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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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从“实体”到“程序”:司法机关科学地追求司法公正(2)

全省检察院探索创立了“激励型”考核评价体系。缩短了考核周期,一些地方改半年一次的岗位目标考核为每季度积分量化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即时上网公布。划分共性和职能目标两大部分,确定合理的办案基数和考核系数,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人,实行按质按量计分、按分计酬计奖,突出部门负责人的连带责任,使考核工作与工作实绩紧密结合,形成充分体现奖优罚劣、监督激励的绩效管理模式。每年经个人述职、民主测评、案件抽查、考评委员会考评等程序对主诉、主办检察官进行年度考核评议,对中层干部严格试用期考核。对获得各级先进的干警实施双倍奖励,对业务尖子和复合型人才加大扶持力度。

3.完善内外结合的监督制度

制度化的内部监督。通过制度把工作责任分解到每个岗位和个人,落实监督责任,细化责任追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都制定了《案件督查工作规则》,设立案件督查办公室,规定案件督查范围、督查程序、督查标准以及责任追究。各业务庭和司法鉴定处,每季度针对本庭、处被二审发回重审、改判、再审改判、抗诉改判案件和鉴定错误案件进行自查,填写案件自查表,提出自查意见后于次季度首月十五日前携案卷送案件督查办公室审查。经案件督查办公室审查后,需要追究质量低劣和裁判文书差错责任的,经监察室讨论,报院长审定。对可能存在违法审判的案件,立案审查,认真听取承办人的意见,写出审查报告,报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进行确认。规定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26日发布和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案件质量低劣、裁判文书差错的,应承担案件质量低劣或裁判文书差错的责任。各中级人民法院大多已经制定《关于健全审判工作保廉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审判廉洁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审判制约机制。进一步规范“立案、审判、执行、审监”的分权制约,使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分工明确,管理规范;进一步理顺并明确合议庭、业务庭、审委会,以及案件承办法官、审判长、庭长、院领导的责任范围和职权分工,便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建立、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搞好裁决、实施的分权制约,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严格执行款管理。按照法官的职业特点和不同审判业务岗位的具体要求,以对案件审判质量考评为重点,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客观考评体系,结合司法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达到对法官甚至法院全体人员监督的目的,实现考评机制的科学化。

同时,法院系统已经完善《法院干警违反纪律处理规定》,明确了违纪处理的种类及适用,违反政治纪律的处分和处理,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处分和处理,违反审判纪律的处分和处理,违反司法行政管理规定的处分和处理,违反社会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的处分和处理,应追究领导责任的行为。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加大监督与查处力度,形成“不敢为”的惩处机制;加大保护与激励力度,形成“不必为”的激励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交流轮岗、任职回避等制度,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了对容易产生腐败的领域的制度监管,特别完善了有建设任务的法院管理制度,切实遵循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杜绝法院基本建设中的腐败行为。

规范和完善法官激励与惩戒制度,健全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和法官行为约束机制,真正实现责权利有机统一;进一步明确法官职业的价值取向,不断提升法官职业意识养成,规范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言行举止,大力促进司法语言建设,营造浓厚的法院文化氛围,使审判工作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造就良好的社会评价,培养法官庄重、儒雅、严谨、一言九鼎的人格力量和高尚气质及对法律公正执着追求的精神,提高法官的公信力。

全省检察系统除了做好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监督制度,成立内督组,健全内督规章制度以外,更是扎实开展专项整改工作,把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作为重点整改环节和部位,深入查摆有否徇私枉法和权钱交易、执法不规范、执法不作为以及能否独立行使检察权等方面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制定措施加以解决,并借此进一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以制度防腐败,以制度治腐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多元化的外部监督。加强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自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是确保自身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重要外部保证。全省法院、检察院积极拓展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外部监督体系,使公正司法得到可靠的保证。

积极接受以“阳光审判”、“检务公开”为中心的群众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大力倡导“阳光审判”,继续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廉政监督员制度。聘请专门的廉政监督员,监督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否接受吃请、收礼、受贿等不廉洁行为以及耍特权、欺压群众、滥用强制措施等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监督法官有否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及案件超审限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对法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各地检察院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出台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

