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历史性突破:浙江法治建设的价值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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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从“初创”到“创新”:改革开放30年浙江法治建设历程(1)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须是法治国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实现伟大历史转折的同时,恢复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战略任务,并逐步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立,使中国步入法治国家建设历程。作为国家整体重要组成部分的浙江,也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积极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改革开放30年来,浙江在法治建设的不懈努力中,取得了一定成就,在某些方面进行了探索,具有历史性的突破。在此,我们对浙江的30年法治建设进行梳理,从其建设进程中透视地方法治建设的经验与教训,为国家进行地方法治建设提供实践借鉴。

一、历程回首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践踏,人民代表的选举和人民代表大会均被迫中断。从1968年起,各级革命委员会取代了各级人民政府。一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浙江从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措施,使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得到了逐步恢复和加强,开始了地方法治建设的历史征程。

(一)改革开放:浙江法治建设初创阶段形成(1978-1992)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会议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实现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但实现工作重点的战略转移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由于长期以来受“左”的思想的影响,人们习惯于用“左”的观念来判断改革新事物,所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系统清除“左”的思想影响,按照实事求是原则,采取切实措施,恢复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1.浙江民主法制的恢复及价值探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1979年12月11日至18日举行的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方针的指引下,全面拨乱反正,肃清“左”的影响,实行工作着重点的转移。这次会议根据宪法的规定,第一次选举产生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取消浙江省革命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恢复。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后,各市、县、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相继选举产生。至1985年,全省共有8个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4个县、6个不设区的市和19个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恢复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1977年4月,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恢复1968年撤销的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1979年2月,中共浙江省委召开了省级机关和杭州市党内外干部大会,充分肯定了新中国建立十七年来浙江省统一战线工作的成绩,从根本上推倒了林彪、“四人帮”强加在统战部门及其干部身上的不实之词,使广大统战干部从沉重的精神枷锁中解放出来,增强信心,积极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下,全省各级统战机构逐步得以恢复和建立,统战工作出现了广泛团结、生机勃勃的新局面。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1977年12月16日至24日,政协浙江省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会议召开。这是省政协继1964年9月召开省三届一次会议并经受十年“文化大革命”后恢复活动的第一次重要会议。会议选举产生了省政协常务委员91人,其中党外人士占56.1%。

“文化大革命”期间,浙江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各级组织被迫停止活动。

粉碎“四人帮”后,农工、民盟、民革、民建、民主促进会和九三学社等民主党派陆续恢复组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浙江又建立了致公党杭州市工作委员会、宁波市支部,工商联的组织也得到了恢复。

初创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进一步健全,使浙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得以恢复和发展,民主机制逐渐形成,广大干部群众转变了思想观念,为浙江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奠定了民主法制基础。民主法制建设结束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司法机构遭到破坏而出现的混乱局面,民主政治建设得到法治保障。改革开放初期,浙江全省党员干部积极开展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在思想上、组织上进行拨乱反正和整顿,各项工作恢复和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拨乱反正,复查纠正了因对林彪、“四人帮”不满和为邓小平遭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三类案件,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改判纠正冤假错案,使遭受迫害的干部群众,得到平反昭雪,使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政治建设得到法治保障。

2.浙江地方立法的启动及价值探索

地方立法权的确立。我国地方立法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较为活跃,但到1954年宪法颁布后,从宪政体制上说,除民族自治地方外,地方立法被中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立法体制进行了改革。1979年7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并明确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1982年宪法对此予以确认并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确立了中央与地方两级立法体制。同时,地方组织法经过1982、1986年的两次修改,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但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的立法,必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自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地方组织法作出补充后,作为浙江省政府所在地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即确立了拟定地方法规草案的权力,到1986年正式取得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请批准后实施的权力。1988年,宁波市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也获得了地方立法权。从此,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下,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浙江省人民政府获得地方立法权和行政规章制定权。从1979年到1992年,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发布地方性法律法规78件,批准杭州、宁波两市立法16部,修改、废止7部。

