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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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从“权力”到“责任”:浙江政府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7)

(一)浙江政府法治建设经验

1.发展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人为本,推动政府法治建设健康发展

科学发展观对各级政府管理理念和管理职能的转变,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科学发展观要求政府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在管理理念上树立统筹协调、以人为本的观念;在职能上转变到主要为市场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在浙江政府法治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把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与发展方向。浙江在全国率先推行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根据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着眼于解决当前最突出的经济社会矛盾,为社会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浙江在城乡协调发展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开始建立健全为农民就业服务的机构,从农村劳动力总量控制向疏导和服务方向发展。浙江部分地区还积极推出了土地换社保、提供就业培训、成立“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保障失地农民权益的方法。在统筹人与自然发展上,制定了可持续发展浙江行动计划,实施了“十年绿化浙江”、建设“绿色浙江”等重大举措,重点加强对耕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严格控制人口自然增长,并积极探索集中化、市场化治理污染的路子。在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方面,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在全国率先开始行政公开试点,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投资体制、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快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围绕社会发展转型,着力推进社会领域体制改革。以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积极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深化教育、卫生和文化等体制改革,强化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基础。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强化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法治政府实施推进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政府改革的力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形成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推动改革的良好局面。上述做法都体现了以人为本与科学发展的基本理念。

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的成功经验启示我们,法治政府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发展的和谐,在整体上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法治政府建设追求的并不是发展的速度,也不针对某个工程直接发挥作用,而是一个社会的持久稳定、和谐与发展。在实际社会中,真正推行法治建设,可能要以牺牲短期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局部的经济发展利益为代价。因此,树立科学发展观对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发展路径: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自主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

坚持法制统一与地方自主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是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的另一成功经验。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国家,地方法治必须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推进,实现国家法制统一与地方自主创新相结合。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全方位、全局性的国家工程,既不可能在国家行政法治推进不力,地区行政法治发展严重不平衡,甚至在国家法制统一受到个别地区严重破坏的情况下率先实现地方行政法治,也不可能将地方行政法治简单相加构成国家行政法治,而必须在国家统一领导、地方有力推进的体制下逐步实现国家行政法治和地方行政法治。因此,在建设地方法治政府过程中,一方面,地方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在基本法律制度、政府权力结构等方面必须在中央设定的架构内行事,作为地方也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来推进法治工作。同时,在基本的制度框架内,地方可以充分利用其灵活性和资源优势,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作一些创新性的尝试。

应该说,浙江政府法治建设的每一个变革都与国家法治建设进程有着紧密的联系。这一点在上文浙江政府法治建设的变革中已全面阐述,故在此不再赘述。浙江在国家基本的制度框架内,充分利用地方的灵活性和资源优势,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作一些创新性的尝试。第一,浙江政府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改革和发展的不同模式,如温州模式、浙北模式等。这些不同模式既推动政府管理体制的创新,又推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第二,浙江政府对不完全的计划和不完全的市场进行衔接,在本地区范围内对产业结构和企业投资进行积极的干预和协调,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增长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第三,地方政府对中央的宏观调控措施进行市场化调整,减弱了转轨时期宏观调控措施难以避免的行政化倾向和“一刀切”弊端。地方政府既是中央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者,即调控主体;又扮演着当地企业“总代表”的角色,参与本地企业吸引外地资源、开拓销售市场,在地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使地区经济在宏观紧缩条件下获得适度增长。第四,在制定执行性规章时,注重创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具体规定,不搞重复立法,发挥政府立法的自主性。如在行政管理领域,率先在全国进行依法治市试点,推动行政公开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等方面都体现了政府自主创新的一面。第五,在行政执法方面,率先探索执法监督制度与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改革,体现了超前性的特点。

3.发展动力:坚持政府推进与公民参与相结合,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浙江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注重坚持党政引导与社会推进相协调,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在现阶段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党政组织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体,发挥着重要的领导作用、组织作用、宣传作用,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主导力量,对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党政组织在不同时期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法治政府的发展规划,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目标与主要任务,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有序开展,体现了政府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前瞻性。

同时,浙江省各级政府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保障、鼓励、支持广大市民参与到法治政府建设当中,体现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以行政立法为例,浙江省政府在整个地方行政立法过程的各个程序要素和环节上都加大了公民参与程度,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力拓宽行政立法的民主渠道,不断完善地方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对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尊重多数人的意愿,使行政立法充分反映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在地方行政立法过程中,浙江省政府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将所有法规规章草案都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立法项目,开展书面、报刊以及网上征求意见;对一些群众关注的立法项目,在采用召开立法听证会、通过媒体或网络公开征求建议和意见等形式的基础上,还深入各区、县有关部门和社区倾听立法意见,使立法工作更贴近民众,更具民主性和公开性,提高了立法的透明度,增强了立法的民主性。第二,完善公众立法建议反馈制度。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浙江省政府在行政立法过程中,还积极探索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把对公众意见的吸收采纳情况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同时通过媒体及时向公众作出反馈,对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作出说明。第三,进一步完善立法争议协调制度。对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有关部门有较大意见分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法规规章草案推行集体讨论,防止立法中“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

