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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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从“权力”到“责任”:浙江政府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6)

二是依法行政对地方党政领导人来说似乎不如行政手段治理那么迅速见效,往往束缚手脚。三是依法行政可能削弱某些领导人的权力,甚至限制其获得非法利益。四是依法行政需要较高理论水平的指导,工作量大,困难多,不容易推动。五是部分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还很淡薄,依法行政要求别人的多,要求自己的少。上述种种阻力,均导致很多地方不愿花大力气真正实行依法行政,其表现形式为或敷衍塞责,或形式主义,或停滞不前,或偃旗息鼓。

(二)深化政府法治建设的发展空间

2008年2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对政府法治建设问题进一步强调,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政府职能和行政行为,为浙江省进一步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了切入点,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法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方向。一般来看,建设法治政府,无外乎要把握好执法者、运行规则和保障机制三个要素,尽管我们在公务员队伍建设方面、规范政府行为制度建设方面,以及监督政府行为机制建设方面已经作出了许多努力,取得了重大成绩,但与建设法治国家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和深化。

1.明晰公务员建设法治政府的主体地位,增强政府法治建设的主动性

在我们进行法治政府建设的历程中,一直表现出党政机关对建设的推动力,主要是从外部的制约、控制、规范入手,被动地约束公务人员的行为,对公务员才是政府法治建设的真正主体缺乏必要的认识。其实,在整个法治政府建设中,公务人员才是真正的主体。政府法制需要他们来制定,法律、法规需要他们来执行,保护民众权利需要他们通过具体问题的解决来实现。如果仅仅从外部的强制来制约公务人员的行为,而不把公务员作为主动进行法治政府建设的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变“他律”为“自律”,发自内心地进行法治建设,那么,我们的法治政府建设是难以实现的。所以,明晰公务员建设法治政府的主体地位,增强公务员主体意识,就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增强政府法治建设的主动性,推进政府法治建设。

树立公务人员主体意识,确立现代法治政府理念。法治是以职业公务员体系来执法并主导立法的政府体制,是没有“领袖”强权地位的体制,目的不是给人民以争夺政权的自由,而是严格、中立、公正、廉洁和高效率地执行已有的法律。行政权的法治化则是法治的核心,在所有的国家公权力中,行政权的主动性和扩张性时时在威胁着人权和自由,因此,行政权服从于法律是法治社会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要求。在法治国家的行政机关中,掌握着“统治权”、实施实质性的统治的是大量的受过严格的法律职业训练、具有极高的法律素养的人员。尽管在法律的统治下,人的因素并不是决定性的,完善的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遏止人性的弱点,但是如果没有与制度本身融为一体的人的因素的存在,再完备的制度也无法实现。“准确地说,是掌握国家权力人的法律职业素养保障了法治制度的正常运行,阻隔其蜕变为人治。”正如古人所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树立公务员主体意识,对推进政府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要大力提高公务员的主体意识。公务员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他们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主观心态、积极程度直接影响着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实现制度约束下的公务员自觉依法办事是我国法治走向良性运作的根本,否则,再完善的制度也会被与之不相适应的观念错位和内心抵触扭曲,甚至使制度失去意义。要制定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公务员进行经常化、制度化的依法行政培训,教育广大公务员自觉地在法律之下,而不是在法律之外,更不是在法律之上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树立主人翁意识,培养建设法治政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自我约束和规范习惯,主动进行政府法治建设。只要全体公务员真正成为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强有力的“奉法者”,就一定能建设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

2.完善法治政府运行规则建设

强化依法决策规则的建设。依法决策是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要求。但仅有要求是不够的,地方领导是否能提高依法决策能力,还需要规则和制度的保障。所以,应当强化依法决策规则建设。

就浙江而言,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决策的制度化。第一,重点规范、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公开听证制度,完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实行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增强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第二,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和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决策负责制。第三,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管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科学分工,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发展目标、工作任务确定后,要按照分工和职能进行分解,由谁负责,谁去执行,怎样推进,都应十分清楚、明确。第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价,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而造成重大失误、导致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直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

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尽管我们强调公务员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但在现阶段的法治政府建设中,仍然不能忽略责任制度的强化约束。地方政府要继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各项行政机关的职能,统一视为责任,以责任制约权力。要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岗位,坚持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应向社会公示。要逐步创造条件,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职能部门以及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考核,从以往主要考核经济指标,转到主要考核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创造良好的投资与法制环境上来。

继续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必须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政府的行政法律、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救济等程序及政务信息(涉密除外)一律公开,减少行政权在运行中的神秘性和无序性,防止行政权不规则运行而导致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嬗变。所有与群众联系密切的部门都要具体完整地公开办事流程,详尽说明申报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所需的材料和要求,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就浙江而言,应该在前几年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并严格执行“承诺制”,各部门对受理的申报事项在办结时限上要对公众作出明确的承诺。全面实行“首问责任制”。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办证办事大厅工作,重点要在提高效率、为民便民上下工夫。窗口受理申请事项要一次性检验、收齐所有材料,不让申请人多次往返补送材料。对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都要制定严格的操作性强的监管措施,对办事拖拉、推诿塞责的有关人员,要及时予以处分。

3.健全监督保障机制,保障法治政府建设规则的顺利运行

建立严格的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各项监督制度,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协调职能。同时,推行和落实各项监督制度,保障法治政府建设规则的顺利运行。就浙江而言,应当继续完善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投诉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等一系列制度。

特别是要加大对县、乡镇两级行政执法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坚决杜绝“三乱”。

要强化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督促检查,加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监督力度。要逐步化被动为主动,全面实施《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的内容。执法监督工作要逐步做到“三个延伸”,即从单个行政处罚行为延伸到行政执法的立案、执行和强制措施全过程,从单个行政行为延伸到包括登记、许可、管理、收费等各种行政行为,从具体行政行为延伸到抽象的行政行为。通过落实严格的行政过错追究制度,促进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法定化。

改变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评价标准,将依法行政考核作为政府工作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如上所言,要使依法行政真正落到实处,必然要改变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评价标准,将依法行政考核作为政府工作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2007年浙江省委组织部出台的《浙江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的实绩分析内容,按经济发展水平与质量、社会稳定与保障、经济与社会发展潜力、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六大类,设置相应的26个评价指标。其中,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水平、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效率与服务水平、反腐倡廉建设情况等10个指标将通过民意调查结果来反映。

民意调查内容也可根据不同层次、区域、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不同考察任务要求,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作适当调整。要求对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意调查,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150名。他们将填写一份调查问卷,从家庭收入、衣食住行、就业、治安等方面,根据自己的直观感受对领导干部“打分”,然后由相关部门进行汇总分析,重点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以充分体现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这一做法体现了依法行政评价的长远发展趋势。

四、建构与进化:浙江政府法治建设价值探索

浙江省各级政府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历程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政府法治建设各方面取得了显着的进步,对于浙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综观浙江政府法治建设,在发展方向、发展路径、发展动力等方面都形成了一定的建设轨迹,形成了“建构”与“进化”两大特点。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认真探索,可以总结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模式,为全国各地地方政府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