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要求、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这三类案件,必须由人民监督员实行监督。自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后,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撤案率和不起诉率有明显下降,实效明显。同时,全省法院和检察院注意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接触,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院长接待日、检察长接待日、检风检纪投诉电话等,完善法官、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投诉机制,增强执法的透明度。

经过30年的建设,通过重教育、重培训、重人才引进等一系列建设,在浙江,一支弘扬“以公正司法为荣,执法不廉为耻”的司法正气,专业化、高学历、年轻化的法律人队伍已经基本形成。通过职业培养和制度保障,浙江法律人以法律人特有的“才”——技术理性,与法律人特有的“德”——职业伦理相结合,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和法律文书技术等,自觉地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公平与效率:浙江司法改革的创新性实践

浙江的司法改革,一直追寻“公平与效率”的主题而展开。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1999-2003年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作了统一部署。五年时间里,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完成了各项改革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成绩。

为了贯彻落实《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又进行了大量的改进工作,在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健全执行机构,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等各方面都有一定创新。与此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检察改革也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工作大局,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公正执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检察职能作用,在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进程中担负起重要责任。

(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四大“抓手”

审判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中心环节,其改革实际是整个法院工作的改革。

浙江省法院系统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化解矛盾为切入点,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立足点,全面加强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推进法院改革,努力提高队伍素质,为浙江省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其间,主要是做好了四大“抓手”,取得了突破。

1.以推进公开审判为抓手,改革庭审程序,促进司法民主化

公开审判制度是一项司法民主的制度,使人民群众了解司法过程、监督司法活动,促进司法的民主化和司法的公正性,促进国家和社会法治化的进程。民主化的司法也使得司法活动的结果因具有程序正义而更容易被人民所接受和理解。在马克思看来,公开审判就是阳光下的审判,“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一定是属于公开的自由的诉讼的”。公开原则长期以来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是司法民主程度的标尺。《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无偏见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

近10年来,浙江的法院系统积极推行审判公开,修订和完善《审务公开制度》,全面落实审务公开及相关制度,做到庭审程序、诉讼费收取标准、判决结果等公开,推行“阳光审判”,把审判工作置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防止裁判文书不透明、神秘化倾向;公开审判资讯,运用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审判资讯,让当事人知情,为民众提供便利。审判方式以公开审判为重心,以强化庭审功能、强化控辩双方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为内容,打破了先定后审的习惯做法。积极探索实行公开审判的新措施,大力推行直接开庭审判,改革和完善质证程序,规范当庭认证制度,突出庭审中的公开评理,做到“公开质证在法庭、公开辩论在法庭、公开认证在法庭、公开评理在法庭、公开宣判在法庭”,增强了审判透明度,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度,努力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在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上公平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转变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观念,以程序公正和效率为基础,确立实体与程序并重,推进审判机制改革。

2.以推进裁判文书改革为抓手,增强说理性,判决正当化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审判案件,对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它既体现了司法权威与审判独立,也体现了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它“对于推动整个司法改革的价值,不仅在于排解和吸附纷争,执行、阐释和创设法律,体现和培养法官素质,而且由于它浓缩了诉讼程序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构成司法制度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由此成为窥视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针对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1月1日起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以来,法院系统裁判文书的制作缺乏说理性、论证不充分、难以令人信服等问题,浙江省各级法院重点在裁判文书的公开性、逻辑性、论证性、说理性上做文章。裁判文书注重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实现裁判文书的规范化,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对裁判文书的内容结构、表述,在最高院规定的参考样式范围内进行大胆的探索,浙江省高院制定的《关于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在全省法院内推广。宁波海事法院针对海事审判专业性强、适用法律范围广等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并规定裁判文书一般都要设附页,具体记载裁判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以及海事审判中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和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事项。附页撰写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从事的行业、认知水平、文化程度等因素考虑,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