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秩序: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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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信用、信用制度概述(4)

一般认为,信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根据《现代经济词典》(2005)的定义,狭义的信用是指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所形成的商品或货币的借贷关系;广义的信用也称作社会信用,是指行为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各种交易中的合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的行为状况,赢得他人对自己的信任。信用的广义和狭义还可以做更加具体的区分。狭义的信用,主要是各种借贷关系中恪守承诺的给付行为(如信用贷款、信用担保、信用消费等)以及各种给付形式(如信用证、抵押、担保等);广义的信用,即一般交往中的对承诺之事的如实履行以及对他人按照承诺之事行事的信赖。

《辞海》(1989)对信用的解释是:一为“信任使用”;二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三为“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实际上,前两种解释正对应于广义的信用,最后一条解释即对应于前述的狭义信用。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界对信用的研究多趋向于狭义的概念,似乎社会伦理方面的信用与经济没有多大关系。《中国大百科全书》对信用的解释仍然是狭义的:信用是借贷活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进行,许多经济学者开始把信用的研究扩展到社会交易交往的各个方面。曾康霖(1992)在其所着《信用论》中把信用定义为: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广义的信用不单单指实务操作中的信用管理、信贷等活动,还包括所有合法的交易、交往活动。狭义的信用主要集中在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而广义的信用引起了诸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伦理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的广泛关注。本书所要讨论的信用是广义上的信用,具体的讲,即是如何保证个体在交往中恪守承诺并且相信他人恪守承诺。

信用与诚信、信任、信誉等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诚信是获得信任的伦理前提,而信任则是信用的社会心理基础。在古人那里,“诚”与“信”是两个意义相近、可以互训的概念。如《说文解字》就以“诚”释“信”,又以“信”释“诚”:“信,诚也”;“诚,信也”。诚信简单地讲就是心想、口言、身行的一致,它要求人们诚实守信,践诺守约,并由此获得他人的信任。信任是指人们对于某种事物或行为将来会按照自己预期方式发生发展所抱有的信心,它是一种特殊的心理现象,藉此人们可以获得一种安全感。这种安全感是人类社会有序发展的基石,也是人们进行信用交易的前提。从社会的整体来讲,信用交易发达的社会肯定也是一个信任度很高的社会,而人们常说的“信用危机”也往往是从人与人之间信任感的丧失开始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源自信任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所谓信誉就是行为主体实施信用行为而累积形成的结果及其社会评价。从信誉的形成来看,信誉是持续道德行为的结果。

企业一旦拥有了良好的信誉,就可以藉此从企业的客户那里得到一种额外的报酬,顾客也愿意跟信誉好的商家打交道。其他商家都更愿意跟有信誉的商家做生意。员工们为在信誉好的公司服务而感到自豪,自觉地对工作尽职尽责。所以,对于经济主体而言,信誉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虽然这份资产并不显示在公司的负债表上。为了简便起见,本书所使用的“信用”一词兼有诚信、信任、信誉的含义。

(二)信用的结构

信用是一个有机的系统。从横向的角度来讲,信用的结构包括信用主体、信用客体、信用的内容及相应的制度规则体系等。

信用主体指信用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即以信用方式进行交易的具有各种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其中,让渡资产的一方为授信方(债权方),而接受资产让渡的另一方为受信方(债务方)。

信用客体是指在信用交易中被交易的对象,实际上就是授信方让渡的资产,它可以是具体有形的(如商品或货币),也可以是抽象无形的(如人情、商业服务)。

信用内容是信用主体双方在信用交易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信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授信人通过自身财产的让渡授予对方信用,同时取得一种按照约定到期收回财产并获得利息的权利;受信人则以自身承诺为保证取得授信,同时承担着一种到期向授信方还本付息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信用的内容。信用的内容作为一种抽象的关系存在,往往借助于一定的媒介或凭证加以表现,这就是信用的载体,它可以起到显示和维持信用关系和信用行为的作用。信用载体可以是有形的,如书面契约、各种金融流通工具、商业票据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口头承诺、商业习惯等。信用工具是一种常见的信用载体,又叫金融工具或融资工具,是指信用主体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时签发的、载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信用工具作为有形的信用载体,它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产,也是各种形式的信用发挥作用的必要依托。

信用的制度规则是指对交易双方的信用行为和关系加以规范和约束的行为规则的总和。由于信用是一种跨期交易,商品让渡和价值实现之间存在时间间隔,所含的预期利益的实现必须由某种强制性的规则体系及其实现机制加以维系,这就是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信用制度。信用制度的一个主要功能在于减少经济活动和联系中的不确定性,帮助人们形成稳定、可靠的预期。

从纵向结构来看,信用由四个层面构成,由表及里分别是:信用的工具载体层面(信用工具、信用机构等)、信用的规范层面(各种正式和非正式信用制度)、信用的行为层面(诚信守约、信用消费、借贷活动等)和信用的意识心理层面(关于信用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显然,信用的这四个结构层次是相互渗透的。特别是信用的规范制度层面,它既体现和保证内层结构,又制约和决定外层结构。在现实的信用交易过程中通常见到的是信用的表层结构,即各种信用工具和信用形式,但它们内在地包涵和承载的则是信用的制度规则。另外,信用制度与信用行为和信用意识也是紧密联系的,信用制度是信用行为和意识的约束和保障,正式信用制度约束人们的信用行为,而非正式信用制度则约束人们的信用意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信用建设应从这四个层面着手,特别是信用制度规则体系的相容和完善,将最终改变人们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行为,而不应仅注重信用工具载体方面的发展。

