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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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导论“特色”“先行”:浙江法治建设价值的历史考证(4)

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下,浙江地方立法在增量的基础上,强化质量的提升,从立法质量到质量立法,在突出特色立法、进行创制性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多突破性进展。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既是对浙江长期以来通过制度规范和创新操作的科学、民主立法成果的肯定,也是对我们提出的更高要求。从此,浙江地方立法进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时期。

经过30年的努力,浙江地方立法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探索起步到逐步规范,从基本成熟到完善提高,业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浙江法治的良好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也成为“法治地方”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政府法治:从“权力”到“责任”的法治政府建设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目标要实现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我国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大部分法律法规,政府必须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就是为了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

使政府依法决策、规范立法、接受司法审查、依法转变职能、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浙江探索法治政府建设路径,努力完成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形成了从“权力”到“责任”的建设历程的演进。

从1999年10月开始,浙江已连续进行了三轮审批制度改革。各行政机关普遍建立“窗口办文办事”或“便民办证中心”。各单位相继探索集中办事大厅和窗口受理的审批模式。2004年以来,浙江开始积极有为的政府改革。

政府效率由2003年的全国第29位上升到2004年的第23位,2005年又上升到第18位。自2001年起,杭州、宁波、温州等9个设区市开展城管领域综合执法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随后向县级城市逐步推行。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率先实施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和细则,加大考核力度。据我们调查统计,2001-2006年浙江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数总量达22813件,2001-2007年省政府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就达695件。历年受案情况呈总体上升态势。主要集中在土地、规划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领域。调查得出原因,一是民众的权利意识逐步提高;二是行政复议程序简便,渠道顺畅;三是争议化解公信力提高。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的顺利解决,加大了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强化了政府责任,提高了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自觉性。这些建设内容的完成,规范了政府权力,强化了政府责任。在机关,广大公务人员依法办事,认真执法,严格按程序操作,秩序与规范的工作态势已经形成,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已得到社会公认。

(四)司法公正: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司法理念追求

追求司法公正,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追求的司法理念和进行司法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也是“法治地方”建设的重要内容。地方要按照国家整体司法改革部署,推动地方司法机关追求司法公正。长期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从司法体制、司法制度入手,强化法律职业队伍建设,改革司法体制,完善司法制度,创新司法机制,兼顾“效率”与“公正”,促进司法“从权力走向权威”。

随着1988年全国人民法院改革的全面正式启动,浙江各级司法机关也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积极投身司法改革实践之中。人民法院在全国统一的司法体制框架内,努力完善自身建设,追求司法公正,在审判方式、管理体制、执行体制各方面的改革作出了积极努力。从20世纪90年代起,浙江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主要围绕当事人主义对职权主义的改造而展开,有两条主线:一是强调居中裁判,变纠问式的审判为控辩式和诉辩式,避免控审不分;二是强调公开审判,重视庭审功能,完善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2000年开始,浙江各级人民法院的各类一审案件除依法不公开审判的外一律公开开庭审判;二审案件,对当事人提供新证据、检察机关抗诉和可能改判的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公开开庭率分别达到50%、85%和90%以上,控辩式、诉辩式审判格局基本形成。实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强化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职责,改变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做法。

2001年,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执行权两级分离运行”试点,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支持,初步实现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本级分离。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浙江人民法院系统,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追求司法公正。200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三项承诺”,即:“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的承诺。从此,“三项承诺”成为浙江人民法院系统的重心工作内容,浙江人民法院系统采取了53项举措,保证三项承诺的实现。一系列司法改革的措施,都是围着实现司法公正这一主题而展开,每一步骤的实现都为浙江司法走向法治化起到助推作用,实践着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司法理念追求。

