲突,根发和胜美悄悄交往。根发和胜美用二人的所有积蓄加上借款,以高胜美的名义购置了一套公寓房,使胜美拥有了城市户籍。可是,根发的家人知悉后认为胜美自私,是要骗根发的钱,让根发马上断绝与胜美的来往,让胜美把根发投资买房的钱还给他。根发认为,他俩干脆结婚,他家人就无话可说了;但是,高胜美觉得,要结婚就光明正大地结,最好是经过父母同意,她不愿意瞒着男方家人就结婚。请问:从法律上分析,盛根发与高胜美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他们如果真想结婚,该履行哪些法律手续?

案例2:韩道理与汤阿妹明确恋爱关系后,阿妹带韩道理见过父母和家人。

没想到,过了数周,阿妹父母了解到韩道理自幼体弱多病,患有严重哮喘,劝女儿中断与男友的往来,还说严重的哮喘病患者,有可能不宜结婚。阿妹曾见过道理哮喘病发作的情形,也有些担心这病情若加重,会影响将来的生活。请问: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名单有哪几种?如果这对当事人分别求教于你,你会给他们什么建议?

案例3:某大学二年级男生许某与同专业学妹蔡某一见钟情。一年后,许某与蔡某见过双方各自父母后,获得一致认可,许某父母出面,邀请蔡某父母一起,为两位年轻人举行了订婚仪式。从此,许某自愿分担蔡某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假期旅游开支也均由许某支付。许某大学毕业工作后,每月按时为蔡某寄去所需全部生活费用,并为蔡某购置了金项链、价值不菲的名表等。但蔡某毕业后,与许某朝夕相处中,认为双方性格不合,难以长期共同生活,提出“分手”。

许某见蔡某态度坚决,只得同意结束双方特殊关系,但要求蔡某退还恋爱期间赠送给她的所有物品,退赔四年生活、旅游开支5万元。请问:许某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

案例4:18岁姑娘朱某高中毕业当年远赴他乡做工。半年后在返乡探亲的火车上认识20岁的同乡小伙子李某,两人互生好感。不久,两人建立恋爱关系。

不到一年,李某向朱某求婚,朱姑娘欣然接受,但表示要回家征得其父母同意。

请问:依据现行《婚姻法修正案》规定,19岁的朱姑娘与20岁的李某的结婚要求,能获得准许吗?朱姑娘的父母对女儿的结婚依法是否享有同意权?

案例5:农村青年邵某与邻村姑娘田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一年多交往,相互甚为满意。当邵某告诉父母,他准备娶田某为妻时,邵某的父母决定在该年元旦为邵某和田某举办隆重婚礼,宴请邵家的亲友和同村人,将田某迎进门。但是,田某认为,邵某应当先与她一起去乡政府登记后,再举行婚礼。请问:结婚登记和婚礼,依照《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究竟何者应为先?举行婚礼是结婚的法定要求吗?

案例6:19岁的祝银娥姑娘与24岁男青年廖学高相爱一年整,两人决定在年底结婚,元旦举行婚礼。考虑到银娥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银娥与长其2岁的姐姐祝银英商量,借用银英的身份证去申请结婚登记。银英认为,妹妹借用身份证只是为办结婚登记,便同意了。12月25日,祝银娥持祝银英的身份证,以祝银英的名义与廖学高前往乡政府申办结婚登记。由于姐妹俩长得相像,登记工作人员没有发现破绽,准予办理了结婚登记。二年后,姐姐祝银英又持妹妹祝银娥的身份证并以祝银娥的名义与青年余大力登记结婚。可是,数年后,廖学高因与祝银娥感情恶化后,要求与妻子协商离婚,遭到妻子拒绝后,又以妻子当年借用他人身份证冒用祝银英名义与其登记结婚为由,主张其婚姻无效,还说至少他与祝银娥之间的婚姻是可以请求撤销的。请问:祝银娥与廖学高、祝银英与余大力各自的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内容讲解】

