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婚姻家庭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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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民族婚姻、区际、涉侨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3)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须贴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三、华侨收养儿童

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第7条的规定,但对于华侨收养的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的年龄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等条款的限制。

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第四节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一、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界定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指当事人具有一项或者多项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包括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涉外复婚等。广义理解,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是不同国籍的人相互之间或具有同一国籍的公民在外国缔结和存续的婚姻家庭关系,它由国际私法调整。狭义理解,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限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婚姻家庭关系。本节讨论内容仅限于狭义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这类关系具有两个显着特征:一是主体涉外,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公民,或者双方均为外国人;二是在中国境内办理,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是在我国境内实施。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需要合理解决法律冲突。我国《民法通则》设有专章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其中既规定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又对有关准据法作了明确规定: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法律。即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3)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4)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凡属婚姻当事人违反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或规避我国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均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二、涉外结婚

(一)涉外结婚的条件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结婚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要求在中国结婚,根据“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律。在不违背我国婚姻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外国人一方的结婚条件,可适用考虑其本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该项婚姻被其本国法认定无效。

下列两类中国公民,不得与外国人结婚:第一,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

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不得与外国人结婚。这是出于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需要。第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或服刑人员,不准与外国人结婚。因为这类人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不便与外国人结婚。

2.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

当事人双方均为外国人,自愿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可按下列情形办理:双方都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符合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的结婚条件,双方可到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在当事人所在国得到承认,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本国法有关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法律文本。

(二)涉外结婚的程序

结婚登记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法定程序。鉴于涉外结婚的特殊性,我国对涉外结婚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一方: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一方: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侨民的,外国侨民还须持有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三、涉外离婚

根据《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要求,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律向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双方自愿离婚,不适用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的离婚登记程序。这是考虑到许多国家不承认诉讼外协议离婚的情况而定的,说明涉外离婚在程序上有更严格规定。

涉外婚姻当事人请求离婚,欲在中国办理离婚事宜时,须经司法程序处理。

须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并有中国户籍或者有居所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人民法院始能受理。而且,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符合上述要求的原告可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双方均系外籍华人的,或者一方是华侨,另一方是外籍华人的,要求离婚应由居住国有关机关办理。如果当事人原在中国境内或中国驻外使(领)馆结婚登记,居住国有关机关出于某种原因不受理离婚请求时,原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可以回国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缔结婚姻的,可回国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涉外儿童收养

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的行为。

外国人可以依照《收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收养子女,除应符合中国《收养法》有关规定外,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关于收养的法定要求。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与中国法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复习提要】

本章阐述了调整我国不同民族人口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同法域居民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华侨婚姻家庭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若干特别规定。这些类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在适用婚姻法时,鉴于其自身的特殊因素,除了要遵守婚姻法的一般规定外,还需要适用某些专门规定。

【课后练习】

1.在中国历史上,不同民族通婚情况如何?

2.在处理涉及汉族人与少数民族人之间的婚姻家庭争议时,法律政策有哪些基本内容?

3.中国每年有多少件华侨与国内居民相互结婚的申请?最近十年间,我国每年核准登记的涉外结婚有多少件?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之间的通婚,目前还存在哪些客观困难?

5.在全球化背景下,不同国家或地区成长起来的青年对婚姻有哪些相同和不同的认识?

6.允许民族自治地区对婚姻法作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必要性和依据是什么?

7.我国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婚姻法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主要涉及哪些事项?

8.我国主要限制哪几类特定人员与外国人结婚?为什么?

9.华侨与国内居民结婚需要满足哪些特别要求?

10.为什么内地居民与香港或澳门居民相互结婚,除适用婚姻法有关结婚的一般规定外,还要适用某些专门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相互结婚时,对台湾居民一方的结婚资格申请应注意哪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