(五)法治监督:从“整体”到“个案”的监督理念深化

目前,学理界对法律监督的提法较多,法治监督提法较少。法律监督在我国法学界被界定为广义与狭义两种涵义。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我们提出“法治监督”,就是要超出法律监督的含义,以广义的法律监督概念为基础,从更广义的监督角度研究法律的监督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当代中国法治监督的实质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在监督体制、监督职能、监督方式、监督效能等各方面形成运行机制。目前,我国尚未以法定形式明确法治监督体系,但监督主体已具备。这一点在前文已有阐述,在此我们仅以浙江法治监督从“整体”到“个案”监督理念的深化实践,来探索法治监督的内涵。

人大的监督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二是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三是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五是询问和质询;六是特定问题调查;七是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从浙江人大监督实践看,执法检查监督和述职评议监督取得明显实效。据我们调查统计,1979-2007年,浙江省历届人大常委会开展参与监督、执法检查、视察情况50多项,每项历时数月至一年不等。从七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到2007年底,共开展了40多次“两项评议”。评议对象由普通公务人员一般性工作评议上升到对厅局领导干部的直接评议。宁波市人大还开展了对两位副市长工作的直接评议。实践表明,对于人大这一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来说,仅仅把工作停留在倾听会议汇报是不够的,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法律、法规的实现情况,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有针对性地行使监督,才能实现监督目标,真正实现人民赋予的权力。这就需要我们的监督机构应当树立起从总体监督走向具体监督的监督理念,并且不断深化和发展,真正保障监督效力的实现。

(六)法治文化: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大普法格局的文化构建

建构法治文化,应当作为“法治地方”建设的重要内容,没有法治文化的形成和积淀,再轰轰烈烈的法治建设活动都会流于运动化。要在“法治地方”建设中进行法治文化建设,就必须弄清法治文化建设内涵和建设内容。

有学者从法律文化视角对法治文化进行定义,这种定义方法虽然也揭示了法治文化的部分概念内涵,但还没有完全表达出法治文化的全部含义。

我们认为,法治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治文化,泛指法律以及依照法律进行治理活动等现象本身,既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组织机构等制度层面的内容,也包括人们对法治的思想、意识、感情、信仰、知识、理论等精神方面的内容,还包括依照法律进行治理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及作为成果形式的文化现象。狭义的法治文化,是指法治现象中的精神部分内容,主要指人们的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治意识、法治价值取向等内容。我们认为,我们进行地方法治文化建设,就是要全方位进行建设,应当采用广义的法治文化含义。要建构地方法治文化,不仅在制度层面显示法治文化,更要树立领导干部和广大民众法治的思想、意识、感情、信仰、知识、理论等精神方面的内容。

当然,法治文化的培养是要通过教化来实现的,通过教育与治理的结合才能尽快构建法治文化。浙江的法治文化建设,采取了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并进的大普法格局,取得了明显成效。历经5个五年普法,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民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基本形成了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的良好状态。在开展普法教育的同时,浙江更注重依法治理,学法、用法相结合,提高社会各界法治文化水平。通过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涌现出许多民众自发形成的法治文化现象,如“枫桥经验”。浙江是“枫桥经验”的创始地,早在1985年就开展了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经过不断的发展充实,“枫桥经验”已经成为实现“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成功典范。再如,“温岭民主恳谈会”。浙江温岭在基层民主实践中大胆探索实践一种乡村自治社会的“民主恳谈”形式,以民主治理(包括民主沟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核心,确立乡、村和广大民众等多方依法参与,平等参政、公开议政、公开行政,良性互动的民主治理新模式,开辟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途径,成为国内民主政治实践中的亮点。省内其他各地探索丰富了“民主恳谈会”、“决策听证会”、“网上民主对话”、“村民议事厅”等形式。再如,社区直选的“宁波模式”。2007年底完成的宁波市第七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宁波市所有的城市社区居委会完成了直选,全市235个城市社区73万余名登记选民共选出社区居委会成员2266名,平均参选率达到92.6%。至此,宁波成为全国首个城市社区全部实现直选的城市。在社区直选中,宁波创立了“委员代议制+社工职业化”的“宁波模式”,为全国城市社区直选工作提供了文化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