(二)在建构与进化之间:浙江政府法治建设实践的理论价值

1.有限有为政府模式的理论价值

政府既不是大包大揽,也不是“无为而治”。“转变职能,服务有为”,体现了浙江省政府法治建设的基本特点。“浙江模式”是市场经济中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地方政府层面有机结合的成功范例,商人(业主)的集体行动与政府的开明决策,促成了浙江市场的兴起和产业的发展。在市场化进程中,浙江各级政府注重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规范自身行为,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少干预多引导,少限制多服务,少宣传多实干,着力转变企业的经营体制,完善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营造公正、透明和法制化的区域发展环境,为经济增长提供更加充分的社会公共产品和更高效率的政府服务,而将很多管理职能下放给行业协会、同业商会等民间组织,通过建立民间行业性自律组织来弥补“市场缺陷”。这样,在浙江,企业、市场、政府和民间组织的作用领域往往相对独立,互不依赖。一旦企业对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不负责任,政府和其他力量就比较容易对其施加压力,纠正其行为。

可以说,这样一个能够支持经济自由发展的体制环境,是“浙江模式”获得成功的基本前提。

浙江政府的成功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于我国政府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西方学者认为,西方政府法治经历了从无为政府到有为政府转变的漫长发展过程。但是,发展中国家政府法治是否也要走西方国家走过的旧路,理论界有很大分歧。针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计划经济的弊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一些学者把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归因于市场力量,靠民营经济,政府“无为而治”,突出强调了市场的作用。但是,浙江政府法治建设的实践表明,浙江的发展不能简单地归结于民间自发的力量,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市场活力。30年来,浙江省各级政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从实际出发,把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与市场经济优势有机结合起来,成功地摸索出了一套驾驭和管理市场经济的做法和经验。以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浙江省各级政府管理逐步实现了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微观干预转向宏观调控与统筹发展、从国有经济管理为重点转向全社会管理等三大转变。在坚决转向市场经济的同时,浙江省各级政府重新定位政府职责,重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功能,促使各级政府从过去管得过多,也管不好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将政府职能转移到加强公共服务职能,全面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职能等方面来。

当代中国正经历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进入了一个更为深刻、更为复杂的改革新阶段。经济转型要求构建现代产权关系,社会转型需要形成新的社会利益整合机制。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广大民众日益迫切地要求政府能够为他们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广大百姓越来越期望建设一个公开、透明和没有腐败的政府。在这一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需要对政府的职能和责任重新定位,需要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监控,自觉推进政府转型,加快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就此而言,作为市场经济先发地区的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给全国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经验。

2.政府社会互动型法治建设模式的理论价值

中国的行政法治在早期发展阶段是政府推动型的。从现代行政法治的本质和深层动力机制来看,仅仅依靠政府或外力的推动是不能够建构起法治秩序的。行政法治就其本质来看,它的首要功能是控制政府权力,而政府在推动法治发展的过程中又无形中扩张了政府权力,这是后发展中国家走向法治之路的悖论和困境,特别是对于中国而言,这个问题更加突出。从传统上看,中国历来是一个重权力、轻权利的国家。与这种国家权力观念的高度发达相对应的,是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与个人权益的基本丧失。新中国成立之后,虽然从政治体制上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但是传统观念的惯性却使“重权力、轻权利”的权力本位观念对现实的社会环境发挥着持续的影响和作用。

同时,计划经济体制又重新将政府(国家)推向权力的巅峰,使传统的国家权力本位主义观念在新的社会结构形态下得以延续。在国家权力本位主义的影响下,走向以控制权力为核心的法治之路无疑是任重而道远。同时,从现代法治的深层动力机制来看,法治社会的建构需要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的支撑。没有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的推动,法治社会最终无法形成。因此,依法行政的进程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机关,它的发展离不开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的支持。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法治的形成过程也就是政府与公民或者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互动与博弈的过程。对于一个传统上公权力占主导地位的国家而言,培育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对于推动行政法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公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增多,公民上访事件的增多,对于行政法治而言,体现了行政法治的进步。

浙江政府社会互动型法治建设模式对于我国政府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如上所言,浙江在政府法治建设过程中,注重坚持党政引导与社会推进相协调,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在法治建设中,坚持国家主导的前提下,注重发挥社会、公民的主体力量,实现了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从而促进了法治建设的顺利发展。在政府法治建设过程中,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企业、国家与公民之间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协调共赢的关系,这是浙江政府法治建设实践给我们的重要理论启示,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政府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小结

改革开放30年来,浙江法治政府建设发生了重大变革。在执政理念上,浙江法治政府建设经历了从“以法行政”向“依法行政”的转变;在政府机制上,浙江法治政府建设经历了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在政府权力上,浙江法治政府建设经历了从权力型政府向责任型政府的转变。这种变革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浙江政府法治建设的基本思路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在发展方向上,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人为本,推动政府法治建设健康发展;在发展路径上,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自主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在发展动力上,坚持政府推进与公民参与相结合。虽然浙江法治政府建设还存着一些问题与困难,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浙江政府法治建设必然走向辉煌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