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市场秩序: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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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浙江诚信建设:中国信用制度变迁的实践范例(1)

中国改革开放30年,其基本线索是实现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的市场化、民营化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凭借体制创新的先发优势,浙江从一个经济小省一跃而成为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国前列的经济大省,创造了工业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奇迹。全省经济总量跃上万亿元台阶,2006年生产总值达到15649亿元,人均GDP达到31684元,三大产业构成比例为5.9:53.9:40.2,地方财政收入和进出口总额分别达到了1298.2亿元和1391.5亿美元。社会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居各省区之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8265元和7335元。浙江已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然而,也正是因为浙江市场化、民营化改革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浙江也较早地遭遇了市场体系发育和市场秩序扩展过程中的一些深层问题的挑战,社会信用体系难以适应和支撑市场体系的发育,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初期,浙江的市场状况,一度十分混乱,给浙江发展造成了不良后果。浙江人在闯世界开拓市场的经济浪潮中,接受了现代市场经济信用文化的洗礼,实现了从最初的资本原始积累到“信用浙江”的跨越式发展。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省份,浙江诚信建设实践无疑具有先导和示范效应。

一、制度变迁:浙江诚信建设的背景

浙江的诚信建设实践是在我国经济体制变迁和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下进行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信用也进行由人伦信用向契约信用的转型,于是对信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自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有经济的微观主体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成为信用市场的参与者,同时高度集中统一的公有产权体系逐渐被打破,私营经济、集体经济获得较快发展,市场经济下的微观主体越来越依赖于信用支持,这一客观现实迫切需要相应的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

(一)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浙江诚信建设的宏观背景

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是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一条基本线索。这一发展过程虽然历尽艰辛,曲折起伏,但却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GDP年均增长达到9.5%以上,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国家,这个速度是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速的3倍。与此同时,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4元增加到2004年的9422元,提高了27.39倍(名义增长);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从1978年的134元增加到2004年的2936元,提高了21.91倍。从居民存款来看,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年底余额1985年为1622.6亿元,1990年为7034.2亿元,1995年达到29662.25亿元,2001年为73762.4亿元,比1990年增长了近十倍,2004年又增加到119555.4亿元。收入增长的同时居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分别由1990年的0.542和0.588下降到了1996年的0.488和0.563,2004年进一步下降到了0.377和0.472。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不仅促进了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而且使我国发生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转型,这是一场包括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的社会整体结构转型。伴随着这场巨大的历史性转型,必然带来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的相应转变,也必然要求人们的信用观念和社会信用制度的相应变革。

市场经济是以交易为基础和前提的,没有交易就没有市场。随着市场半径的急剧扩张和交易性质的日益转型,使传统的与人格化交易和小市场半径相匹配的信用维持机制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客观条件,失信行为的成本大大减少了。在一个急剧转型的经济机体中,资本的原始积累正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不断展开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刺激了交易者通过失信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动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旧体制对人的禁锢已经打破,但新的社会运转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最重要的是有效的、新的社会规范也没有真正建立,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呈现出青黄不接的状态。而且,中国人对发展市场经济的理论准备、精神准备和伦理准备是不足的。五四的反封建、“文革”对传统文化的破坏,等等,使得传统的优秀道德资源逐步丧失了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长期的计划经济下垂直的、直接的管理和责任系统,使人们不了解信任是调节人们行为的杠杆。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一切向“钱”看,唯利是图等成为影响人们行为的最重要的价值准则。人们都为追求自我利益绞尽脑汁,发展到极端,就是采取欺诈的手段。当这些不诚实的人屡屡因欺诈行为获取了不正当利益而且不受制裁,于是社会上就出现了经济学上的“格雷欣法则”,其结果是要么诚实的人被淘汰,要么诚实的人放弃诚实。当这种恶性循环发展到一定深的程度,扩展到一定广的范围,社会就必然出现信用危机。

加上我国产权关系不清,并缺乏对私有产权的有效保护,法制不健全。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进程的展开,社会信用缺失现象日益突显出来,并逐渐成为妨碍中国建立健全市场经济秩序最突出的问题之一。

20世纪80年代,各类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假币的频繁出现甚至使具有国家经济主权象征的人民币的信用都受到了怀疑。80年代末90年代初,“三角债”问题十分突出。企业之间的商品、劳务交易中,无理拒付、不合理拖欠货款急剧增加,企业单位之间的结算和金融秩序出现了混乱局面,社会流动资金周转极不正常,社会信用受到很大破坏。当时“三角债”问题缠绕着我国众多的企业,成为企业发展的沉重枷锁。它已经不是局部的支付危机,而是包括金融、财政等在内的综合因素的产物。其特点:一是债务范围广。企业拖欠遍及全国城乡,欠债人已由过去的工商企业扩展到了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受困的有工业、商业、交通、能源、建筑行业,还有银行业。据国务院研究室对全国300家企业抽样调查,90%以上的企业相互拖欠。二是债务数额大。据不完全统计,当时全国企业拖欠总数超过1000亿元。这种全国范围的“三角债”,严重地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第一次严肃地提出社会信用缺失问题。1990年在各专业银行系统内部清理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在中国第一次以国务院文件方式提出了社会信用问题。1991年国务院组织进行了清理企业“三角债”和“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各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解决国有企业拖欠债务、产品质量低下等问题。

但是,由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法制建设尚未到位,不仅企业缺乏财务会计制度,市场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市场规则也缺乏法律规范,导致清理“三角债”工作没有能够从根本上触动我国社会信用观念、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

1993年我国出台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1994年实施了《公司法》,1995年施行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仲裁法》,1999年出台了《合同法》,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中国诚信、大公、远东等一批信用评估机构相继成立,专业担保、信用调查、讨债追债等信用中介机构也开始出现,如华夏信用管理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新华信公司、华安公司等。有关政府部门也针对国家重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等不同对象进行了企业信用和业绩评价的积极探索,商业银行也积极开展了以控制自身信贷风险为目的的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90年代末期开始,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济南、镇江、铜陵、深圳、重庆、山西、河南等地涌现出一大批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一些民间资本也开始涉足信用担保行业,如深圳的中科智担保公司、甘肃的银泰担保公司、山西的阳泉个私担保公司等。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不仅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状况,也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能力的提高创造了基础。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已有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约360家,覆盖了全国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0个城市,拥有的担保资金已达100亿元,其中50%为民间投资,担保公司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全国已有3家。

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市场秩序、信用秩序出现的混乱局面,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力度,逐步把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建立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性环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市场信用秩序建设的重大举措。2001年3月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整肃信用秩序、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依法惩处经济欺诈、逃废债务、不履行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法行为”。2001年4月,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2002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第二次金融工作会议,会议强调,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是现代经济金融正常运行的根基。全党全社会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信用观念,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要通过强化经济金融法治、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等综合治理措施,实现社会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要建立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享有守信的益处和便利,使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名誉扫地、付出代价。2002年3月5日,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2002年3月国务院开始启动企业和个人征信立法与实施方案起草工作,2002年4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手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的全面调查,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全国跨省市联网。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继续推动信用工程工作,中国商业联合会开始组建商业信用中心,工商、证券、保险、税务、旅游以及注册会计师等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也大大加快。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2003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任务,强调“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2003年9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全民诚信意识,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了“社会征信服务体系联合建设示范工程”,通过建设联合信用数据交换中心,推动政府以及各个部门信用信息有序地开放、共享;人民银行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商务、工商、税务、质检等有关部门开展了本行业的信用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