1979年至1991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211件。

初创阶段的浙江立法在民主政治建设和促进改革开放两个重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初创阶段,浙江首先进行民主法制建设,开创了浙江省地方立法先河的第一部浙江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县级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试行细则》,就是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立法,在1980-1982年浙江省首次行使县级直接选举的重大民主政治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达2200多万人,占选民总数的97.63%,对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行使起到保障作用,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同时,初创阶段的立法也为促进浙江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首先在对外开放方面进行大量立法,促进浙江外向型经济的形成。如,1984年6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其中《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是全国最早制定的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专门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对于宁波市以至全省的对外开放工作都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

当然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尽管在初创时期浙江取得了一定立法成就,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从立法内容上看,一是重管理,轻服务。多数立法都表现为“管理”型立法,侧重于从行政部门角度规定行政权的行使,一定程度上造成公民权利与义务、政府权力与责任的脱节、错位和失衡。二是立法内容在反映地方特点方面还有欠缺。征求意见不够全面和充分,存在听取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意见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少的做法。三是立法基础较薄弱,立法队伍还不适应要求。

3.浙江司法机关的恢复及价值探索

在“文化大革命”中,浙江各级公安、司法机关遭到严重破坏。粉碎“四人帮”后,政法机关得以恢复和发展。随着浙江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政法各级机关机构不断完善,队伍不断壮大,制度不断健全,建立了一支能“严格执法,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人民信得过的政法队伍。

人民法院的恢复和发展。从1972年起,浙江省陆续开始恢复法院建制,至1978年底,全省共有高级人民法院1个,中级人民法院9个,基层人民法院73个,全省法院工作人员1722人。人民法院先后设立了审判委员会,刑事、民事审判庭等机构。1980年7月,依据《法院组织法》,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了经济审判庭,标志着浙江省经济审判工作的起步。至1985年7月底,全省所有人民法院都已建立经济审判庭。1988年5月,浙江省第一个行政审判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成立。同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成立,标志着浙江省行政审判的诞生。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又先后增设了经济审判庭、执行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在全省各乡镇建立了人民法庭。到1992年,全省已成立488个人民法庭。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准成立宁波海事法院。

这是我国继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之后,依法设立的第九个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的正式成立,结束了发生在浙江的海事、海商案件由外地海事法院管辖的历史。

人民检察院的恢复。浙江检察机关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撤销到恢复的曲折历程。尤其是1968年至1978年间,由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以及1975年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从事实上到法律上相继被取消,中断工作整整10年。直到1978年6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才重新挂牌办公,全省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也相继恢复。

司法服务机构的恢复。随着法院、检察院的恢复和发展,司法服务机构也得到恢复和发展。改革开放初期,律师队伍得到恢复,律师事务所得以建立。1981年浙江全省建立律师事务所43家,专职律师人数121人,兼职律师人数26人。到1992年,律师事务所已发展到148家,专职律师达到916人,兼职律师发展到528人。律师任职也从原来的终身制变成聘用制,职业资格从考核制变为考试制,大大提高了律师的素质和执业能力。浙江的公证机关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81年,浙江公证机关设41个公证处,有公证人员63人,到1992年,公证处发展到95个,公证人员发展到574人。初创阶段,浙江各级司法机关的恢复和发展,从法治建设功能上看,主要体现为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保障浙江社会稳定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

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初创阶段,人民法院加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维护了社会、生产、工作秩序。人民检察院通过出庭公诉,揭露犯罪,宣传法制,有力地打击反革命政治势力和各种犯罪分子的反动气焰,促进了社会稳定,保证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据浙江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仅从1980年1月到1981年3月,全省共判处各类刑事罪犯5326人;审理办结一审各类民事案件29586件;复查“文化大革命”判处的刑事案件39726件,从中改判纠正冤假错案10870件。各级司法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加强经济司法、民事审判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参加“综合治理”,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