(三)信用的基本形式

信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和个人信用;根据信用在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分为消费信用和生产信用;根据信用作用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信用、中期信用和短期信用;等。根据本课题研究的需要,这里从信用主体的角度把信用分为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公共)信用等形式,其中企业信用又包括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因为银行也是一种特殊的企业。

个人信用通常也称个人消费信用,是指经营者或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用于其生活消费目的的信用,一般表现为赊销、分期付款、延期付款、消费贷款等形式。广义的个人信用还包括个人在遵守职责、讲求职业道德、借债还债等信用活动中诚信道德和经济能力的统一。现代的消费信用是与商品和劳务特别是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联系在一起的,其实质是通过信用的方式缓解消费者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与有限的购买力之间的矛盾,为其提供超前消费的条件,从而促进商品的销售和经济的发展。这种信用形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非常普遍,如美国有一半以上的商品都是通过消费信用的方式销售的。因此,个人信用无论是对于消费者个人还是对于企业和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它还有利于培养企业和消费者的信用意识。值得一提的是,当市场处于消费信用发展初期,授信方通常要求受信方提供抵押担保或购买还款保险,这种做法实际是个人信用不足和信用制度不完善的一种反映。

企业信用是指企业主体相互提供的信用,广义的企业信用还包括企业要履行契约、遵守承诺以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等内容。企业信用的最终形成是其信用行为的积聚和综合,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润滑生产和流通的作用。企业信用中主要包括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是指工商企业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时以赊销商品或预付货款等形式提供的信用。马克思认为,商业信用是“从事再生产的资本家相互提供的信用”,即指以赊销商品的方式提供的信用。提供商业信用的具体方式很多,如赊销、预付、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经销、代销、补偿贸易等。商业信用的核心是资本运作,是企业间的直接信用,其信用工具主要是商业票据。商业信用容易形成社会债务链。甲给乙提供信用,同样乙给丙提供信用,这样通过经营者有方向地相互提供信用,容易在社会上形成环环相扣的债务链条,一旦其中的任何一环出现问题,就会引发类似“三角债”的债务问题,甚至导致全社会的信用危机。而且商业信用有较严格的方向性,往往是生产生产资料的部门向需要这种生产资料的部门提供而不能相反。银行信用就是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以存、贷款等业务形式向社会各界提供的货币形态的信用。

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高层次的信用形式,它克服了商业信用在信用规模上和信用投向上以及信用期限上的局限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投融资中介,能够将从产业循环中独立出来的货币转化为借贷资金,实际上就是聚积社会上小额的闲散资金满足大额资金借贷的需要,聚积短期的借贷资本满足长期的货币需求。而且,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成为信用的中心环节,降低了信用风险,增强了经济过程的稳定性。金融机构通过专业管理和对信息的规模投资,降低了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减少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以及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倾向;以银行为中介,中断了债务链条,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在企业信用中,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商业信用始终是一切信用制度的基础。而银行信用的出现又使商业信用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政府信用(也称国家信用或公共信用),是指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债务人或债权人的身份,借助于债券等信用工具向社会公众或外国政府借债或放债的一种信用形式。广义的政府信用还包括政府及其代理人要信守承诺、恰当地履行职能以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等内容。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相比,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很大不同。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一方面作为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另一方面又作为一个市场主体的身份进入市场。政府作为管理者制订的政策、条例不能随意撤销、变更和废除,要切实履行好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政府作为市场主体向公众提供国防、教育、交通、保健及社会福利等服务,承担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等,需要庞大的经费开支,而且在某些特定的时期或特定的情况下,政府的税收增加往往平衡不了财政支出的增加,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政府会发行或出售各种信用工具,典型的政府信用工具是公债和国库券,这些信用工具代表政府会在将来兑现偿还持有者资金的承诺。因此,不管是从目的还是从用途上看,政府信用都具有明显的公共性。

一旦政府信用出现危机,则所涉及的对象覆盖面很广,会导致社会各界对政府的不信任,引起社会不稳定甚至政府垮台。

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除了以上三种基本的信用形式外,还存在其他一些信用形式,如国际信用、民间信用、租赁信用、证券投资信用等。从信用的各种形式不难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关系广泛渗透进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社会主体,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无不被卷入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之网中。

三、信用制度:构成、功能及变迁

纵观人类历史进程,信用这种道德诉求充斥在古今中外的文化典籍中,承载着一种普世的价值目标。当今,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信用的功能更显突出,其内涵也日益丰富。当然,信用并不会因人们的渴求而自发实现。人类经济活动的实践表明,信用行为和信用秩序从根本上需要有效的信用制度加以保障。

(一)制度与信用制度

什么是“制度”呢?在中国思想史上,“制度”一词早已有之。《商君书》中就曾有过这样的叙述:“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哉。”按《辞海》解,制度的第一含义便是指要求组织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汉语中“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