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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2)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提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提单的持有人通过处理提单来处理提单项下的货物,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也是如此。当托运人将提单寄交给收货人或收货人指定的代理人时,货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谁占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因此,提单就是货物的象征,是一种物权凭证。提单的这一特点使其在国际贸易中起到有价证券的作用,它可以买卖或转让,但部分拉美国家认为收货人可以不用提交提单而取得货物,只要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确实是该批货物的收货人即可。

(三)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种类繁多,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1.按签发时间,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Shipped or on Board B/L),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上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提单上必须载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买卖合同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因为这种提单对收货人按时收货比较有保障。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又称收货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仅收到货物但尚未将货物装上船舶之前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对收货人收货不太有保障,因为什么时候装船、装运船舶的名称都是未知数,所以买方一般不太愿意接受这类提单。但这种提单在采用集装箱运输时,使用非常普遍,因为集装箱内陆收货站在收到货物之时,一般无法确定船名和装船日期。

2.按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外表状态有无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

(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or Foul B/L,or Claused B/L)清洁提单是指对货物的外表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它说明货物是在表面状况良好的条件下装船的,也说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况没有缺陷。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货物的外表状况有问题,承运人往往会在提单上加批注,比如“包装不固”、“破包”、“沾有油污”、“旧桶”等等,这是承运人为了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而采取的措施。加有批注的提单即为不清洁提单。

如果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表面状况不加批注,就说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然而按照英国普通法,这种货物状况的说明对托运人仅仅是初步证据。承运人以后还可以提出货物在装船时确实残损的证据,对托运人的索赔进行抗辩。但这种货物状况的说明对提单受让人来说就是终结性的证据。因为受让人付出代价取得提单时,是信赖提单是清洁的,如果承运人以后否认这一点,就构成对受让人的欺诈。所以,承运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遇到货物的表面状况不良时,要在提单上进行批注。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的清洁提单,买方一般也都不愿意接受不清洁提单,银行也因为不清洁提单会造成结汇困难而不愿意接受不清洁提单作为议付货款的单据。

因为加了批注的提单不受欢迎,所以在遇到货物外表状态不太良好时,托运人会尽量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但承运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不愿意在这个时候签发清洁提单,这样就出现了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应运而生。

所谓保函,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签发的,保证若因货物残损短缺以及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允诺给予承运人以赔偿的担保函件。也就是说,托运人为了拿到清洁提单,以保函向承运人作保证:

你给我开清洁提单,如果因为原先那些外表状况的原因最终导致货物出了问题,这个责任我来承担。这样一来,承运人的利益有了一定的保障,往往就会同意签发清洁提单。但是不管怎么说,这毕竟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一种内部交易,对外部第三人来说,多多少少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因为第三人并不知道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有这么一种交易,他只看到清洁提单,只认识到货物在交付发运之时状况是良好的。正因为如此,各国一般都规定,保函对于善意的第三人是无效的,它只在签发人和接收人之间产生效力。

【案例/资料7‐4:保函的特点】

1999年10月15日,中国上海某公司(买方)与德国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标的是马来西亚产的胶合板100箱,FOB 汉堡,由香港某轮船公司托运,并在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AllRisks)。合同签订后,上海公司即向德国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保兑、即期信用证。10月28日,在货物装船时,香港轮船公司发现胶合板有霉迹,在德国公司出具了保函后,签发了清洁提单。11月29日,货物运抵上海,经上海商检局检验,100箱货物中,有77箱胶合板严重发霉,失去了商销价值。请问:

(1)香港轮船公司能否以保函作为依据,免除其赔偿的责任?

(2)香港轮船公司如何维护其权益?

【案例/资料7‐5:保函的陷阱】

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了一批菜子,由某海运公司承运,从加拿大VANCOUVER 港运至中国南通港。货物抵达南通港卸货时,发现第1舱货物严重结块和霉变。粮油进出口公司作为收货人随即申请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货物进行检验。南通检验检疫局指出货物残损的原因是航行途中遭遇风浪,海水进舱所致。以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作为粮油进出口公司的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赔付粮油进出口公司并取得代位求偿权。作为承运人的海运公司为避免因货损事宜导致其所属的船舶被扣押,则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向货方出具了担保函,表示:保证支付因涉案纠纷而产生的赔偿,但赔款须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和解协议或上海海事法院或其上诉法院最终生效判决而支付。之后因产生纠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承运人海运公司赔偿人民币69万多元的货物损失。

法院受理后,在答辩期内,海运公司提出,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另行订有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据此驳回了该项起诉。

经验教训:在审判实践特别是在扣船程序中,船方经常通过提供担保函的方式来避免或解除船舶扣押。由于担保函是以信誉担保的方式取代物的担保,所以担保函的可兑现性显得非常重要,其对今后案件的执行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否则,它将只是一纸空文而已。

因此,接受保函的一方首先应对保函出具单位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尽可能接受资信较高单位,诸如保险公司、保赔协会的保函。