第一节 结婚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也称婚姻成立,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婚姻成立是婚姻效力产生的前提。

结婚概念的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上,结婚包括订婚和结婚。古代法律多采用广义说。狭义理解结婚,则不包括订婚。近现代以来的法律大多采用狭义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婚姻法,对结婚的界定均采用狭义理解。

结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婚姻一旦成立,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法律必须调整结婚。合法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

二、结婚要件

婚姻成立的要件是国家从社会利益与需要出发,兼顾当事人及其子女利益,对公民结婚所作的必要法律限制。在任何时代,社会都有与其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结婚要件,它是国家干预婚姻行为的手段。各国均无一例外地要求婚姻必须依法成立。国家通过法律公开明确地为婚姻成立设定各种条件。

婚姻家庭法理论上,通常将婚姻成立的要件划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学及司法实践中,历来将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将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

(一)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人在缔结婚姻关系之时依法必须具有的情形及相互关系。

实质要件又进一步区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也称积极要件,是指当事人必须具备某些法定情形始得结婚。结婚的禁止条件,也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依法不得具有的情事。这一正一反规定,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

(二)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符合法律要求的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公示、公信的特点。社会采取何种方式承认婚姻,与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婚俗习惯等密切相关。

当代国家的结婚法多实行要式婚制,即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定程序,婚姻才得以成立。从世界范围看,婚姻成立的形式有三种类型:登记婚制、仪式婚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婚制。当事人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意味着具有结婚的可能性,履行法定结婚程序才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所缔结的婚姻为国家法律承认并受保护。

登记婚制是一种法律婚制度,它是指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到国家指定机关依法请求结婚登记,获准登记的,婚姻即告成立。登记婚制简便易行,具有无可争议的公示性,也有利于国家管理和监督婚姻成立,因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立法采用。

仪式婚制是指结婚必须举行一定公开仪式向社会告示,仪式完成,婚姻即成立的制度。采用仪式婚制的国家和地区较多。仪式婚制又具体区分为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三种。宗教仪式是指结婚须在特定宗教场所内由神职人员主持完成仪式,婚姻始宣告成立。世俗仪式是指当事人须举行公开仪式向社会告示结婚,仪式完成其婚姻始得成立的程序。法律仪式是指在法律指定机关由婚姻官员主持举行结婚仪式后,婚姻即告成立的结婚程序。

各国和地区关于结婚形式的要求差别较大。有的国家实行单纯的登记婚制度,如俄罗斯。有的实行户籍申报制,如日本。有的要求当事人举行公开结婚仪式并有证人在场证明。有的国家和地区同时实行登记制和仪式婚制,如中国台湾地区。有的国家则要求当事人先申请主管部门颁发的结婚许可证,后再举行结婚仪式或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才宣告成立,如菲律宾。此外,也有学说根据结婚条件是否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之标准,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区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公益要件是指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条件。如近亲不得相互结婚,当事人须是单身等。私益要件是指仅与私人利益有关的情事。

如结婚须出于当事人自愿。缔结婚姻时违背公益要件的,通常其婚姻无效;违背私益要件缔结的婚姻,其效力可依撤销制度处置。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结婚制度内容丰富,此处以结婚方式变化为主要线索,简述结婚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古代结婚制度