其次,要对保函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由于担保函没有统一的格式,完全由提供保函者单方制作,措辞千变万化,所以稍有不慎便会引起纠纷。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的保函写明凭法院的判决兑现,但主合同争议却是通过仲裁解决;有的保函仅写明凭法院的判决承担保证责任,但争议最终却是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些都极易引起因不符合保函担保的条件而导致最终无法执行保函。

所以,为保证实体争议在今后审理和执行程序中顺利解决,就必须在接受保函的环节上增强意识,认真审查提供保函单位的资信和保函的内容。

3.按提单的收货人抬头分类,可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Open B/L,or Beare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填明收货人姓名或名称的提单。

这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记名收货人之外的人也无权提货,故风险比较小。

但一个明显的缺点是流通性差,故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不多。在运送贵重物品、援助物资、展览品等物品的时候,采用这种提单较为常见。

不记名提单又称持票人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仅填写“交于持票人(to bearer)”等字样。不记名提单是可转让提单,且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取货物。因此,不记名提单是仅凭交付就可以转让的提单,不需作任何背书。该类提单的缺点是风险太大,在国际贸易中也较少使用。

指示提单是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提单,它是指依据记名人(named person)的指示或非记名人的指示交货的提单。其中记名指示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某公司指示(To the order of x co.)”,不记名指示提单在收货人一栏仅填写“凭指示(To order)”。根据发出指示的人的不同,记名指示又可以分为托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the shipper)、收货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the consignee)和银行指示(To the order of the bank)等。

【案例/资料7‐6:比较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A公司(买方)B公司(卖方)于2001年11月3日签订了一份买卖缝纫机的合同,价格条件FOB 上海,装船期为11月底。合同签订后,B公司的货物于12月10日才运抵上海,12月15日才开始装船。装船时,承运人发现部分木箱有裂痕,在B公司出具了保函后,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并且,在B公司的要求之下,将装船期更改为11月30日。B公司凭清洁提单在中国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运抵伦敦后,A公司发现有10个包装缝纫机的木箱破裂,货物受损,遂向船方索赔。船方答复:第一,我手里有B公司出具的保函,此事应由他们负责;第二,你们手里有保险单,有损失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问:

(1)若你作为B公司的法律顾问,如何对待A公司的索赔?

(2)你作为保险人,如何处理?

(3)作为A公司的律师,你如何处理?

(4)若你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如何处理?

(5)本案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行为存在什么问题?

4.按提单的介质进行分类,可以把提单分为纸提单和电子提单纸提单是以纸张作为提单内容的载体的传统提单。电子提单是指使用电子资料交换系统(EDI)进行结算交接,用于替代传统单证的EDI单证。

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已被多国采用。

(四)提单的转让及其流通性

记名提单不能转让,不记名提单凭交付就可以转让。这里只讨论指示提单的转让问题。

指示提单须通过背书转让。提单的背书是指托运人或受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若只是签名而不写明货物交给谁,这种背书为空白背书(blank indorsement);若写明交给谁或凭某人指示,则称为记名背书(full indorsement)。

因为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的背书和交付可以转让货物的所有权。需注意的是,提单虽然可以自由转让,但其可转让性小于汇票的可转让性,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可以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举个例子,A窃取了B的货物,向承运人办理托运后取得提单,并将该提单转让给C,C不能根据提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能对抗真正的货主;但是,现在如果是一张汇票,善意地支付了对价的正当持票人C就可以取得汇票权利,即他取得了优于其前手A 的权利。

(五)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承运人应恪尽职责提供适航的船舶。

《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物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简而言之,承运人的这一项义务是指承运人提供的船舶须具有适航性(Seaworthiness)。

所谓适航性,一般包括四方面含义:

第一是船体本身适航性。这是指船体和机器在设计和制造方面应经得起预定航程中可能遭遇到的一般风险。

第二是船员适航性。这是指船上的人员必须合格和足数,它有质和量两方面要求,缺一不可。合格不足数或足数不合格,都是不适航。

第三是船舶供应适航性。这是指船舶航行所需的设备必须齐全,装卸货物的吊具必须牢固,还必须在开航之前加足预定航次的燃料、淡水、船用品以及船员伙食用品,使船舶能安全地把货物运到目的地。

第四是船舶适宜装载预定的货物,即所谓适货性。这是指船舶及其设备适于接受、保管和运输预定的货物。承运不同的货物,对适货性有不同要求。如果船舶不适宜装载预定的货物,那么船舶再结实、牢固,也不具有适航性。举个例子,刚刚运送了一批农药的船舱,若没有作充分的洁净处理,即接受运送大米的运输业务,最终导致大米污损,承运人需承担未能提供适货性船舶所造成的损失。

所谓恪尽职责(Due diligence),又可以解释为“合理的注意”、“谨慎处理”。根据英国普通法,承运人对船舶的适航性应负严格的责任,即除去天灾和战争以外,承运人应对承运货物遭遇的一切风险负责,这种责任就是所谓绝对的责任。《海牙规则》对此作了修改,按照该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承运人对船舶的适航责任是有条件的,即仅须对船舶适航做到恪尽职责。如果承运人做到了恪尽职责,就是货物受损,他也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