在个体婚制形成后,整个古代社会结婚方式大致有掠夺婚、赠与婚、有偿婚、聘娶婚、宗教婚等。

掠夺婚即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手段抢夺妇女为妻成婚的结婚方式。掠夺婚是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转变的过程中出现的。中国古代典籍有抢婚记载。赠与婚是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或主人将女子作为礼物赠与他人为妻成婚而且不直接索取代价的结婚方式。赠与婚下,被赠女子作为赠与标的物而不被当作人看待。有偿婚是指男子须支付一定代价始能换取女子为妻成婚的结婚方式。支付代价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互易婚、劳役婚、买卖婚较为典型。互易婚,亦称换亲,是指双方父母或家长以自家女子换取对方家庭中的妇女为媳妇,或者男子以各自姐妹交换为妻的结婚方式。20世纪末,中国内地某些经济贫困地区的少数家庭,换亲之事仍时有发生。劳役婚是指男方须为女家从事一定期间的劳动或完成一定劳务始得与女方成婚的结婚方式。这种方式,在古代中国及其他某些民族的历史上常能见到。直至今天,中国农村婚俗中还能看到某些劳役婚的残迹。买卖婚是指男方或男家向女方或女家给付一定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以换取女方身价得以成婚的结婚方式。这种以财货易妻室的结婚方式曾普遍盛行于古代世界的许多民族。聘娶婚是指男家须向女家依礼交付一定聘金、聘礼以取得娶对方妇女为妻的结婚方式。

中国古代自奴隶制时代到封建制时代,一直以聘娶婚为主要结婚方式,历经数千年而不衰。“六礼”就是礼制确定的聘娶婚的具体程序。“六礼”依次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自纳采至纳征而定婚约;经请期、亲迎并行合爱之礼后,始为完婚。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六礼之制,历代有所变迁。后世不及早期严格,庶民百姓较之王公贵族简略。

宗教婚是中世纪欧洲各国主要的结婚方式。当事人结婚必须履行一定的宗教仪式:结婚须向当地相关教会申请,婚事须经教会当局公告,举行婚礼须由神职人员主持。直至宗教改革和婚姻还俗运动之后,宗教婚才逐渐衰微。至今,仍有部分国家或地区实行宗教婚。

(二)近现代结婚制度

近现代的主要结婚方式是共诺婚,也称自由婚或者契约婚,是指经男女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婚姻。近现代的结婚方式,是从封建主义婚制向资本主义婚制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宗教婚逐渐被民事婚所取代是其中重要标志之一。

从结婚立法看,首先承认民事婚的是16世纪的荷兰。民事婚是指按照世俗方式而非宗教方式完成婚姻成立之仪。不过,当时的荷兰,实行宗教婚和民事婚双轨制,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宗教婚或者民事婚,无论选用哪一种方式,婚姻均为有效。其后,法国在1787年开始实行民事婚制度。法国大革命后,1791年法国宪章规定,“法律婚仅为民事契约”。法律婚彻底取代了宗教婚。此后,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相继改革其结婚方式。共诺婚以契约学说为依据,是自由、平等价值观念在民事法律领域的体现。与漠视当事人意志的封建婚相比,共诺婚是一个重大历史进步。不过,早期资本主义婚姻立法仍保留一定的封建残余。

中国结婚法的近代化始于20世纪初。自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开始,有关结婚的法律开始模仿和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制度。1931年施行的旧中国民法亲属编关于结婚的规定,明显仿效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但在结婚方式上,未采取法律婚,而继续坚持仪式婚制,结婚须举行公开仪式,并有二人以上证人证明。实际生活中,仍普遍实行传统的聘娶婚。

(三)当代结婚制度

当代各国法律对结婚条件和程序均有明确具体规定。资本主义国家如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如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的结婚制度创始于十月革命后的苏联。苏联早期结婚法原则上实行法律婚,规定当事人结婚须向户籍机关办理登记,同时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但1944年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朝鲜、东欧国家均采用法律婚,有的实行单一的登记婚制,有的实行登记与仪式相结合的方式。

对欠缺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以无效婚或者可撤销婚处置。对于欠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各国立法的态度大不相同;有的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有的则正相反,采取承认主义,法律赋予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具有合法婚姻同等法律效力,如英国法和美国若干州;还有采用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某些有效条件,符合这些条件者转化为合法婚,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不承认事实婚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如1998年修正的《德国民法典》。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法坚持实行登记婚制度,从未在立法上承认事实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